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6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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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二年滿日除驛丞。」國初,承差考滿,於行人內 用,《起復》者。於《知印》內用。今不行。

永樂二十年,減「吏員《嚴規避》」之罪。

按《明會典》:「國初令有司設司吏,許各保貼書二名。其 後定設掾史、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後又設提控、都吏、 人吏、胥史、獄典、攢典,各以政事繁簡為額。永樂二十 年,令南京各衙門吏典,原設一二名者仍舊,三名者 減其一,四名者減其二。」又按《會典》:「二十年令,吏典 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悉 發」保安衛充軍

宣宗宣德元年立限丁僉吏及土吏改調例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奏准,一戶有二丁,三丁內一丁 充吏,一丁為官者,或補生員者,或自監生生員謫充 吏者,其吏皆免。其農民先僉一丁充吏,後又再僉免, 其再僉者,若四丁以上不免。」又按《會典》:「宣德元年 奏准,土吏考滿到部,發本布政司,改調別衙門; 宣德三年,罷吏員年老者。」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奏准吏役滿,擇其年五十以下 堪用者存留;五十以上不堪用者,俱罷為民。」

宣德四年,定「考滿吏員試用之例。」

按《明會典》,「凡吏員三考滿,宣德四年,令吏部通引內 府,會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題,南北類試。 錦衣衛堂上官、監察御史、六科給事中監試,考其文 義粗曉、行移的當、書札不謬、三事俱可取者為一等, 照本等資格用二事可取者為二等。雜職內用三事 俱不可取者,發回為民當差。」又題准:三考役滿吏考, 「其法律通者為一等,依資格出身;其次為二等,雜職 出身;不通者為三等,給與冠帶,放回閒住。」

英宗正統元年奏准外吏給由違限及給假違限分別歷事及選補承差軍吏之例又裁天下吏員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在外吏役,六年給由,違限 者問罪,解京重歷,給假,省親祭祖、送幼子還鄉等項, 違限送問者,俱不重歷。」又按《會典》,「正統元年奏准, 在外三司承差有缺,於民間丁糧相應殷實之家,選 其才貌可用者,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覆勘相 同,方許收參。有私過者充吏役,保舉官員坐罪。」又 按《會典》:凡軍吏,正統元年奏准,不許軍職衙門濫用, 違者問調南丹等衛補伍。又按《會典》:正統元年裁 天下吏員,每房止存司吏一名、典吏二名

正統二年,禁吏員親齎公文作弊。

按:《明會典》、凡給由公文,正統二年奏准,俱令入遞申 部,不許親齎作弊。

正統三年,禁「還俗僧道充吏。」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還俗僧道,營充吏役,罷歸 為民。」

正統四年,禁曾充隸兵人充吏。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在京在外吏典曾充隸兵者,歷 三年滿日不許出身。」

正統五年奏准按察司僉吏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按察司吏典役滿行布政司轉 屬僉撥。不許徑行各府州縣僉取。」

正統十二年奏准、「吏員違限規避、分別處分、《重歷》」之 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考滿吏歇役在家,過違例限, 不行給由;或丁憂服滿,起復違限;或侍親親終,起復 違限;或丁憂起復,不補原缺參補各衙門,或託故在 閒,年久復充吏役;或一考多歷一箇月;或給由起送 違限,雖告有堪信文憑,遷延二年之上;或給由起復 到部,將役內年月日期增減及多增五歲以上,有規 避者,或丁憂少,守制多,守制一箇月,或越關在逃,行 提解京者,俱參問重歷。或歷役一考,或歷役未滿,公 差事完已滿一考,或歷役一考滿,為事回還,或丁憂 服滿起復及截替裁革吏,本衙門有缺,俱許三箇月 以裏參補,無缺起送,合于府州縣查缺,四箇月以裏 參補,又無缺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箇月,以裏參補。」 其都司衛所吏典無缺,起送該管有司查缺,依例輳 撥兩考給由。但違一年之上參補者,參問重歷。或為 事歇役,或考滿為事歇役,俱以問結之日為始。應還 役者,仍補原役。輳歷兩考已滿,為事還役者,俱照限 給由。違者,參問重歷。或為事做工公差等項,俱以問 結事完工滿之日為始。若遷延一年之上著役者,參 問重歷。其倉場攢典,以守支盡絕之日為始,依例給 由。違者參問重歷。

代宗景泰二年奏准外吏兩考止以實撥算理及禁贓吏子弟參充之例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奏准:在外吏兩考役滿,止以實 撥辦事月日為准,丁憂月日亦准實歷。數內有省祭 送幼子還鄉為事虛曠月日,仍撥補輳。」又按《會典》: 景泰二年奏准,父兄伯叔充吏,離役未久,及犯贓問 發充軍為民者,弟男子姪不許參充。

景泰三年裁革洪武後添設冗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