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34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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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愚,戅議異其非駮議不言議異其合於上意者,文 報曰「某官某甲議可。」

漢承秦法,群臣上書皆言「昧死」言。王莽盜位,慕古法, 去昧死曰「稽首。」光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頓首」,非 朝臣曰「稽首再拜。」公卿侍中尚書衣帛而朝曰「朝臣。」 諸營校尉將大夫以下亦為朝臣。

《唐書》

《百官志》

尚書省。凡下之達上,其制有六:二曰《狀》。

門下省下之通上,其制有六:一曰「奏鈔」,以支度國用, 授六品以下官,斷流以下罪及除、免官用之;二曰「奏 彈,四曰議,六曰狀。」

《歐陽修歸田錄》

《劄子》

唐人奏事,非表非狀者,謂之「牓子」,亦謂之「錄子」,今謂 之「劄子。」凡群臣百司上殿奏事,兩制以上非時有所 奏陳,皆用劄子。中書、樞密院事有不降宣敕者,亦用 劄子,與兩府自相往來亦然。若百司申中書皆用狀, 惟學士院用咨報,其實如劄子亦不書名,但當直學 士一人押字而已,謂之「咨報。」此唐學士舊規也。唐世 學士院故事,近時隳廢殆盡,惟此一事在爾。

《徐炬事物原始》

《上書》

太甲既立不明,伊尹作書以戒,此上書之始也。七國 時,臣子言事於君,皆曰「上書。」秦改曰「奏」,今亦有上書 之事。

《議》

《管子》曰:「軒轅有明堂之議,此為議之始也。」

《明會典》

《奏啟題本格式》

國初定制,臣民具疏上於朝廷者為「奏本」,東宮者為 「啟本」,皆細字。後以在京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題 本,其制比《奏啟》本略小而字稍大,皆有格式列後。

《奏本式》

某衙門某官臣姓某等謹奏,為某事,備事由云云,今 將原發事由,照行事理,備細開坐,謹具奏聞。某事云 云,緣由畢前件事理,擬議依某律科斷施行。某事云 云,緣由畢前件云云,伏候敕旨。

如有勾問職官,或支撥錢糧之類,則依此式寫「以上某」 字起至某字止。計字若干紙幾張。

右謹奏聞,如一事奏請,則於此下寫,伏候敕旨。謹奏。 年月日、某衙門某官臣姓某、某官臣姓某、年月日 下、止列見在某官臣姓僉名、不得於背後書寫、或有 差故缺員者、不必列御

某衙門某官臣姓某謹奏,為雨澤事,據某人狀呈,某 年某月某日某時幾刻下雨,至某時幾刻止,入土幾 分,謹具奏聞。以上為雨澤事起,至入土幾分止,計字 若干箇,紙幾張右謹奏聞。《洪武》年月日。列銜如前 式。啟本同此式。但「奏」字寫作「啟」字。若有請、則敕「旨」字 寫作「令旨。」餘皆同。

《題本式》

某衙門某官等官臣某等謹題為某事備事由云云 謹題請旨。如不用請旨、止用謹具題知。餘同

凡啟奏題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凡奏啟本內官員 正面真謹僉名當該吏典、於紙背書名畫字。如有事 故、官員不許寫列空銜年月及正面上俱用印信、毋 致漏使

又六部等衙門、凡差人有事公幹所在府州縣、止是 具奏啟本付差去人回還復命、赴當該衙門發落。批 解官物者、令承批人齎批、徑赴該部交納。不許泛濫、 徑申

永樂二十二年令、「諸司有急切機務不得面陳者,許 具題本投進。若訴私事丐私恩者不許」

嘉靖八年奏准本式遵照《大明律》,後附寫尺寸,參以 近年適中式樣。題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 字平行寫十八字,頭行衙門、官銜、姓名疏密,俱作一 行書寫,不限字數、年月,下疏密同。若有連名,挨次俱 照六行書寫。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頭二 字平行寫二十二字,頭行衙門官銜或生儒吏典、軍 民、竈匠籍貫、姓名疏密,俱作一行書寫,不限字數。右 「謹奏聞」四字。「右」字平行,「謹」字、「奏」字各隔二字。「聞」字過 幅,第一抬頭計紙字在右。「謹奏」前一行與「謹」字平行, 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書 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