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申尚書省取旨,釋褐命官,優加拔用。諸士有全備 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為州學上舍。上 等之」選,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 而兼中二行者,為上舍。中等之選,不全上三行而兼 中一行,或兼下行者,為上舍。下等之選,全有中二行, 或有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為內舍之選,餘為外 舍之選。諸士以八行、中三舍之選者,上舍貢入內舍, 在州學半年,不犯第二等罰,升為上舍;外「舍一年不 犯第三等,罰升為內舍,仍准上法。」諸士以八行中上 舍之選,而後貢入大學者,上等在學半年,不犯第三 等,罰,司成以下考驗行實聞奏,依《大學》貢士釋褐法, 取旨推恩。中等依《大學》上等法,待設試年推恩;下等 依《大學》中等法。諸士以八行中選在州縣,若大學皆 免試補為諸生之首選,充職事及諸齋長。諭諸以八 行考士,為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戶法,中、下等,免戶下 支移、折變、借身丁,內舍免支移身丁。諸謀反、謀叛,大 逆子同孫及大不恭,詆訕宗廟,指斥乘輿,為不忠之 刑;「惡逆詛罵,告言祖父母、父母,別籍異財,供養有闕, 居喪作樂,自娶釋服匿哀」,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 友其弟,婦」妹叔嫂相犯罪杖,為「不弟」之刑。殺人略人 放火強奸強盜,若竊盜杖及不道,為不和之刑。謀殺 及略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若內亂,為不睦之刑。詛罵告言外祖父母與外姻有 服,親同母異父親,若妻之尊屬相犯至徒,違律為婚, 停妻娶妻,若無罪出妻,為不婣之刑。毆受業師,犯同 學友,至徒應相隱而輒告言,為「不任之刑」;詐欺取財, 罪杖;告囑耆鄰保伍,有所規求避免,或告事不干己, 為「不恤之刑。」諸犯八行縣令佐州知通,以其事目書 于籍,報學。應有入學,按籍檢會施行。諸士有犯,不忠 不孝,不弟不和,終身不齒,不得入學,不睦,十年不婣, 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過自新、不犯罪而有 二行之實」,耆鄰保伍申縣,縣令佐審察,聽入學。在學 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罰,聽齒於諸生之列。
大觀二年八月,詔定宗子教法。十一月,詔「限武學上 舍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二年八月三十日 詔曰:「大司徒以六德六行教萬民。而師氏之教國子。 則三德三行而已。詳於訓士。略於治親。崇寧教養宗 子法。倣辟雍太學。宜參酌輕重。降於內外之法。使易 以跂及。」十一月詔武學上舍生三取一。限百人。 大觀三年。賜州學藏書閣名。詔筭學以黃帝為先師。 以宗子為宗學官。復修《學令》。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九月己未,賜天下州學藏書 閣名稽古。」「十一月丁未,詔筭學以黃帝為先師,風后 等八人配饗,巫咸等七十人從祀。」按《禮志》算學,「大 觀三年,禮部太常寺請以文宣王為先師,兗、鄒、荊三 國公,配享,十哲從祀。自昔著名筭數者,畫像兩廡,請 加賜五等爵,隨所封以定其服。」於是中書舍人張邦 昌定算學,禮部員外郎吳時言:「書畫之學,教養生徒, 使知以孔子為師,此道德之所以一也。若每學建立 殿宇,則配食從祀,難於其人。請春秋釋奠,止令書畫 博士量率職事生員,陪預執事,庶使知所宗師。醫學 亦準此。」詔皆從之。按《職官志》:大觀三年,詔諸路贍 學餘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按《吳時傳》,大觀 興筭學,議以黃帝為先師。時言,今祠祀聖祖,祝板書 臣名,亦釋奠孔子,但例中祀。數學,六藝之一耳,當以 何禮事之?乃止。按《容齋三筆》,大觀中置筭學,如庠 序之制。三年三月,詔以文宣王為先師,兗、鄒、荊三國 公,配饗十哲從祀,而列自昔著名筭數者,繪像於兩 廊,加賜五等之爵。於是中書舍人張邦昌定其名,風 后、大橈、隸首、容成、箕子、商高常、僕鬼、臾區、巫咸九人 封公,史蘇、卜徒父、卜偃、梓慎、卜楚丘、史趙、史墨、裨竈、 榮方、甘德、石申、鮮于、妄人、耿壽昌、夏侯勝、京房、翼奉、 李尋、張衡、周興、單颺、樊英、郭璞、何承天、宋景業、蕭吉、 臨孝恭、張曾元、王朴二十八人封伯,鄧平、劉洪、管輅、 趙達、祖沖之、殷紹、信都芳、許遵、耿詢、劉焯、劉炫、傅仁 均、王孝通、瞿曇羅、李淳風、王希明、李鼎祚、邊罔、郎顗 襄楷二十人封子;司馬季主、洛下閎、嚴君平、劉徽、姜 芨、張立建、夏侯陽、甄鸞、盧太翼九人封男。考其所條 具,固有傳記無聞,而高下等差,殊為乖謬。如司馬季 主、嚴君平止於男爵,鮮于妄人。《洛下閎》同《定太初》曆 「妄人封伯,下閎封男」,尤可笑也。十一月,又改以黃帝 為先師。
按《玉海》,三年三月十六日,禮部尚書鄭久中請用「宗 子中上舍第文行有稱者為宗子學官。」從之。四月八 日,修《小學敕令格式》。
大觀四年三月,詔罷四學官。八月,行《學官選試法》。定 宗學生推恩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子。詔醫學生併入太 醫局。筭入太史局。書入翰林書藝局。畫入翰林畫圖 局。學官等並罷。八月丁亥。行內外學官選試法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