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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五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八則 成祖永樂四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

  景泰二則 憲宗成化十則 孝宗弘治八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十則 神宗萬

  曆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吏員部彙考五

「明代設立各吏」,分曹管事及撥補之制

按《明會典》,「凡當該未滿三十箇月丁憂者,起復日赴 驗封司撥補。已滿者,餘下月日稽勳司補足,即付。凡 辦事官吏,承未滿丁憂者,赴部日官補足,六月承差 補足。二十四月付文選司辦事吏補足,十八月付驗 封司。其未撥辦事吏,不論已未,付驗封司,俱補辦十 八箇月。原係考功者,付考功司;原係驗封者,付驗封」 司。又按《會典》:各房吏典,不許那移管事,違者處斬。 凡有司內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專管刑名,戶 房專管錢糧。該吏承管日久,則知事首尾,容易發落。 近有司多聽從吏員計囑,將所管房分時常遷調,以 致所管事務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後各房若有仍 前那移管事者,吏處斬,官別議。若一房事更過十名、 二十名,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時,都拿來 要處斬罪。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太祖洪武四年內外憲司吏典許考退生員參充不准土吏出身

按《明會典》:「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洪武四年,令于 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不許用曾犯姦貪 罪名之人。凡雲南、貴州、四川土吏,洪武年間,不與出 身,考滿後仍發原衙門著役。」

洪武十六年,定歲貢考退充吏之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六年定歲貢生員至京,從翰林院 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不中者罰充吏。 洪武十七年二月,定吏員資格。」

按《大政記》云云。按《明會典》:凡吏員二考滿,洪武十 七年議准考滿吏員,試中第一、第二等者,於在京有 出身衙門內用,第三等者,於在京未有出身衙門內 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曉諭,遇缺以次撥用。凡在外 吏於在京陞轉,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門通 吏,於在京從七品出身吏員內陞轉,令史於在京正 八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令史、書吏於 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典吏、 四品衙門司、吏於在京從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察 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內出身。五品以下 衙門吏仍依原定資格陞轉。

洪武十九年,更定「京外吏員役滿轉補之格。」

按《明會典》、「凡吏員役滿轉補。」洪武十九年更定在京 未入流衙門吏員充九品衙門司吏、九品衙門司吏 充八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八品衙門司吏、七 品衙門典吏充七品衙門書吏司吏、六品衙門典吏、 七品衙門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六品衙門典 吏充五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司吏、六品衙門司吏、 「五品衙門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四品衙門典 吏、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充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門 典吏職掌,四品衙門典吏、同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 門典吏充三品衙門令史,二品衙門典吏,三品衙門 令史,二品衙門典吏充二品衙門令史,一品衙門典 吏,二品衙門令史充一品衙門掾史」,二品衙門都吏 都史充一品衙門提控,一品衙門典吏充掾史,提控 職掌,典吏充掾史,掾史充提控。以上皆以三年為滿, 給由赴部錄用。在外各驛遞運所、河泊閘壩等衙門 吏攢充七品衙門典吏,或有俸九品衙門,并有俸未 入流衙門吏充七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充五 品、六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典吏充六品衙門司吏、 五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五 品衙門司吏、四品衙門典吏充四品衙門司吏、三品 衙門典吏、三品衙門典吏充二品衙門典吏、二品衙 門令史書吏、三品衙門令史書吏充二品衙門令史、 二品衙門令史充二品衙門通吏。」以上三年滿日,無 缺,給由到部,於在京衙門內用。

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歲貢廩生罰充吏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奏准歲貢不中生員,食廩五年 者充吏,不及者,復學;次年復不中者,雖未及五年,亦 充吏。」

洪武二十六年,定府部知印、取用吏員,給由支俸及 在逃還役等例。禁江、浙人充戶部吏。更定《貢廩充吏 例》。

按明《會典》,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