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人,並須析其爵里及歷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隱。所
舉責實,無驗者罪之,如舉狀者有賞典。
淳化元年詔舉朝官為轉運使及知州通判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夏四月甲寅,詔尚書省 四品、兩省五品以上,舉轉運使及知州通判。 按《選 舉志》:淳化元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舉朝官 一人為轉運使。迺詔曰:「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 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 情舒慘,靡不由之,尚慮徼功,固當責實。凡轉運使釐 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穀,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 事,果利於民,令歲終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又詔: 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 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始令內外官凡所舉 薦,有變節踰矩者自首,則原其聯坐之罪。太宗聽政 之暇,每取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擇其有德譽者悉 令舉官,所舉之人,須析其爵里及歷任殿最以聞,不 得有隱。如舉狀者有賞典,無驗者罪之。又嘗謂宰臣 曰:「君子小人,趨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節造 次靡渝。小人雖善談忠信,而履行頗僻,在官黷貨罔 長。」刑司罰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政以賄成,聚斂無 已,其土產富於羅,州,民「畏之;羅端公則為治可知矣。 卿等職在掄材,今令朝臣舉官,已是逐末,更不擇舉 主,何由得人也!」供奉官劉文質嘗入奏,察舉兩浙部 內官高輔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詢、高鼎、高貽慶、姜嶼、 戚綸八人有治跡,並降璽書褒諭。帝曰:「文質所舉,皆 良吏也。」特遷文質為西京作坊副使。〈按文獻通考作端拱三年事〉 淳化三年春正月乙巳,詔「常參官舉可任升朝官者。」 丙午,詔「宰相、侍從舉可任轉運使者。」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元年詔舉經明行修者及才堪轉運使知州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元年春正月,命宰臣選經明 行修者以聞。六月辛卯,詔近臣舉常參官才堪轉運 使者。十二月癸卯,令三司判官舉才堪知州者各一 人。」
咸平二年,詔「舉升朝官可守大郡者,又令授官者表 讓一人自代。」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甲子,詔尚書丞、郎、給、 舍舉升朝官可守大郡者各一人。 按《選舉志》:咸平 間,祕書丞陳彭年請用唐故事,舉官自代。詔祕書直 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拯等上言:「往制,常參官及 節度、觀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 官,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表 付中書門下,每官闕,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今官品 制度,沿革不同,請令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六品以上、 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於閣門投下, 方得入謝。在外者授訖,三月內具表附驛以聞。」遂著 為令。〈按陳彭年奏請事史不載年月查文獻通考係咸平二年事故附于此〉 咸平三年,詔舉《武勇》。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令諸州舉吏民有武 藝及材力過人者。二月辛酉,詔近臣并知雜御史、尚 書省五品及帶館閣三司職者,各舉升朝官有武幹 堪邊任一人。」
咸平四年,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敢諫之士。」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丙寅,詔學士、兩省、御史 臺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舉賢良方正直言敢 諫一人。 按《選舉志》:四年,詔學士、兩省五品、御史臺、 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府州縣官、草 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 閣職事人應詔。是年,策祕書丞李道等七人皆入第 四等。
景德元年詔舉可任幕職及藩郡者免舉主陳首者連坐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元年八月壬申,詔常參官二 人,共舉州縣官可任幕職者一人。九月己丑,詔翰林 學士承旨宋白等舉文武可任藩郡者各一人。 按《文獻通考》:景德元年詔「內外群官所保舉人,亦有 中道變遷,但或不令言上,必恐負累滋多。宜令比類, 並許陳首,當懲責其人,特免連坐。」
景德四年,詔舉「謀略武幹知邊事者,及常參官可知 大藩者」,更定分別犯贓連坐、舉主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五月丙戌,詔張齊賢等各舉 供奉官侍禁殿直有謀略武幹知邊事者二人。六月 丁未,命翰林講讀、樞密直學士各舉常參官一人。冬 十月,詔翰林學士晁迥等舉常參官可知大藩者二 人。」
按:《文獻通考》:四年,又令:「舉官所舉差遣,本人在所舉 任內犯贓,即用連坐之制,其改他任犯贓,元舉主更 不連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