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為無名。請於皇城使上別置二使名,視前行郎中
量給奉祿。其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從朝廷賞功 擢用,更不序遷。」詔:「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以十」年 磨勘,至觀察留後止,應官止而有功若特恩遷者不 以法。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雖軍功亦無別異, 而閣門、內侍輩轉皆七資。帝謂左右近習,非勳勞而 得超躐,至嘗立功者乃無優遷,非制也。使、副嘗有軍 功應轉,許特超七資。閣門通事舍人、帶御器械、兩省 都知、押班、管幹御藥院使臣七資「《超轉法》皆除之。」後 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二員,東、西上閣門共置使 六員,客省引進、閣門副使共八員。副使磨勘如諸司 使法。使有闕改官及五期者,樞密院檢舉歷閣門職 事有犯,事理重者,當遷日除他官。閣門、四方館使七 年無私過,未有闕可遷者加遙郡,特旨與正任者,引 進四年轉團練使,客省四年轉防禦使,皆著為「定制」 焉。
熙寧五年三月,立「換官法。」閏七月,以吏部南曹併入 流內銓。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三月戊戌,立文武換官法。九 月癸丑,許宗室試換文資。 按《選舉志》:「凡磨勘遷京 官,始增四考為六考,舉者四人為五人,曾犯過又加 一考。」舉吏各有等數,得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史 按察官,乃得磨勘,須到官一考,方許薦任。凡選人年 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銓試,命兩制三員鎖試 于「尚書省,糊名謄錄。習辭業者試論試詩賦,詞理可 采、不違程式為中格;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 而通五為中格,聽預選。七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京 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主者補司 士參軍。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京官年二十 五以上,歲首赴試,于國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 官兩任無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舉者五人,入親民 舉者三人,惟與下等釐物務官。初,州郡多闕官,縣令 選尤猥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乃詔吏部選 幕職官為知縣,又立舉任法以重縣令選。敕諸路察 縣之不治者。然被舉者日益眾,有司無闕以待之,中 書奏罷舉縣令法。未幾,有言「親民之任輕,則有害於 治,法不宜廢。」復令指劇縣奏舉,舉者二人,必一人本 部使,既居任,復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 補。常參官已授外任,勿奏舉。然銓格煩密,府史姦弊 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經二三歲乃得改官,往 往因緣薄勞,求截甲引見。有詔自是勿許。神宗欲更 制度,建議之臣以為「唐銓與今選殊異,雜用其制,則 有留礙煩紊之弊。」始刊削舊條,務從簡便,因廢南曹 而併歸之于銓。初,審官西院與東院對掌文武,尋改 從吏部,而左右選分焉。
按《玉海》。「五年閏七月。詔吏部南曹併入流內銓。」從許 將請也。
熙寧九年。十一月辛酉。嚴流內銓特免試注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三年六月詔河北河東陜西路各選文武官一員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四年,罷堂選及《內外長吏舉官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秋七月己酉。詔內外官司舉 官悉罷。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尚書吏部、審官東西、三 班院議選格。八月乙卯朔,罷中書堂選,悉歸有司 按《選舉志》:先是御史乞罷堂選,曾公亮執不可。王安 石曰:「中書總庶務。今通判亦該堂選。徒留滯不能精 擇。宜歸之有司。」帝曰:「唐陸贄謂宰相當擇百官之長。 而」百官之長擇百官。今之審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 精擇百官者哉?元豐四年,堂選、堂占悉罷。初,有司屬 職卑者不在吏銓,率命長吏舉奏,都水監主簿李士 良言:「沿河幹集使臣凡百六十餘員,悉從水監奏舉, 往往不諳水事,干請得之。」迺詔東、西審官及三班院 選差,於是悉罷內外長吏舉官法。
元豐五年,令吏部定選格,銓注始專歸選部。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五年令吏部始 立定選格。其法各隨所任職事以入仕,功狀循格以 俟擬注。如選巡檢捕盜官。則必因武舉、武學或緣舉 薦。或從獻策得出身之人。他皆倣此。」自官制行,以舊 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祕書監為 中大夫。故事,兩制不轉卿監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 轉諫議大夫,前行郎中於階官為朝請大夫,諫議大 夫於階官為大中大夫。帝謂:「磨勘者,古考績之法,所 與百執事共之,而禁近獨超轉,非法也。」於是詔待制 以下,並三年一遷,仍轉朝議、中散、中大夫三官,自是 遷敘平允。凡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無磨勘法; 大中大夫至承務郎,皆應磨勘。待制以「上六年遷兩 官,至大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 大夫止。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有闕以次補之。選 人磨勘用吏部法。遷京朝官則依新定之制。」除授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