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職。如已故及無子孫者,一體陞除。隆慶五年議准, 文職「係王親同祖親枝妃與儀賓、郡縣主未故者,照 例應禁外,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一體陞除 京職。其男為郡縣鄉君儀賓者,係將軍以下之親,照 依夫人以下事例開豁,一體陞除。」
按《大政紀》:隆慶五年春正月,定王親陞授官職例。給 事韓楫言:「王親不任京官,《會典》雖有其文,然已故及 無子孫者不在禁例中。請敕吏部,以後陞除官員,除 王親同祖親枝儀賓、郡縣主未故者,宜照例不任京 職。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及係同祖而妃與 儀賓、郡縣主已故者,一體陞除京職。其男為郡縣鄉 君儀賓者,亦如之。」疏下吏部,復請行各省撫按官查 覈擢用。從之。
神宗萬曆元年令赴任官員止憑朱限到任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今後赴任官員,止照憑內 朱限到任,不得再援水程舊例。有過違朱限者,照例 查究。」
萬曆二年令「員外郎不准改授御史。其兵馬指揮缺。 選擇副指揮陞補」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令各部員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題准、兵馬指揮缺、或以副指揮有資望者陞補。或
貢例,監生考除副指揮,吏目仍以貢例,監生考除。 萬曆五年,令官員從卑迴避,以官職論。又各部屬官, 不必更調,其選除科道及舉人就教,各有定制。 按《明會典》,「凡內外官員以親屬迴避。萬曆五年題准 從卑迴避,以官職論。」今後除巡按御史從方面官迴 避外,其餘內外官員,俱從官職卑者迴避。令各部 屬官,除吏部照例間行改調,其餘各守本職,賢能稱 職者一體超擢敘遷,不必紛紛更調,以啟奔競。又 令行取推官、知縣等官,以四分為率,進士三分,舉人、 歲貢一分,一體選除科道。又令乞恩就教舉人廷 試名次,在前者授學正、教諭,在後者授訓導,如缺不 敷,陸續候補,不許回籍。
萬曆七年,定「官員赴任憑限。」
按《明會典》,「凡官員赴任憑限。」七年題准:今後兩司方 面,行太僕、苑馬卿、少卿、府運州縣正官,違限一月以 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不敘。兩 京官員,及在外佐貳、首領、雜職等項,違限一月以上 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不敘。 萬曆九年,詳定文武官選授交代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題准:撫按衙門,凡遇舉貢納粟 取及之時,逐一選擇,但老疾者,年終類奏,遙授一官。」
凡入選禁例。萬曆九年議准、今後曾經考察論劾
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如隱匿起 送,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月。已除授者,發邊衛。 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其起送官吏,知情受 賄者,亦發附近充軍。凡引選,先期將應選等官考 試已定、查審得實,具各官印子數進入。至日早期已 畢,吏部官請旨選官。上退,御便座,奏選官總數。畢。引 官叩頭。駕回,印綬監出職銜印子,用各姓名上對數 相同。司禮監官持本入奏,吏部官出就闕左,候本經 御覽發出填榜於午門東廊揭示畢,送吏科收貯。 又按《會典》,凡將領加銜,萬曆九年題准:副總兵官下 總兵一等,不可輕易請加,必有重大戰功,緊要邊工, 勘實請加。其資深請加者,必總計其自任都司、參、遊 歷十年以上,方許議請加授。凡將領交代,萬曆九 年題准,除都司外,其副、參、遊、守、領班都司、提調、備禦、 把總,除革任提問及緊急調遣,不候交代,聽督、撫委 署。凡尋常陞調,務候新官見面交代。違者撫、按參革, 仍將交代日期咨部記查。撫、按徇情私放,聽該科本 部查參。凡武官賢否文冊,萬曆九年題准:本部《將 材簿》登註將領職名、腳色、履歷、薦章,以備推用。通行 邊腹撫按,著落司道,備將所屬見任將領等官,通查 職名、腳色、履歷、到任年月,造冊送部。仍每季終將各 官內有陞調、閒住、罰俸、住俸、提問、追贓、立功、降級、調 衛、充軍等項有礙推陞節略,總具一冊,即將各官賢 否填注副、參、遊擊、都司、守備、提調、備禦、把總各四句。 中軍千總、指揮、鎮撫、千百戶各二句。有堪邊腹及貪 暴實跡,皆註《考語》之末。總具一冊,一併送部。其各鎮 總督亦於每季將各官賢否揭部參考。
萬曆十年定各邊兵備候代離任,違限令撫按查豁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各邊兵備候代離任者,如 憑限有違,撫按官將本官離任日期,具由送彼處撫 按查豁。」
萬曆十二年,定「大臣赴任、監生揀選、邊方降調」等例。 令部院考察正數官員,勿得混舉。
按《明會典》:凡大臣赴任,萬曆十二年議准:兩京部院 大臣遇有陞調起用,吏部即於咨文內開載行令上 緊赴任,仍將交代起程月日,奏報查考。如有遷延不 即赴任者,聽吏部、該科參奏。又議准:納粟監生,正 歷限十五年以上,雜歷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