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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5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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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 取三分刱,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內 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 皆降舍。 按《職官志》:紹聖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 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 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

紹聖四年春正月丙戌朔,班《內外學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蔡京上所修內 外學制。始頒諸天下 按《蔡京傳》。京罷科舉法。令州 縣悉倣太學三舍考選。建辟雍外學於城南。以待四 方之士。

按《玉海》三年修成《太學敕令式》二十三冊,詔明年正 月丙戌朔行之。

元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復置春秋博士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符元年,詔許 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令優取二禮。 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復置春秋博士。按職

《官志》作「元符三年」 ,事互異。

元符二年閏九月,置律學博士。十一月,令諸州行「《三 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閏九月癸酉,置律學博士員。 十一月乙未,詔諸州置教授者,依太學三舍法考選 生徒升補」 按《選舉志》:「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 選升補悉如太學。州許補上舍一人,內舍二人,歲貢 之。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內舍生,三試不升舍, 遣還其州。其內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諸路選監 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遇補試,上內舍生, 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

按《玉海》,「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詔諸州學依太 學三舍法考選,上舍生每歲貢一人,內舍生歲貢二 人。」

元符三年。改定太學試補外舍法。復置春秋博士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太學試補 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按《職官志》。元符三年。復置春秋博士。按選舉志作元符元年事互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