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於所留官學生內均分,習學滿、《漢書》。康熙十二年
上諭吏禮二部、「致治之道、首重人才。儲養之源」、由於
「學校必衡鑒得人。釐剔有法,乃能革除積弊。遴拔真才。以彰文治之盛。近聞直省學差。沿襲陋規。隳廢職業。營私作弊。考試不公。以致真才淪棄。文治不光。今應作何整飭。差遣何官磨勘考核之法何以盡善。務期永革弊端。著九卿科道會同詳確議奏。」 《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仍行歲、科兩考。其考取」
額數、俱照定例 。又題准、八旗照漢人生童歲科兩考例、一體考試 。又題准、
盛京旗下子弟、通習《漢文》者、與
盛京民童一體考試漢文。滿洲、蒙古、編滿字號漢
軍編合字號,考取滿洲蒙古生員三名,漢軍生員二名 。又題准、提學考試遲延限內不能完結者,降一級調用。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議准生童試卷,停其送部磨。」
勘其考過學冊,仍於一年內兩次解部科,以憑查對。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議准停止八旗考試。」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題准官學生以生員俊秀選。」
補。如本佐領下無生員俊秀,方選補閒散人。又議准:凡監生生員有冒籍者,許本身赴禮部具呈舉首。免革監生生員,改正原籍。在外者,令赴提學院道具呈舉首。免革監生生員,改正原籍。仍行報部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提學有積習十弊,嗣後」
學道考核時,俱註「剔除十弊。」 若不能剔除十弊,該督撫指參內有貪贓之弊,照例革職提問。如無貪贓等事,照才力不及例,降二級調用。其考核冊內不註「剔除十弊」 字樣,及未曾剔除而註「剔除」 者,或吏部查出,或科道糾參,督撫照不報劣員例降三級調用。督撫有需索陋規者,亦照貪例處分。至上司同僚、京官、鄉「宦私書,及親戚朋友隨住地方討情抽豐,及州縣官傳遞私書,鄉紳投刺請席者,係官革職,係常人,交刑部從重治罪。」 至順天學院任滿時,亦開剔除十弊,具題考核,方准回院。若不能剔除,或有貪贓等弊,亦照學道例處分。童生未經府考,冊內無名鑽求學道,徑取入學,巧圖捷便,一弊也。考試各府、「州、縣、衛、所童生,額外濫取,撥發別學,明收冒籍,以佔本學正額,二弊也。彌封編號印簿,及場內坐號紅簿,不發該府州縣封貯,私存道署,查對字號賄賣,三弊也。考完一府,不將紅案速行發學,任意遲延,徇私通賄,更改等第,拔下作上,四弊也。每考一處,令書辦、承差、快手人等出入過付,暗訪生員稍」 有家資者,先開六等草單,嚇詐保等銀兩,五弊也;文童額少,武童額多,將文童充為武童,入學之後,夤緣改文,倡優奴隸,濫行收取,真騎射者擯而不錄,六弊也。各府地方設有考棚,憚於親臨,將生童遠調考試,各州縣告病生員,扛抬驗病,困苦難堪,七弊也;縱容無賴教官,包攬生童,私通線索,效勞分潤,名曰「作興」 ,大壞風教,八弊也;曲徇上司、同僚情面,并京官鄉宦私書,及親戚朋友隨住地方,討情抽豐,孤寒之士棄而不錄,九弊也;開報學冊,將額外濫取入學童生,未經科、歲兩考,預附三等,其姓名不入新案,造衣頂下,以趙甲頂錢乙,混作實在之數,朦朧禮部,十弊也。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一年,議准提學按臨地方量撥。」
別縣書吏供事。其掌案長接名色,嚴行禁革。所考各府,仍令府官提調外,其屬員概不許迎接。執事人員,不許於退堂時傳遞關節。遇考校日,一概封筒,不許傳入。間有公事,俟試竣日,方許開緘投進。其生員交卷,照例將浮票揭去帶回。府州縣於正試卷外,不多備一卷。違者,聽該督撫據實題參。督撫徇隱者,一併議處 。又題准:提學按臨考試州縣官,有私派供給名色累民者參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雲南土官族屬子弟。」
「并土人應試、附於雲南等府、三年一次、共考取二十五名。貴州土官族屬子弟、并土人應試、附於貴陽等府、三年一次、共考取二十五名。俱另行開造、附於各府學冊後、照例解送禮部。」 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