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2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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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數百人。上「覆試詩賦,又拔進士葉齊以下三十一 人,諸科八十九人,並賜及第。」

按《容齋隨筆》:「太宗雍熙二年,端拱元年,禮部放進士 之後,慮有遺材,至於再試再放。雍熙復試,凡百七十 六人。端拱復試諸科,因此得官者至於七百。一時待 士可謂至矣。然太平興國末,孟州進士張兩光以試 不合格,縱酒大罵於街衢中,言涉指斥,上怒斬之,同 保九輩永不得赴舉。恩威並行,至於如此。」

真宗咸平三年加恩下第舉人禁為下第親族求賜科名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咸平三年,特奏 名者九百餘人,有晉天福中嘗預貢者。凡士貢於鄉 而屢黜於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 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別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 故曰「特奏名。」又賜河北進士,諸科既下第願試武藝 及量不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 部敘為一舉。較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也。仍 詔「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

景德三年貶試萬言百篇舉人歐陽冕張化基等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景德三年五月丁 未,歐陽冕自薦日試萬言,令中書試五論、三頌、諸詩 四十首。至晡,但成五論、一頌,共三千字,貶之。八月乙 亥,中書試百篇,張化基試詩百題,至晡,止成六十五 篇,罷之。」

大中祥符元年罷汪任等六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祥符元年四月詔 「應賢良直言汪任等六人,文理無取,罷之。」

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丙子,詔「進士六舉、諸科九舉者, 許奏名。」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嘉祐四年黜落無士行舉人汪輔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嘉祐四年。劉敞典 舉奏名才二百人。汪輔之入四等。以無士行罷之。」

章宗明昌元年始許終場人該恩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五月甲子,制省元及四 舉終場人許該恩。 按《選舉志》:凡諸進士廷試,五被 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為第, 而不復黜落。 又按志恩例,明昌元年定制,省元直 就御試,不中者,許綴榜末。解元但免府試,四舉終場, 依五舉恩例。所試文卷,惟犯御名廟諱,不成文理者, 則黜「之,餘並以文之優劣為次。仍一日試三題,其五 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

明昌二年五月。詔御史臺令史。並以終場舉人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五年定四舉該恩不許通計之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承安五年敕「進 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通數。 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於試時具數以奏,特恩 者授之。」

泰和二年改定五舉終場受恩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司空襄言:「恩榜本以優,老於 場屋者,四舉受恩則太優,限以年則礙異材,可五舉 則受恩。」遂定五舉終場,年四十五以上;四舉終場,年 五十以上者受恩。

泰和三年。許經義會元。會試下第。再舉直赴御試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三年。以經 義會元。與策論詞賦進士不同。若御試被黜。則附榜 末為太優。若同恩例。又與四舉者不同。遂定制依曾 經府試解元免府試之例。會試下第。再舉直赴御試。

仁宗延祐二年詔會試下第舉人推恩酌用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四月辛丑,賜會試下第舉人 七十以上,從七流官致仕,六十以上府州教授,餘並 授山長學正。後勿援例 按《選舉志》:「會試下第者,自 延祐創設之初,丞相帖木迭兒阿散及平章李孟等 奏,下第舉人年七十以上者,與從七品流官致仕,六 十以上者與教授,元有出身者,於應得資品上稍優 加」之。無出身者,與山長、學正受省劄後舉,不為例。有 來遲而不及應試者,未曾區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 恩之,勿著為格。」

泰定帝泰定元年推恩下第舉人賜官有差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元年三月戊戌,會試下第者,賜 教官有差。」 按《選舉志》: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 下第舉人,仁宗延祐間命中書省各授教官之職,以 慰其歸。今當改元之初,恩澤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 十以上,并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漢 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 學正、山長先有資品出身者,更優加之。不願仕者,令 備國子員,後勿為格。」從之。自餘下第之士,恩例不可 常得,間有試補書吏以登仕籍者,惟已廢復興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