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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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十年令文華殿書辦照纂修例授官。

按《明會典》,凡文華殿書辦,例以善書監生儒士選補, 食糧三年,司禮監題送吏部授職。弘治十年,議照纂 修例,監生授試中書舍人,儒士授序班,仍舊辦事。 弘治十一年,令各部、都察院堂上官,保舉各屬堪任 方面知府者。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詔兩京科道部屬等衙門官 堪任方面知府者,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舉一二人。 弘治十二年,令南京各衙門官缺,就於本衙門堂上 官內推舉一員署掌。」

按《明會典》:「凡南京六部等衙門,堂上正佐官皆缺。洪 武、永樂以來,委給事中、郎中等官署掌印信。」弘治十 二年奏准,「如吏、戶、禮、兵、工五部,及通政司缺,就於各 衙門堂上官內推舉一員。三法司缺,就於三法司堂 上官內推舉一員署掌,仍將推舉過職名奏聞。」 弘治十三年,詳定官員選調憑限等制。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每年二八月,除常選外, 揀選一次。」凡入選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文職官 吏監生知印承差人等,但係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 并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 洗文卷,隱匿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 問罪,於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未曾除授者,發原籍; 已《經除授者發口外》。俱為民。凡官員赴任憑限,弘 治十三年奏准,除領敕人員并京官陞除外,其餘若 延緩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 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違憑限半年之上不 到任者,雖有《中途患帖》,亦不准問罪還職。違一年之 上者,不許到任,起送吏部,革職為民。凡京官以王 親外調。《弘治》十三年奏准、京官與王府結親者,俱改 調外任。若王府官,不拘軍民職,但與王同城居住者, 俱改調。凡教習勳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 教書儒士一人。《弘治》十三年,奏革保舉,從吏部選除

又按《會典》、凡註衛。弘治十三年題准、錦衣衛官原

係本衛千百戶鎮撫,積有軍功及皇親子孫,乞恩陞 至都指揮等官,俱注錦衣衛。若無衛所者,兵部臨時 奏請定奪。其餘原有衛所者,注原衛所。不許朦朧比 例,乞恩改註。

弘治十五年、令給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選。又令照御 史例、選歷練老成者除補

按「《明會典》,凡給事中、御史,舊皆類選。後給事中止於 進士內年三十以上者,考選奏補,其御史以進士、舉 人、教官等項選除。又後以行人、博士、進士、中書及行 取進士、舉人出身知縣、推官,吏部會同都察院考選, 分送兩京理刑,或試職滿日,陞除實授。弘治十五年, 令給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選,又令給事中照監察御」 史例、選歷練老成者除補

弘治十六年,定各府、州、縣醫學官生,及禮部儒士、鴻 臚寺通事、辦事等員除授,例令各撫按保舉屬官。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各府、州縣醫學官生,提學官 按時考校進退,遇有太醫院醫士、醫生及本處醫官 員缺,於內保送選用。其陰陽學官生,考校除授,並准 此行。」凡禮部鑄印局儒士,辦印三年滿日,除授本 局副使。如無缺、除府檢校大使。有缺以副使陞補。 凡鴻臚寺通事、辦事、三年考中、《食糧》禮部徑行又三年考 中,題「給冠帶。」禮部咨吏部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舊辦事。

凡四譯館,譯字生習學三年,考中食糧。禮部徑行。又三

年考中,題「給冠帶。」禮部咨吏部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舊 辦事。凡王府長史等官。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經人 員內除補,不許奏保。又令各處撫按及布按二司 官、察所屬廉能幹濟者、明開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弘治十七年、令國子監助教等官、由舉人出身,許考 選御史、監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

按《明會典》:「弘治十七年令國子監助教等官,由舉人 出身曾經薦舉者,兼取考選御史。凡監生入選,分 北監、南監,正行、雜行。每兩月一次考試選用,或有急 缺,不拘時月。弘治十七年奏准,監生初除,不得授府 同知。」

弘治十八年,定舉人出身、教官取選科道等官及武 職《御覽揭帖》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十八年,令舉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 以上,有才行出眾者,取選科道等官。」又按《會典》,「凡 武職御覽揭帖。弘治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將兩京五 府各營及親軍衛分堂上管事并在外鎮守、分守、守 備、方面官,開具姓名、履歷、揭帖進覽。」

武宗正德三年令舉用管操領班等項納粟官

按《明會典》、「凡各處管操領班等項納粟官。正德三年、 令果有奇才異能、累立軍功者、各該鎮巡等官、奏舉 簡用、不許夤緣濫舉」

正德四年令願告遠方監生除補雲貴等處學官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雲貴并各邊省軍衛有司 首領,衛學及王府教授缺多令願告遠方監生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