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閤門進狀。」敕:朕以《方平區宇,念切蒸黎。頃當災 歉之餘,未絕瘡痍之苦》。「緬惟邦本,實繫官常,苟未致 於雍熙,則莫寧於宵旰。必在委於良吏,付以親人,儻 縱因循,轉成勞擾。先朝以選門興訟,剝放極多,近年 以來,銓注無幾,遂致諸道州縣,悉是攝官。既無考課 之規,豈守廉勤之節。況多因薦託,苟徇顏情,替罷不 常,送迎為弊。殘民害物,以日繫時,言念所深,焦勞何 已。宜令」三京及諸道州府,見任攝官,如未有正官到 闕,且差月日錄名申奏。如已後或為公事,及月限已 滿,要行替換,即須具因繇,并選差攝官自來歷任姓 名聞奏責免無故頻有替換。如有內外臣僚,輒行薦 託,並不得應副。儻聞違越,當舉憲章。
天成二年制:「選人不得隱憂,其過格年深者,令三銓 磨勘注擬。」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成二 年制,選人或因遠地干戈,私門事故,遂至過格。今後 如過格,十年外不在赴集之限。又據《長定格》,選人中 有隱憂者殿五選。伏以人倫之責,孝道為先。既有負 于尊親,定不公于州縣。有傷風化,須峻條章。今後諸 色官員內有隱憂冒榮者,勘責不虛,終身不齒。其入 仕告敕,並付所司焚毀。
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吏部郎中孔邈奏:近見選人, 或以志在循陔,難違色養;或以家同懸磬,不辨裂裳, 致違調選之期,遂遇廢沉之例。臣愚伏請自天成元 年已前,有出身分明者,悉許注擬。況三蜀之內,員闕 極多,俾出自於朝恩,免使希於假攝。」三月,銓司奏:據 南曹駁放,及經中書門下論按,准堂判具新舊過格 「年限,分析申上者。伏以選人或有出身,或因除授,各 拘上例,方赴調集。多因遠地兵戈,兼以私門事故,遂 致過格,固非願為。新條標在七年,舊格容於千載。臣 等參詳,其選人過格年限,伏請且依舊格,不問被憂 停集,除本選數過格十年外,不在赴集之限。」《奏敕》宜 依。十月,《制》曰:「掄選之道,雖在精研,調集之勞,頗聞艱 苦。應選人內,有過格年深,無門參選,縱有材器,難遂 進趨,宜令三銓磨勘行止。實曾兵戈阻隔,即與今年 冬集判成選人例,量材注官。如或詐稱,不在此限。」十 二月,《中書門下條流》:應諸道選人等,其中有過格年 深,無門參選者,准天成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德音》,並 委吏部南曹磨勘,如「實曾阻兵戈者,許令注擬。如或 詐稱不在此限者,凡是選人,專思合格,不肯固踰選 限,自滯身名,縱阻干戈,須在州縣。應有過格人,仰吏 部、南曹仔細磨勘曾阻兵戈州府去處,或曾假攝,即 有隨處文牒,一一指實,即便送銓司,亦須詳先授告 身攝牒及審驗年貌,方可注擬。」《三銓》注擬,自有常規, 從前「或有宰臣占著好州縣員闕,不令銓曹注授。今 年應是員闕,並送銓曹。候移省之時,若有好闕尚在, 必議勘尋,其請託及受囑人等,當行黜責。選人之內, 族類甚多,經任之中,資考備在。應南曹判成人等,仰 三銓各據逐人出身入仕文書,一一比驗年貌,灼然 不謬,方與注官。」
天成三年,敕「簡勘選人。」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敕: 北京及河北諸道攝官內有莊宗御署及朕署。便與 據正官資敘。其偽朝授官。勘驗不虛。亦同告身例處 分。興元以西曾受偽蜀爵命。敕到後一周年為限。各 于本罷任處投狀。分析申奏點勘出限不敘理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吏部格式司狀申當司,先准 敕及堂「帖指揮,應焚毀告身勘同人及失墜文書等。」 臣伏請重給告身,令先與簡敕甲。如無敕甲可簡,即 仰取《同敕》甲人告身勘驗同,即與出給。若是本朝授 官,及同光元年後授勘簡同,即重與告身。如是偽朝 授官,勘簡不虛,即與出給公驗,便同告身例處分者。 伏以再給文書,實為難重。有司點簡,務在周「防。當司 近曾申堂,請以合准指揮出給告身公驗,旋具選人 出身歷任行止牒甲庫,永為應驗證明。奉判准申者。 其所追取到選人授官敕甲,或同敕甲告身,勘驗既 同,須准前指揮出給。見有敕甲者,便須注出,重給事 繇年月日。若不注破,深恐選人卻將失墜告身參選 刺驗。」敕甲既同,文書浩大,所「司難為一一點簡,如是 引驗同《敕甲》之人告身,出給佗後,卻將失墜文書,選 時甲庫又無憑應驗。其同《敕甲》人告身,欲於後面連 粘紙,亦須使印批注,仍牒報南曹,要憑將來簡勘者。」 奉敕:「宜依所申,仍具已出給告身公驗人數姓名開 奏將來更有合給者,旋具申奏。」五月二十一日敕,先 准同光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敕,「北京及河北諸道 攝官內有御署一任,簡牒分明,前銜先有正官告敕 者,便與據正官資敘,依資授一任官。其無正官告敕 者,與授黃衣。初任者其兩任三任已上,簡牒分明,兼 有正官告敕者,與超資授一任官。其無正官告敕,只 有兩任三任簡牒者,與授從黃衣。第二任官。各令取 近罷攝任處,州府文解,便許非時赴選者。前件攝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