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一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九年冬十月乙未,詔「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 舉選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秋七月丙申詔諸路轉運使舉國子監講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元年秋七月辛丑詔文武提刑毋得互相薦論壬子詔轉運使與長吏舉所部官專領常平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二年夏四月庚午,詔「天下有知樂者,所在薦聞。」 六月丁巳,詔「幕職官初任未成考,毋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寶元元年十一月乙卯復奏舉縣令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寶元二年五月癸巳,詔近臣舉方略材武之士各二 人。十二月壬申,詔:「御史闕員,朕自擇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康定元年三月詔按察官舉才堪將帥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元年三月乙卯詔止郡國舉人勿以邊機為名希求恩澤六月乙巳詔近臣舉河北陝西河東知州通判縣令
慶曆二年三月甲辰朔,殿前指揮使、兩省都知舉武 臣才堪為將者。
慶曆三年五月乙未,近臣薦試《方略》者六人,授官有 差。十一月癸未,詔:「館職有闕,以兩府、兩省保舉,然後 召試補用。」
慶曆四年秋七月丙戌,詔「諸路轉運、提刑察舉守令 有治狀者。」八月戊午,詔「輔臣所薦官毋以為諫官、御 史。」
慶曆五年九月庚寅,詔:「文武官已致仕而舉官犯罪 當連坐者,除之。」
慶曆八年六月戊辰朔,詔「近臣舉文武官材堪將帥 者。」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元年秋七月丁酉詔臣僚毋得保薦要近內臣皇祐二年六月庚午定選舉縣令法
皇祐五年秋七月己酉,詔「薦舉非其人者,令御史彈 奏。」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二年秋七月丁酉詔陝西河北諸路經略安撫舉文武官材堪將領者各一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八月丁丑。詔諸路刺舉之官。未有以考其 賢否。比令有司詳定厥制。其各務祗新書。以稱朕意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三年罷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人數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三年五月甲子,罷知雜御史, 觀察使以上歲舉一人。冬十月甲午,詔宰臣參知政 事,舉才行士可試館職者各五人。 按《選舉志》:「初選 人四考,有舉者四人,得磨勘遷京官。始詔增為六考, 舉者五人,須有本部使者。御史王端以為法,用舉者 兩人,得為縣令。為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 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朝廷 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輒信而遷之,是以碌 碌之人皆得自進,因仍弗革,其弊將深。」乃定令被薦 為令,任內復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 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京官見任 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 員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 乃聽舉。」《流內銓》復裁。內外臣僚歲舉數,「文臣待制至 侍御史,武臣自觀察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毋 得輒過,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使、按察官,乃得 磨勘,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薦。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 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常參官毋得復舉。」自是舉 官之數省矣。定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為舉 令數,非本部勿舉。其後又增舉主三員。蓋官冗之弊 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英宗時,御史 中丞賈黯又言:「令京朝官至卿監凡一千八百餘員, 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 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 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未有限數,而在京臺閣及常 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皆得薦。時磨勘改 官者歲才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 多少,裁定其數,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漸繁,而改 官者固已眾矣。然引對猶未有待次者也。皇「祐中,始 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 六七十人。皇祐及今,纔十年耳,而猥多至增三倍。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