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督學校。」又令:「師生日逐會饌,有司僉與膳夫,府 學」四名,州學三名,縣學二名。又令廩膳六年以上不 諳文理者充吏,增廣六年以上不諳文理者為民。 按《大政紀》:正統二年五月,始設提學憲臣。南京戶部 尚書黃福建白,「人才出學校,必設監司提督巡視。」下 部議:南、北、直隸御史各一員,各省按察副使或僉事 各一員,專敕責成,不許巡按御史侵越。〈按會典名山藏俱作元年
事故附見於此
〉
按《名山藏》,「元年二月,擇通經秀才為教官,教書公侯 家。」
正統二年,增雲南儒學廩給,申生員學書射之令。 按《名山藏》,「二年三月,增雲南儒學師生廩米,六月,申 明生員學書習射之業。」
正統 年,定貢額及《武學條教》。
按《明會典》,「國初有舉保之令。凡舉保孝廉、人材、秀才 及山林隱逸,禮部即行所屬,自委正官,選求民間果 係名實相副、素無過犯之人,有司起送到部,咨發吏 部聽用。」其後皆屬吏部掌行。而禮部所掌惟歲貢。國 初貢額不一,正統間始定,至今遵行。其額外增貢者, 或以疏通,或以恩詔,不著令。又按《會典》,「國朝自正 統以來,承平日久,天下軍衛子弟多習儒業。其勳戚 子孫襲爵者,習《禮》肄業於國子監。被選尚主者,用儀 制司主事一人教習。至各衛幼官暨子弟未襲職者, 在兩京並建武學,設教授、訓導,品秩俸廩,如京府儒 學之制。初以御史提督,後專設本司主事一員提督。 嚴立教條,以儲養備用。有志科目者亦」許應試。其在 邊徼,亦莫不建學,設官為武庫司掌行。正統初,奏定 教條。一,幼官及武職子弟所讀之書,《小學》《論語》《孟子》, 《大學》內一本,《武經》七書,《百將傳》內一本。每日總授不 過二百字。有志者不拘必須熟讀,三日一溫,就於所 讀書內取一節講說大義,使之通曉。春、秋夏月,每日 辰時初刻入學,至未時末散,冬月申時散。一、都指揮 等官年長者,止令五日一會聽講。其會講之日,教授、 訓導輪一員,以《大誥》《武臣、歷代鑑》《百將傳》及古今名 臣嘉言善行內據一段,陞座講說,務在坦直,明白易 曉。各官齊班祗揖立聽。有未曉者,許其請問,再為解 說,務使粗知大義。講罷,祗揖而散。其幼官子弟亦隨 後聽講。一、幼官子弟日寫倣紙一張,率以百字為度, 有志者不拘。一、幼官子弟有事請假,先自訓導,以達 教授,明立假簿,量事繁簡緩急定與限期,依限赴學。 一、都指揮等官升堂聽講,執弟子禮,不係聽講之時, 相見各以禮待。其幼官以下常在學肄業者,必行師 弟子禮。一、都指揮等官聽講之日,遇有公差及當操 之日,皆須報知本學,明註簿籍,事畢仍前會講幼官。 內有領隊、管隊官,如遇操練之時,分作兩班,輪下教 場,三日一換,亦須報知本學,明註簿籍,操畢仍前赴 學,不該操者依舊在學。一、本學置紀過簿一扇,都指 揮等官有犯學規者,學官以言訓飭;不從者,明書其 過。三次不改,具呈總兵官隨宜懲戒。其餘幼官子弟 有犯,量情責罰。一,提督御史下學,悉依《憲綱禮儀》。其 勉勵官員子弟,須稽考勤惰,量加警飭,毋致廢弛。一 教官幼官及武職子弟廩饌,每人月給食米三斗。一, 武職五十以上者操練聽講,以下者入學讀書。 正統四年令生員不法者論罪,免追病廢生廩糧。 按《明會典》四年,令生「員以疾病罷黜者,免追廩米。有 犯詿誤,聽贖罪還學。若犯姦盜詐偽,挾制官府,毆罵 師長,教唆詞訟,說事過錢,包占人財物田土等項,廩 膳追糧解京,增廣黜罷為民,衙門俱贖罪充吏。其犯 受贓姦盜,不分廩增,照例運甎運炭,納米擺站等項, 滿日發回原籍為民。」又奏准:生員科舉,停支廩米, 准作食「糧月日充貢。」
按《名山藏》:四年八月,南安知府林芊言:「比者提督學 校僉事薛瑄建議,凡生員疾病不堪教養者罷黜之, 追償廩給。臣謂疾病人所時有,罷之足矣。給廩累歲, 追償一朝,且使父兄懲徵納之患,則孰遣子就學者?」 命行在禮部除其令。
正統六年,定歲貢額數,令提學官察提調勤怠。生員 犯規者斥之。又保安州學減舊制。
按:《明會典》:「六年,令府學一年貢一人,州學三年貢二 人,縣學二年貢一人。」遂為定例。又令提調官置簿,列 生員姓名,又立為籤,公暇揭取,稽其所業。提學官所 至,察提調勤怠,以書其稱否。其生員有姦詐頑僻,藐 視師長,齟齬教法者,悉斥退為民。
按《日知錄》:「六年閏十一月乙未,以直隸保安州臨邊 民少,減儒學訓導一員,生員併為兩齋,歲貢依縣學 例。」
正統七年。令歲貢精選端重有文。及通書筭者。起送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八年重修《太學》。
按《大政紀》,「正統八年七月,命工部新建太學。」
正統九年題准「武職子弟,送學讀書。」新建太學成,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