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簽也。且」如自 護衛符寶頓舍考滿者,與六品五品之職,而與元苦 辛特收頓舍者例除,則是不倫也。 又按《志》,省令史, 大定七年以散階官至五品亦勾充,不願者聽。 又 按《志》,檢法知法,大定七年定制驗榜次勾取,如勾省 令史之制。 又按《志》,凡宮中諸局分,大定七年詔宰 臣曰:「女直人自來諸局分不經收充祗候。可自今除 太醫、司天、內侍外,餘局分並令收充勾當。」
大定八年,命以職官子補令史。定閤門祗候銓敘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三月己巳,命以職官子補令 史。 按《選舉志》:閤門祗候,大定八年定格,初都軍,二 錄事,三軍防判,四都軍,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已帶 明威者即與下令,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 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八年定制, 先役六十月以試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才 幹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 用識女直字者。」
大定九年,勞效官計年資銓授。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勞效,大定九 年格:三虞候,順德軍千戶四十年以上者與從八品; 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 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以下賞銀絹。」
大定 年,罷教坊,任典城牧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教坊,「正隆間有 典城牧民者,大定間罷。」
大定十一年,省令史,以榜次勾補。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大定十 一年以進士官至承直者眾,遂不論官資,但以榜次 勾補。」
大定十二年,詔「諸府少尹選進士、宗室,皆授散官,遣 官分路選護衛。其宰執子弟、省令史、奉御、典客、諸局 承應等官,各計資考出職。」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夏四月癸亥,詔宰臣曰:「諸 府少尹多闕員,當選進士,雖資敘未至而有政聲者, 擢用之。」十一月甲戌,上謂宰臣曰:「宗室中有不任官 事者,若不加恩澤,於親親之道有所未弘。朕欲授以 散官,量予廩祿,未知前代何如?」左丞石琚曰:「陶唐之 親九族,周家之內睦九族,見於《詩》《書》,皆帝王美事也。」 十二月丁酉,詔遣官及護衛二十二人,分路選年二 十以上、四十以下有門地才行及善射者充護衛,不 得過百人。 按《選舉志》:宰執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 年制,凡承廕者,呈省引見,除特恩任用外,並內奉班 收,仍於國史院署編寫,太常署檢討,祕書監置校勘, 尚書省准備差使。每三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 如承應一考以上,許試補。省令譯史,則以百二十月 出職。其已歷月日皆不紐折。如係終場舉人,即聽尚 書省試補。 又按志,凡右職官,大定十二年,敕鎮國 以上即與省除。 又按《志》,「奉御十六人以內駙馬充, 舊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 同符寶郎,大定二年出職從「七品。」 又按《志》:「隨局內 藏四庫,本把出職,大定十二年加為五考。」 又按《志》, 「典客署書表十八人,大定十二年,以班內祗并終場 舉人慎行止者,試三國奉使接送禮儀,并往復書表 格,同國史院書寫。」 又按《志》,諸局分承應人,大定二 年、三年格,皆三十月為考遷一重四考出職,十二年 復加為五考。 又按《志》,大定十二年,上謂宰臣曰:「朕 嘗取尚書省百官行止觀之,應任刺史知軍者甚少, 近獨深州同知辭不習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 皆再任當例降之人,故不可也。護衛中有考滿者,若 令出職,慮其年幼不閑政事,兼宿衛中如今日人材, 亦難得也。若勒留承應,累其資考,令至正五品,可乎?」 皆曰:「善。」
大定十三年,詔「職事官當用賢能進士及右職官等, 各依資銓選。」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三年十一月,上謂宰相曰:「外路 正五品,職事多闕員,何也?」太尉李石對曰:「『資考少有 及者』。上曰:苟有賢能,當不次用之。」 按《選舉志》:凡進 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大定十三年制,進士第 一任權注下令。 又按志:女直進士十三年皆除教 授。 又按志:凡右職官,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 注中令,廣威注上令,信武權注下令;宣武、顯武免差, 權注丞、簿。又制,「宣武、顯武功酬與上簿,無虧與中簿。」
又按《志》:「東宮妃護衛十人。」 十三年格,同親王府祗。
候郎君。
大定十四年重定狀元及律科及第隨路軍官并各 部院令譯史、護衛、符寶、奉職、典客等官銓授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舊制,狀元授承 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從下添兩重,命狀元 更授承務郎。次舊授儒林郎,更為承事郎。第二甲以 下,舊授從仕郎,更為將仕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 以從下」新增官階,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將仕佐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