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五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五》
宋二。〈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十五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五則 淳熙十二則 光
宗紹熙四則 寧宗慶元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五則 理宗紹定三則 景定一則 度
宗咸淳二則〉
《銓衡典》第五卷。
銓衡總部彙考五
宋二
高宗建炎元年詔應選人並循資注授其京畿京東等處士夫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許注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詔應選人並 循資,已係承直郎者改次等。京官臣僚因亂去官者, 限一月還任。九月己酉,募民入貲授官。 按《選舉志》: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時四選散亡,名籍莫攷。始 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 歷仕、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然自兵難以來, 典」籍散失,吏緣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眾, 阻會無期,參選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應于今而 按牘參照明白,從郎官審覆,長貳予決,小不完者聽 行;有徇私挾情,則令御史糾之。」又詔:「京畿、京東、河北、 京西、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聽 注官。」
建炎二年,詔「吏部審量京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秋七月丙戌,詔吏部審量京 官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人,乃聽參選。 按《選舉志》:建炎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命吏部審量, 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在 部知州軍、通判、僉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以三年為 任者,權改為二年。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滯故也。 又詔「州縣久無正官者,聽在選人申部審度,牓闕差 注。」
建炎 年,詔:「從軍應賞者補右選,以清流品宗室,亦 聽四路注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舊制,軍功補授 之人,自合從軍,非老疾當汰,無參補及就辟之法。比 年諸路奏功不實,夤緣竄名,許令到部。及諸司紛然 奏辟,實礙銓法。建炎兵興,雜流補授者眾,有曰上書 獻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盜,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閫 帥假便宜承制之權以擅除擢。有進士徑補京官者, 有」素身冒名即為郎大夫者。乃詔從軍應賞者,第補 右選,以清流品。又有民間願習射者,籍其名姓,守令 月一試,取藝優者如三路保甲法區用。 又按《志》,建 炎初,詔福建、二廣闕並歸吏部,惟四川仍舊制。初,纍 朝以廣南地遠,利入不足以資正官,故使舉人兩與 薦選者,試刑法於漕司,以合格者注攝兩路謂之待 次。攝官更兩任無過,則錫以真命。至是雖歸之吏部, 踰年無願就者,復歸漕司。自神宗朝宗至不許調川 陝官。至是宗室多避難入蜀。乃聽於四路注擬。 建炎四年戒吏部自今堂中或有部闕毋得供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言者論 「近世銓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詣堂及吏 部闕者,判一取字,雖已注人,亦奪予之。甚至部有佳 闕,密獻以自效,為寒遠患踰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長 貳,自今堂中或取部闕,並須執守,毋得供報。」從之。
紹興元年更定銓選之制又募民入貲補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壬子,詔京官知 縣並堂除。自今不歷縣令者,勿除監司。郎官不歷外 任者,勿除侍從。著為令。六月己巳,始鬻承直修武郎 以下官。九月辛亥,錄用元符末上書人子孫。冬十月 乙丑,詔蔡京王黼門人實有才能者,公舉敘擢。 按 《選舉志》:紹興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廢墜 無幾,百司庶府,不無闕者。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員, 郎官二員,胥吏三十人,則所謂磨勘、封敘、奏薦、常程 之事,可按而舉矣。」詔曰:「六官之長,佐王理邦國者,其 惟銓衡乎!亂離以來,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 者,注授牓闕,姦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憫焉。宜令三 省議除其弊,嚴立賞禁,仍選能吏以主」之,御史臺常 加糾察。於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擬、藏闕、申請、徼幸、去 失艱難、刷闕滅裂、關會淹延、審量疑似、給付邀求、保 明退難,令長貳機柅之。又詔: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 通理四考,並自陳改京官。 又按《志》,紹興初,嘗以兵 革經用不足,有司請募民入貲補官,帝難之。參知政 事張守曰:「祖宗時授以齋」郎,今之將仕郎是也。知樞 密院李回曰:「此猶愈科率於民。」乃許補承節郎、承信 郎,諸州文學至進義副尉六等。後又給通直郎、修武 郎、秉義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擬資考、磨勘、改轉、蔭 補、封敘,並依奏補出身法,毋得注令、錄及親民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