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七
元一〈總一則 世祖至元二十七則〉
銓衡典第七卷
銓衡總部彙考七
元一
元定百官銓選之制。
按《元史·選舉志》:「凡遷調循行各省所轄路府州縣諸 司應合遷調官員,先儘急闕,次及滿任。急闕須憑各 官在任解由,依驗月日、應得資品,及解由到行省月 日,依次就便遷調。若有急闕,委無相應之人,或員闕 不能相就者,於應敘職官內選用,驗各得資品,上雖 有超越,不過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煙瘴險惡 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選銓注。其有超用人員,多者 不過二等。 軍官、匠官、醫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 轉入流品者,雖資品相應,不許銓注。 都省已除人 員,例應到任,若有違限一年者,聽別行補注。 應有 合就彼遷敘人員,如在前給由已咨都省聽除,未經 遷注照會不曾咨到本省者,即聽就便開咨。 無」解 由人員,不許銓注。 諸犯贓經斷應敘人員,照例銓 注。 令譯史奏差人等,須驗實歷月日已滿,方許銓 注。 邊遠重難去處,如委不可闕官,從差去官,與本 省官公同銓注。能幹人員,開具歷仕元由,并所注職 名,擬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許之任。 應遷調官員, 三品、四品擬定咨呈,五品已下先行照會之任。 又 按《志》,「凡各萬戶府司吏,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於 千戶所司吏內選補,歷一百二十月,陞千戶所提領 案牘一考萬戶府案牘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
漢軍萬戶府、并所轄萬戶府、及奧魯府司吏、於千
戶所司吏內補用,呈院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 目,一考陞千戶所或都千戶所奧魯府提控案牘,再 歷萬戶府或都府、奧魯府提控案牘兩任,於萬戶府 知事內用。 各處都府令史,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 并各衛請俸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為滿。再 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世祖至元二年詔各投下州縣官于本投下遷轉雲南譯史歷六十月敘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諸王分地與 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聞朝廷,而後授其職。 至元二年,詔以各投下總管府長官不遷外,其所屬 州縣長官,於本投下分到城邑內遷轉。」 又按志:凡 通事譯史考滿遷敘。至元二年,部擬:「雲南行省極邊 重地,令譯史等人員,擬二十月為一考,歷六十月,准 考滿」敘用。
至元四年,令投下官驗戶給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四年,省劄 應給印官員。若受宣命及諸王令旨,或投下官員批 劄省府樞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驗戶給印。 至元五年,詔投下官用蒙古人,及定避籍銓敘之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五年詔凡 投下官必須用蒙古人。 又按志:凡注官避籍。至元 五年,議各路「地里闊遠,若更避路,恐員闕有所礙,止 宜斟酌避籍銓選。」
至元六年,定達魯花赤及省部令譯史等出職銓注 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六年,以隨 路見任并各投下刱差達魯花赤內,多女直、契丹、漢 人,除回回、畏吾兒、乃蠻、唐兀同蒙古例許敘用,其餘 擬合革罷,曾歷仕者,於管民官內敘用。 又按志:凡 省部令史、譯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 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為 滿。其通事、譯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近都省未及兩 考省令史、譯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劄, 注從七品職事。今擬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 中統四年正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擬九十月 考滿,注六品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中統四 年正月已後,將本司歷過月日,三折二,驗」省府月日, 考滿通理九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並免回降 職 官充《省令》譯史。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 七品,注從六品;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 一考,合同隨朝陞一等;一、考滿未得從七,注正七品 者,回降從七,還入正七;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從六品; 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從六品人員,不合 收補省令史、譯史。如有已補人員,合同隨朝一考陞 一等注授。中統四年正月已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