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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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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粵西之例,與漢人一體考試科舉,庶仕進有階,亦不致向隅之泣矣」 等語。查康熙四十三年,湖廣學臣《潘宗洛疏》稱:湖南各府州縣有苗民情願考試者,即以民籍應試,取額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別。又康熙四十年,原任廣西巡撫彭《疏》稱:土官、土目弟男子姪有情願考試者,先送附近儒學讀書,確驗鄉音,果「係土官土目弟男子姪,准報名,本府准試土官禁遏與試者,該撫題參」 等因具題,臣部俱覆准欽遵在案。相應如該撫所請,貴州各府州縣置立義學,將土司承襲子弟送學肄業,以俟襲替。其族屬人等,併苗民子弟願入學者,令入學肄業。該府州縣復設訓導,躬親教諭。其苗民考試,照湖廣之例,即以民籍應試土官土目弟男子姪及三十六年取進土司文武生吳邁詔等七十一名照廣西之例,土目子弟有情願考試者一體考試。其增額之處俟人文充盛該撫另行題請。再查康熙二十二年,覆原任兵部侍郎席等具題內《土人無用流官之例》,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應將該撫所題以土人用為流官。」

之處,無庸議可也。《奉》

旨:「這事情俱照該撫所題行。」 又禮部覆:「貴州、廣西。」

學政張疏查貴州各府州縣苗土生考試照廣東、廣西之例一體考試,進額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別之處。臣部等現經於貴州巡撫于《為苗民久入版圖等事一疏》案內議准題請無庸再議。其廣西土司之人民子弟,應照貴州不分官民之例一體考試。至《疏》稱貴州种家於諸苗中最為狡猾,健訟抗糧,雖有讀書童生。亦不收考等語。相應不准考試。俟伊等果有向化從善者。該撫詳明題請。到日再議可也。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五年

《禮部則例》。禮部覆臺臣王疏:「嗣後各省學臣報部歲科冊內,如有錯誤之處,駁回該學臣改正。倘有名數不符,朦混報部及頂補等弊,不應補廩增而越補廩增,不應降青而竟降青者,咨行該督撫查明題參可也。」 奉。

旨:「依議。」

又禮部覆江南學院張廷樞疏:「嗣後儒童正考時,仍做八股二篇,覆試則《四書文》一篇,《小學論》一篇可也。」 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七年

《禮部則例》。吏部覆偏撫趙疏,「嗣後凡學臣遇有丁憂等事離任,將學政印務令督撫或布按二司署理者,照例不許考試外。至文武生員有干」

欽部事件、及命逃盜案等件、應行革審者、准其審理

旨:「依議。」

康熙四十九年

《禮部則例》。禮部覆:奉天府丞張疏稱:

「《盛京人才》充盛。請增各學廩額額數。」 臣部議覆行。

令該府丞查明各學分別酌議具題,到日再議等因。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今准府丞孟疏稱、奉天府學額設。

「廩增十名,不必加增。至《滿洲額設廩增》止一名,應量增各三名。《漢軍額設廩增》應量增各一名。錦縣額設《廩增》止五名,應比《承德縣》例量增各五名。廣寧縣額設《廩增》止二名,應量增各一名。《錦州府、遼陽州》、寧遠州、海城縣額廩增各五名,應俱量增各二名。蓋平、鐵嶺、開原縣額設廩增各一名,應俱量增各一名」 等因前來。查該府丞既稱「奉天」 乃發祥之地,荷蒙

聖教覃敷。多士蔚興。文風日盛。請增各學廩生二十

一名,增二十一名。應如所請。俟。

「命下之日,行令該府丞遵例增額考補可也。」《康熙四》

十九年十一月奉

旨:「依議。」

康熙五十年

《禮部則例》。禮部等會覆御史楊篤生疏,「查科場條例內開:凡童生籍貫假借者,不論已未入學,俱行斥革。如遇祖父入籍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的據,方准赴試。但定例年久,或有不肖之徒妄行挾讎訛詐,亦未可定。應行各省督撫再行嚴禁,如有違法妄行誣告者,該督撫即照例從重治罪。」 康熙五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

康熙五十三年

《禮部則例》一,禮部為恭陳微臣等事。議得貴學蔡疏稱,凡學差更替,似宜于鄉試之年秋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