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按《通典》,貞元二年六月敕:「自今以後,其諸色舉選人 中,有能習《開元禮》者,舉一人,同一經例。選人不限選 數,許集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超資與官。 義通七十條,策通兩道以上者,不在放限。其有散試 官能通者,亦依正員例處分。」
按《冊府元龜》:「貞元二年六月詔明經舉人有能習律 一部以代《爾雅》者,如帖義俱通,於本色減兩選,令即 日與官。其明法舉人有能兼習一經,小帖義通者,依 明經例處分。」
貞元五年。敕定「習三禮者考試例。令明經舉人習。《老 子》。以代《爾雅》。」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五年五月敕:「自今 以後,諸色人中有習《三禮》者,前資及出身人依科目 選例吏部考試,白身依貢舉例禮部考試。每經問大 義三十條,試策三道。所試大義仍委主司於朝官學 官中揀擇精通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與同試問義 策全通為上等,特加超獎。大義每經通二十五條以 上」,策,通兩道以上為次第,依資與官。如先是員外試 官者,聽依正員例。其諸學生願習《三禮》及《開元禮》者 並聽,仍永為常式。
按《冊府元龜》五年四月詔曰:「明經舉人所習《爾雅》,多 是草木鳥獸之名,無益理道,宜令習《老子》《道德經》,以 代《爾雅》。其進士同大經例帖。」
貞元六年。詔考試假代者論如法。始行別頭試法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是時弘文崇文 生未補者。務取員闕以補。速於登第。而用蔭乖實。至 有假市門資。變易昭穆。及假人試藝者。六年詔宜據 式考試。假代者論如法。
按《通典》,六年,詔禮部侍郎親故移試考功,謂之別頭。 按《冊府元龜》六年九月敕:「本置兩館學士,皆選勳賢 胄子,蓋欲令其講藝,紹習家風,固非開此倖門,墮紊 典教。且令式之內,具有條章,考試之時,理須精覈。比 聞此色,倖冒頗深,或假市門資,或變易昭穆,殊虧教 化之本,但長澆漓之風。未補者務取闕員,已補者自 然登第,用廕既已乖實,試藝又皆假人,誘進之方,豈 當如此。自今已後,所司宜據式文考試,定其升黜。如 有假代,並准法處分。」
貞元九年,敕定習「《開元禮》者考試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九年五月敕,「其習 《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為上等; 大義通八十條以上,策兩道以上為次第。餘一切並 准三禮例處分,仍永為常式。」
按《冊府元龜》:九年五月詔曰:「王者設教,勸學攸先。生 徒肄業,執禮為本。故孔子曰:『不學禮無以立』。又曰:『安 上理人,莫善於禮』。」然則禮者,蓋務學之本,立身之端, 居安之大猷,致治之要道。屬詞比事,而不裁之以禮 則亂;疏通知遠而不節之以禮則誣。實百行之本源, 為五經之戶牖。雖聖人設教,罔不會通,而學者遵行, 宜有先後。自頃有司定議,計功記習,不量教化淺深, 義理難易,遂使修傳學者,例從冬集,習《禮經》者,獨授 散官。敦本勸人,頗乖指要。始務弘獎,以廣儒風。自今 已後,明經習《禮記》及第者,亦宜冬集。如中經兼習《周 禮》若《儀禮》者,量減一選。應諸色人中,習三禮者,前資 及出身人依科目例,白身人依貢舉「例,每經問大義 三十條,試策三道。仍主司於朝官、學官中簡選精通 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與同試問,質定通否,義策全 通為上等,轉加超獎。大義每經通十五條已上,策通 兩道已上為次等,依資與官。如先是員外試官者,聽 依正員例。其習《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 全通者為上等;大義」通八十條已上,策兩道已上為 次等,餘一切並准習《三禮》例處分。其諸館學士願習 《三禮》及《開元禮》者並聽,仍永為常式。
貞元十二年。准明經進士諸科。依舊習《老子》《爾雅》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二年三月。 國子司業裴肅奏。「《爾雅》為六經文字之楷模。《老子》是 聖人元微之奧旨。請敕天下明經進士五經。及明一 經。進士五經。及諸科舉人。依前習《道德經》者。宜准天 寶元年敕處分。應合習《爾雅》者。并准舊式。」
貞元十三年。准《明經錄》問義於紙。如建中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三年十二 月,顧少連為尚書左丞,權知貢舉,奏「伏以取士之科, 以明經為首;教人之本,則義理為先。至於帖書以及 對策,皆形文字,并易考尋。試義之時,獨令口問。對答 之失,覆視無憑。黜退之中,流議遂起。伏請准建中二 年十二月敕,以所問錄於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 文」言,仍請依經疏對奏。敕「宜依。」
貞元十六年,詔罷「考功別頭。」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禮部侍郎親 故移試考功,謂之別頭。十六年,中書舍人高郢奏罷, 議者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