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在遼陽府學肄業,其願寄永平府學者,仍留永學,願還遼地者聽。令學臣察取諸生互結係真遼籍,方准寄永學。其永平寄學廩額八十名,內分四十名歸遼陽府學。至永平寄學,每案仍許進四十名,亦取遼生保結真遼籍者,方許與考。遼海二縣學,每學先設廩生五名,俟人才漸充,仍照縣學例,每縣設廩額二」 十名,永平寄學,遼陽府學每年各貢一名,遼、海二學每二年各貢一名 。又題准:「提學嚴考教官,除文行兼優及文平而行無虧者應薦應留,其文行俱劣者,開送撫按題參罷斥。」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
諭八旗滿洲漢軍、每佐領下送官學生一名讀書。蒙
古每二佐領下送一名讀書。又
諭「停止八旗考試。」 又題准、「直省俊秀願充遼生者。」
「許全家移住,令遼陽知府收入版籍,一體考試。」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儒童入學,大府取二十」
名,大州、縣取十五名,小學取四五名 。又題准:「直省儒童止許歲試考取,其科試時停止考取。」
又凡土司入學。順治十五年題准、土官子弟、
「有向化願學者,令立學一所」 ,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為教讀,訓督猺童。其猺童中有稍通文理者,聽土官具申本縣,轉申提學道,收試入學,以示鼓舞入學數目。提學道憑文酌定。其教讀每年給糧銀八兩,燈油紙筆銀二十四兩,地方官動錢糧支給 。又題准:各學劣生有不遵條例者,教官揭報學道,嚴行褫革。如教官徇情不報,罰俸六個月,至三名者革職。其學臣經據教官揭報不行盡法懲處者,倘被撫按糾參,每一名以上罰俸六個月,三名以上罰俸一年,五名以上降職一級,七名以上革職。至於教官開報,務須真正劣衿,學霸不得僅用小疵腐儒。舉優行者以孝弟為先,不得以操履平常充數。如有扶同受賄情弊,察出將教官重處 。又題准「各提學有能將上官勢要封函揭送者,於考覈時併為敘錄。」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順天府儒童入學,取二」
「十五名。宛平、大興二縣,各取二十名 。」 又題准:「山海宣府各衛學,邊遠無可歸併,仍准照舊。其懷來衛、永寧衛學,歸併延慶州;保安衛學,歸併保安州;龍門所學,歸併開平州;昌平衛學,歸併昌平州。嗣後童生應試,俱取州學官廩保結,不必另立衛冊。」 凡各衛學歸併府州縣者,俱照此例行 。又題准:「湖南辰州五寨,界接苗猺。今向化歸誠,照例設學,考取童生七名,額設廩生六名,增生八名,科舉三名。其出貢年分,照各縣例兩年一貢,令辰州府訓導分攝 。」 又題准:「貴州苗民向化歸順,應廣示教訓,令該地方官查苗民中有稍通文理者,開送學道考試,擇其優者量取,送附近府州縣衛學肄業應試,不許各處士民冒」 籍濫入。仍令該學道酌量所取名數。准其補廩出貢。隨將定額報部存查 。又
諭《士習不端、結社訂盟、把持衙門關說公事相煽成》
「風,著嚴行禁止。已後有犯者,該學臣即行黜革參奏。學臣徇隱,事發一體治罪 。」 又《題准》:「惡衿身列黌宮,見充胥吏者,該督撫按究革問罪。其生員內有原係積年衙蠹,經犯罪名者,提學嚴查,不時除革治罪。應考童生,有現在衙門應役,朦朧應試者,嚴查重治。廩生、教官扶同保結者,并行議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湖廣平清、偏鎮四衛附」
貴州省考試 。又題准:貴州省屬大學取進苗生五名,中學三名,小學二名,俱附各學肄業。其廩額大學二名,中小學一名,考居優等,照案幫補。至出貢原照州學三年貢二人。今苗生新進者少,暫令附大學者三年出貢一人,附中小學者五年出貢一人,俱另立一冊,將苗生挨年序貢,勿與府州縣衛額數相混。俟入學人多、另照州學舉行。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
諭滿洲漢軍、每佐領下、各增官學生一名。共送子弟。
二人,一習滿書,一習漢書,止許武官及甲兵子弟開送,文官子弟不准開送 。又覆准:科考、歲考,併為一次 。又題准:雲南省土司應襲子弟,令各該學立課教訓,俾知禮義,俟父兄謝事之日,回籍襲職,其餘子弟併令課讀,該地方官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