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十七年,賜「旌表孝順節義者免役。」
按《唐書元宗本紀》:「十七年十一月,賜旌表孝子順孫、 義夫節婦,終身勿事。」
開元二十年,詔「旌孝順節義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年十一 月,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旌表門閭,終身勿事。 開元二十三年,詔旌孝順、節義者以孝弟、力田舉人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正 月,籍田禮畢,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旌表其門。 又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十月詔曰:「文學政事,必在 考言;孝悌、力」田,必須審行。頃從一概,何謂「四科。」其孝 悌力田舉人,宜各自疏比來事跡,為鄉閭所委者,朕 當案覆,別有處分。
天寶元年詔父母現在者不得別籍異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正月改 元,詔曰:「如聞百姓之內,或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 母在乃別籍異居,且令州懸勘會,其一家之中有十 丁已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 令同籍共居,以敦風化。」
天寶三載,詔:「有孝行過人者,長官具以名薦。」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載十二月 制曰:「自古聖王,皆以孝理天下。五常之本,百行之先, 移於國則為忠,移於長則為順。天下有孝行過人,鄉 閭欽伏者,宜令所由郡縣長官具以名薦。其有父母 見在,別籍異居,虧損名教,莫斯為甚。親沒之後,亦不 得分析。今後如有不孝不恭,傷財破產者,宜配隸磧 西用。」
天寶七載,詔長官申明學校條式及旌表先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載五月詔 曰:「古者鄉塾黨序,所以明尊卑之意,正長幼之序。風 化之道,義在於此。先置鄉學,務令敦勸。近聞郡縣之 間,不時訓誘,閭巷之內,多虧禮節。致使言詞鄙褻,少 長相陵,有玷清猷,何成雅俗自今已後,宜令郡縣長 官,申明」條式,切加訓導。如有禮義興行及綱紀不立 者,委採訪使明為褒貶,具狀聞奏。又詔曰:「式閭表墓, 追賢紀善,事有勸於當時,義無隔於異代。其忠臣義 士、節婦烈女,史籍所載,德行彌高者,所在亦置一祠 宇,量事致祭。」
天寶十三載,賜「孝義旌表者勳兩轉。」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十三載二月 詔曰:「厚其風俗,五教之旨聿興;賁於丘園,十翼之風 斯在。其士庶間,眾推孝悌,累代義居高尚,確然隱遁 巖穴者,委採訪使博訪聞薦。其孝義之人,已經旌表, 雍睦無易,純至有終,至美鄉里,深可嘉尚。各賜勳兩 轉。」
肅宗至德元年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旌表其門閭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至德三年,詔官孝義之門,子孫旌節義罪。不孝者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詔: 天下孝義之門,各與一子官。委採訪使具名聞奏,量 文武處分。自逆賊已來,有匹夫匹婦節義可嘉者,並 旌表其閭墓。四月詔:百姓中有事親不孝,別籍異財, 沾污風俗,虧敗名教,先決六十,配隸磧西,有官品者, 禁身「聞奏。」十月,詔「天下義夫、節婦、孝子、順孫,旌表門 閭,終身不事。」
上元元年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閏四月, 詔義夫、節婦、孝子、順孫,旌表門閭,終身不事。」
上元二年,復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九月詔 義夫、節婦、孝子、順孫,旌表門閭,終身勿事。」
上元三年。詔「孝順節義者旌表之。」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建卯月 辛亥,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旌表門閭,終身勿事。」
寶應元年代宗即位詔刺史舉孝悌力田者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四月,代 宗即位,五月詔「孝悌力田諸州刺史,宜搜揚聞薦。」
代宗廣德元年詔孝悌力田本州以名薦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廣德二年,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乙 亥,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旌表門閭,終身勿事。」
大曆元年詔孝悌力田長官具以名聞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年十一月 詔:「孝弟力田未經薦用者,委所在長官具以名聞。」 大曆五年詔:「孝順節義其明著者特表之。」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六月詔,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跡明著者,特加旌表。」
德宗貞元四年詔孝悌力田者長吏具以名聞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詔,「孝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