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6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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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行查》催之司坊等官照「留住廢官」 之例處分。又查「各部院衙門責革書辦人等仍行潛住京師者,俱應催回原籍。近今各部院衙門責革書辦某等、令其於一月內起程回籍。如潛住京師,司坊官失於覺察將潛住之人交與刑部從重治罪,遞解回籍。將司坊等官亦照留住廢官例處分。」 康熙二十八年閏三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二年

《吏部則例》一,吏部題定役滿久留在館供事,應照外郎分缺之例,將五年役滿內外考職吏員選授七缺,將年滿久留在館之供事選授一缺。康熙四十四年、

《吏部則例》一,吏部為行查事:文選司案呈僧道科遺失歷年吏員試卷執照一案,有已經截取印結到部,現在應選之人,照例銓選。其試卷現存者,照常封發外,其試卷遺失,俟封發文憑時,仍發空白卷一本,令該員填寫親供履歷,並取地方官委係親身領憑印結,一并送部查核。其未截取試卷遺者,開明品級、籍貫,行文各巡撫取該員親供履歷,地方官造具印信文冊,分晰年分、品級、加結送部。再三十三、四年考定吏員,有未開籍貫、品級、姓名,行文查明籍貫,補具親供履歷存部。

康熙四十七年

《吏部則例》一、吏部為申飭事:驗封司案呈,查得書吏承差攢典,五年役滿,各省督撫咨送給發本役親齎赴部投遞,驗到收考,此定例也。今查年來給文投部,並非本役親齎,屢示傳諭,竟不凜遵,殊屬違例。今再行知直隸各省督撫,轉飭各該地方官,嗣後扣依文限日期,責令本役親齎投遞。本部隨到隨驗,審辨聲音、查核年貌,按名收考,務絕假冒頂替之弊。如臨期驗到,查出有假冒代倩等情,除假冒者立即責逐不准收考外仍咨行該督撫轉行各該地方官將本役正身革除嚴處。再查康熙四十六年七月內本部具題貢監生等俱令親身赴部,如不係親身者不准收考等因具題,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今考試吏員、亦應照貢監生題定。

之例一體遵照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