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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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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也佛。夫然,故隱其學而疾其師,苦其難而不知其 益也。雖終其業,其去之必速。教之不刑,其此之由乎?

張載曰:「人未安之又進之,未喻之又造之,徒使人生此節目,不盡其材,不顧其安,不由其誠,皆施之妄也。教人至難,必盡人之材乃不誤人,觀可及處乃告之故,使人必由其誠,教人必盡其材,人之材足以有為,但以其不由于誠則不盡其材,若曰勉率而為之,則豈有由其誠哉?」

吳澂曰:「今之師誦其所視之簡,多其所告之辭,學者未可以進而又進之,不顧其所學已安與否也。實知此一理而後使之別窮一理,是謂由其誠;能行此一事而後教之別為一事,是謂盡其材,否則使之不由其實,教之不盡其能也。不觀其已知已能而進之以未知未能,是其施教於人也先後失宜,故曰悖。不俟」 其自知自能,而強之以必知必能,是其求責於人也,淺深莫辨,故曰佛。如是則莫能明其所受於師之學,不願親其師而反疾其師矣。已知已行者,未能安,則苦其難,進之以其所未可,雖欲益之而彼不知其益也。縱使強抑,俾終受其業,然所知非久,必又昏忘;所行非久,必又遺失,故曰「其去之也必速。」 刑猶成也。謂教人不成者由此。臣按:此章論教之不成,切中後世教人之弊。祖宗以來,設立學校,惟立師儒以教導之,命有司以提調之,未嘗有提督憲臣之設。至正統中,以學政多廢弛,乃用建議者,每道添設風憲官一員以專督學政。設官之意,止欲振作其頹墮者耳,非使其人各自為一法,以通教一方之學者。夫聖人施教,各因其材,雖以孔門弟子猶分四科,顧乃以中人以下之私見,而欲盡律一方之人才,使之如己,多見其不知量也。凡其所為所行,盡墮《在學記》。此章中《記》謂:教之不成,其此之由。今日人才不及於前,政由於此。非獨不能成其不成之才,併與其可成者分其志而墮其「業也。且其所督地方,多者三四千里,一歲不能遍歷,所至之處又不能浹旬即去,固有九年而僅一至者。彼豈聖人而能過化存神哉?」 臣竊以為今兩京畿及十三藩所用者須十有四人,其人未易得也。莫若復祖宗之舊。必欲設置,乞敕內閣儒臣,將洪武初侍御史睢稼建言,「朝命省、臺、部官會議定」 擬格式立碑。在天下學校者,及《憲綱》等書,一一斟酌詳議,參以聖賢設學之法,以中人以下為準,立為《學校教養法式》。命禮部頒行天下,俾其遵依。為師儒者,必依此式為教,為生徒者,必依此式為學,為守令者,必依此式提調。而提學憲臣所至,一以此式考驗其所以教學,提調者必合此式,否則有罰。大抵學校之教,德行為先。然德行難於考驗,必先考其藝業。所謂藝業有三:讀書、作文、寫字。凡此三者,一以中人以下為則。每日背書不過二百字,習字亦然。作課則隨其學力所至以為數。本經、《四書》《史鑑》、經義、策論,其正業也。有志及於子集及作詩辭者,聽不以是為正業而試之。其出題,不許裁截破碎經文,及出偏僻之書,課必文從理順,不許奇怪尖新,以是為準。每月學校將所出題目申提學憲臣,憲臣以其所出題目申禮部,轉行翰林院、國子監看詳。如此則「進人顧其安,使人由其誠,教人盡其材」 ,而施之不悖於正理,而求之不拂於常情矣。此非獨有以成就人材,是亦一道德之大端也。

《大學》之法,禁于未發之謂豫,當其可之謂「時』,不陵節 而施謂之孫,相觀而善謂之摩。此四者,教之所由興 也。發然後禁,則扞格而不勝;時過然後學,則勤苦而 難成;雜施而不孫,則壞亂而不修;獨學而無友,則孤 陋而寡聞;「燕朋逆其師,燕辟廢其學。」此六者,教之所 由廢也。

陳澔曰:「《豫》者先事之謂。時者不先不後之期也。『不陵節而施』,謂不教幼者以長者之業也。相觀而善,如稱甲之善則乙者觀而效之,乙有善可稱,甲亦如之。燕私之朋必不責善,或相與以慢其師,燕遊邪僻必惑外誘,得不廢其業乎?此燕朋、燕僻之害皆由於發。《然後禁》以下四者之失,皆與上文四者相反也。」

臣按:教之所由興者有四,先儒謂「三屬於師,一屬於友」 ,臣以為所由廢者有六,其前三者屬於師,其後三者屬於友也。由是觀之,可見師之為教止於大綱,若夫切磋琢磨、薰陶漸染,而朋友有講習之益,觀感之化尤為多焉。

學者有四失,教者必知之。人之學也,或失則多,或失 則寡,或失則易,或失則止,此四者心之不同也,知其 心然後能救其失也。教也者,長善而救其失者也。

呂祖謙曰:「四者心之所由莫同,病各有別,知其心然後能救其失。譬如醫者,要識他病處,方始隨證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