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5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舉。」從之。惟諸路毋得直牒差待闕得替官權攝。 崇寧二年,更定選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二年秋七月丁酉,詔自今戚里宗 屬勿復為執政官,著為令。」九月辛巳,詔上書邪等人 知縣以上資序並與外祠,選人不得改官及為縣令。 辛丑,改吏部選人自承直郎至將仕郎七階。 按《選 舉志》: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職為階官,如以吏部尚書 為階官,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則其職也。至於選人 則「幕職、令、錄之屬為階官,而以差遣為職,名實混淆 甚矣。」元豐未及革正。崇寧二年,刑部尚書鄧洵武極 言之,遂定選人七階:「曰承直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 曰從事郎,曰通仕郎,曰豋仕郎,曰將仕郎。」

崇寧四年,置親衛、勳衛、翊衛郎中郎等官。復《元豐銓 試斷按法》。詔「非宰臣勿除特進。」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二月己酉,置親衛、勳衛、翊衛 郎中郎等官,以勳戚近臣之兄弟子孫有官者試充。 閏月壬申,復元豐銓試斷按法。九月丙辰,詔「自今非 宰臣毋得除特進。」

崇寧五年五月乙卯,盡復《元豐選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元年五月癸卯詔自今凡總一路及監司之任勿以元祐學術及異意人充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 年,詔吏部《相度舉官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張根傳》,大觀中,命為轉 運副使,改淮南轉運使,加直龍圖閣。上書請分舉官 為三科,一縣令,二學官,三縣丞曹。州郡亦分三等,明 言其人某材堪充某州、某官、某縣令,吏部據以注擬。 則令選稍清,視平配硬差遠矣。詔吏部相度以聞。 大觀三年三月辛酉,詔四川郡守並選內地人任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元年十一月壬戌以上書邪等及曾經入籍人並不許試學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二年。春正月甲子。制上書邪等人。並不除監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 年改官階。詔「川、廣惡地減舉如制,餘悉用元 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政和間改通仕 為從政,登仕為修職,將仕為迪功,而專用通仕、登仕、 將仕三階奏補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職須六考,迪功 七考,有官保任而職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則 隨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時權奸柄國,僥倖並進,官 員益濫,銓法留礙。臣僚言:「吏員增多,蓋因入流日眾, 熙寧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元豐六年,選 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有五員,考之吏部,政 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選人改官 約三百七十有畸。欲節其濫,惟嚴守磨勘舊法。」而今 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有川遠減舉,官有用酬賞比 類有因大人特舉,有託事到闕不用滿「任,有約法違 礙,許先次而改。凡皆棄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 繁,苟不裁之,將又倍蓰而未可計也。請詔三省,若吏 部舊有止法,自當如故,餘皆無得用例。」乃詔惟川、廣 水土惡地,許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既而又言:「元 豐進納官法多所裁抑,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 與監當該磨勘者,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 深矣。邇者用兵東南,民入金糓,皆得補文武官理選。 如官戶與士大夫涇、渭並流,復其戶不受科輸,是得 數千緡於一日,而失數萬斛於無窮也。況大戶得復, 則移其科於下戶,下戶重貧,州縣緩急,責辦何人?此 又弊之大者。」不聽。

政和七年,詔知縣、縣令量程差注。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政和六年,臣 僚言知縣、縣令凡百七十餘闕,無願注者,命吏部措 置。已而吏部取在選應入者,隨其資序,自上而下,不 以願否,徑自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貫戶福建而強注 四川者。明年,上知其遠難赴,特許便鄉差注,路雖遠, 無過三十驛,已注者聽改注。」

重和元年立轉運注擬考課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聖許八路人 廕補出官,即轉運司試中注闕。重和間,臣僚言其弊: 「轉運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視差注為末 務,往往付之士案,吏胥定擬,而簽廳視成書判而已。 注闕之高下,視賄之厚薄,無賂則定差之牘,脫漏言 詞,隱落節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卻,參會重上,又半歲 矣。以是闕多而不調者眾。宜督典領之官,歲終取吏 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庶可公注擬而 絕吏賕。」乃命立《考課法》。

按:《文獻通考》:「重和元年,臣僚言:『八路定差,歲久弊多, 嘗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舉職不專也。且四選之 在吏部,尚書、侍郎專總其事,而八路則委之轉運,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