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3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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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司。隆興元年御試第一人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 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 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至第四甲並迪功郎、諸州司 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又按《志》:「孝宗登極,凡宗子不 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並直赴 廷試。」

按,《文獻通考》:「隆興元年詔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 赴省者,各計所受財依條外,並永不得應舉。」省試舊 以十四人取一名,隆興初,建劍、宣、鼎、洪五州,進士三 舉實到場者,皆以覃恩免解。有旨增省額百人,遂以 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類省試則十六人取一名,後 不復改。

乾道元年定四川奏名出身之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乾道元年,詔「四 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 本等末補將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 五等諸州助教。」

乾道二年,始推登極恩,定出身之例,賜蕭國梁等進 士。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丁卯,賜禮部進士蕭國 梁以下四百九十有三人及第、出身。 按《選舉志》:「二 年御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 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並文林 郎,第二甲賜同進士及第,並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 士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賜進士 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乾道五年,賜鄭僑等「進士。」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三月丙子,賜禮部進士鄭僑 以下三百九十有二人及第、出身。」

乾道七年,策制舉,賜「李垕出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十一月「甲戌,御集英殿策試 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李垕,戊寅,錫垕制科出 身。」 按《選舉志》:七年詔舉制科,以六論增至五通為 合格,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試院言,文卷多不知 題目所出,有僅及二通者。帝命賜束帛罷之,舉官皆 放罪。舊試六題,一明一暗,時考官命題多暗僻,失求 言之意。臣僚請遵天聖、元祐故事,以經題為第一篇, 然後雜出《九經》《語》《孟》內注疏或子、史正文,以見尊經 之意。從之。

乾道八年,賜黃定等「進士。」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夏四月庚子,賜禮部進士黃 定以下三百八十有九人及第、出身。」

淳熙二年唱第後較射分別殿最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二年夏四月「乙卯,賜禮部進 士詹騤以下四百二十有六人及第、出身。」 按《選舉 志》:帝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之 法。淳熙二年,御試唱第後二日御殿,引按文士詹騤 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 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具襴笏入殿起居, 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 多命中焉。天子甚悅。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一 人轉一官,與通判,餘循一資;二箭中帖為中等,減二 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 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 黃甲,餘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 學不中者,亦賜帛。

淳熙五年,賜姚穎等進士升階、成等州人一甲,復制 科舊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夏四月,賜禮部進士姚穎以 下四百十有七人及第、出身。八月,復制科舊法。 按 《選舉志》:「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 五路人例,特升一甲。」

淳熙六年二月,裁特奏名試法。十月,詔太學兩優釋 褐與殿試第二人恩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六年詔「特奏名 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餘並入第五等,其末 等納敕者止許一次。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 名,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制焉。」

淳熙十一年,詔「御試策有及軍民利害者奏聞,進士 廷試不許見燭。」賜衛涇等進士。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三月「庚戌,詔御試策有及 軍民利害者,考官裒類以聞。」夏四月戊辰,賜禮部進 士衛涇以下三百九十四人及第出身。 按《選舉志》: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後者降黜之。 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然殿深易闇,日昃已燭出矣。 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 名降一等、第五等與攝助教。」凡試藝于省闈及國子 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其他郡國,率達旦乃出。 淳熙十四年,御試拔第三進士王容為榜首。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四年三月「戊子,賜禮部進士王 容以下四百三十五人及第、出身。」 按《選舉志》:「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