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3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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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未幾,學廢。

嘉祐三年五月壬申增國子監生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元年春正月壬寅增太學生百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太學生員。慶曆 嘗置內舍生二百人。熙寧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 九百人。」

熙寧四年十一月,立太學生內外上舍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四年生員釐為 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 升內舍,員二百;內舍升上舍,員百。各執一經,從所講 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

元豐二年頒學令增太學齋舍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二年八月甲寅,詔增太學生 舍為八十齋,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二百 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 舍生。」 按《選舉志》:「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 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 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 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 官不預考校。公試外舍生人,第一、第二等升內舍,入 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考所書行藝,迺升上舍。分三 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 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州縣田租、屋課、息錢 之類,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 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 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 過四十人。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罷《大學》保任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十二月,「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祐元年定太學公試法許新補生一體應舉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三月命太學公試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 按職官志左司諫王巖

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

紹聖元年行三舍推恩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庚辰。詔太學合格 上舍生推恩免省試,附科場春牓。 按《職官志》:紹聖 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 法,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又詔太學上舍生並依 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 按《選舉志》。紹聖 初,監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 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 官,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于此。宜 復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 豐令,一歲四試。于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 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 止,免解者二十人而止,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 元祐法勿用。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紹聖三年,嚴「太學生試補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三省言:「元 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 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 取三分刱,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內 舍、外舍。先是,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 皆降舍。

元符元年許有官人充監生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符元年,詔有 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 按《選舉志》:元 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 令優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元符三年,改定試補外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太學試補 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徽宗崇寧元年詔天下興學充貢太學選補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崇寧元年,宰臣 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 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別為考,分為三 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 充內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于國之南,待其歲考 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 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保學生充學錄五 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諭各一人,外舍生三 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候將來貢試到 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內舍以六百人為額。處上 舍內舍于太學,處外舍于外學。外學置齋一百,講堂 四,每齋三十人。」太學自訟齋移于外學。「諸路貢士並 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內 舍生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 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 按《選舉志》:崇寧 元年,宰臣請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則附試,別立 號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