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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9 (1700-1725).djv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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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復內外舉官法。及司馬光為

相,奏曰:「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於此而短於 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 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 用之人;苟隨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臣備位宰相, 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 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於私;若止循資序,未必 皆才。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葉至公,野 無遺賢矣。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 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二曰節操方正可備 獻納科,舉有官人;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舉文 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 資序;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 舉。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七曰文章典麗 可備著述科,同上;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 官人。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十曰練 習法令、能斷請讞科,同上。」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 諫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職自觀 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於十科內舉三人,仍具 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 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內外 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所賜誥命,仍備所舉 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繆舉之罪。所貴人人重 慎,所舉得才。」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 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循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 以盡天下之賢才?若採訪毀譽,則情偽萬端,與其聽 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 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 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詔皆 從之。

元祐二年,詔侍從歲舉一人。又詔「大中大夫以上歲 舉可為守臣者。」未幾罷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三月戊辰。詔中外侍從歲舉 郡各一人 按《選舉志》:「二年殿中侍御史呂陶言。郡 守提封千里。生聚萬眾。所係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 資格用之,允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不公 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請令內 外從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採公言。庶 其可以擇才庇民也。」詔內外待制,大中大夫以上,歲 舉再歷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 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闕,先差本資序人次 案籍,以所薦者填之。侍御史韓川言:「近大中大夫以 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 倚薦以為信也。然大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騖 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跡遠地寒,雖歷郡久,治 狀著,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 路及四縣州。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未為盡。 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而事不繁,亦有縣少 而事不簡者。願參以考績之實,著為通令,仍不以縣 之多少而為簡劇。」詔吏部立法以聞。已而歲舉積久, 吏部無闕以授。四年,遂罷大中大夫以上歲舉法,惟 奉詔乃舉焉。

元祐三年,詔「大臣奏舉館職,如舊召試除授,惟特除 不用此令。」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廷試前一年, 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右正言劉安世建言: 「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 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優其廩,不責以吏事,所 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濅輕,或緣 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歛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 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倖門,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 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 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三年,乃詔大臣奏舉館 職,並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復 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 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今 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 是人材高下,資歷深淺,但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 弊源仍在。願倣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 授,庶塞僥倖,以重館職之選。」

元祐四年十二月,令中丞、兩省各舉二人。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五年夏四月癸卯,詔「鄭穆、王巖叟等同舉監察 御史二員。」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六年,詔舉「殿中侍御史及監察御史。」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三月癸酉,詔御史中丞舉殿 中侍御史二人,翰林學士至諫議大夫同舉監察御 史二人。閏八月庚午,詔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 人,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給事中舉監察御史四人。」

紹聖元年罷十科舉士法詔歷任及三考資序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