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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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各司發落。凡朝覲後,查節年類行各省南直隸 勘合未完事件,呈堂責比,仍攢造未完冊給來朝官 吏勒限完銷。兩京部院未完勘合,俱造冊送部、一併 查比。凡除授過官員,洪武二十六年定開寫年籍、 鄉貫、住址、腳色、貼黃、通類具奏,赴內府用寶附貼。如 有陞調改降官員、續附轉貼。凡事故官員,洪武二 十六年定將選部考功《來付》、并各衙門開到官員事 故明白下落緣由,通類具奏開揭。如無的「確下落,行 移該問及原任衙門,照勘明白,以憑施行。」又定事故 官員,照依揭下貼黃,於事故冊內類姓開寫年籍、腳 色、鄉貫、住址、歷任、俸月、過名及事故下落緣由,以憑 存照。凡在京及在外衙門官吏家屬干犯極刑者, 洪武二十六年定,除緦麻疏遠異姓親屬外,其小功 以上親,例合迴避,務要開寫「為因何事,得何罪名,係 何衙門,取問處決實跡,親身赴京陳告,行移原籍及 任所,并原取問衙門照勘,取具官吏鄰里結狀,并宗 支圖本,及任所官吏保結明白,方許去官離職。」《後令 官吏有小功》以上親屬,干犯極刑者,官於邊遠敘用, 吏發邊遠衙門,永充吏役。凡戶部官,洪武二十六 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蘇、松人。凡中書舍人於 進士、舉人、監生內選除,間有大臣子孫廕授,或令試 職習字出身者,不在此例。」凡陰陽醫術,洪武二十 六年定,行移太醫院、欽天監考試,如果堪用,照例具 奏引選。不堪用者,將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付 考功紀錄,本人放回。」二十六年,以監生年三十以 上能文「章者,授教諭等官。訓導,有缺,以舉人及考中 監生并通經儒生選用。」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 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於識字人材內取用。」凡 廕敘品級: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 子,正五品;敘從一品子,從五品;敘正二品子,正六品; 敘從二品子,從六品;敘正三品子,正七品;敘從三「品 子,從七品敘,正四品子,正八品敘,從四品子,從八品 敘,正五品子,正九品敘,從五品子,從九品敘,正六品 子,於未入流品子相應上等職事內敘,從六品子,於 未入流品中等職事內敘,正七品子,於未入流品下 等職事內敘。」凡承廕:洪武二十六年定廕官,各具 父祖歷任緣由、去任、身故、歲月,并所「授誥敕彩畫宗 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 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 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又按《會典》,凡武官 除授,洪武二十六年定,武官或有功陞除,或調除別 衛,或為事復職。若見缺官員應合調補,遇有前項官 員到部,須要審取從軍腳色,委官齎赴內府,比對貼 黃,中間歸附年月、征克地方、陞轉月日,衛所流官世 襲相同。然後具本,明著緣由,連人引至御前陳奏,請 旨轉調除授。或奉特旨陞遷,隨將欽與職事花名、衛 所流官世襲及陞調緣由,就於御前陞遷。」仍照《選簿》 內條寫榜文,次日入奏,將引選過官員看畢,抄榜給 憑,定限到任。仍行該府轉行所在衛所催任繳憑。 按《名山藏典謨記》,洪武二十六年八月,命吏部今後 除官即與實授,勿試職。

洪武二十七年、「凡行人、令於進士內除授」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八年定、倉官服滿改用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奏准內外倉官歷過全俸,雖未 周歲,所收糧數,已滿千石,遇父母喪守制,俟服滿後, 照起復官員本等改用。」

成祖永樂元年嚴教職之選錄用極刑官家屬及定保舉法

按《明會典》:「凡教職,永樂元年,令舉人授者皆署職,其 所教生員,科貢及數者,方與實授。又令極刑家屬 官有才能,本部明白具奏,不拘例用。」又令內外文 職,於臣民中有沈滯下僚,隱居田里者,各舉所知。 永樂二年,定庶吉士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凡庶吉士考選,洪武間分置近侍衙門。永 樂二年,令就文淵閣進學,後止送翰林院,命學士等 官教習,學業成者除翰林官。後定以二甲除編修,三 甲除檢討,兼除科道部屬等官。」

先年,或間科一選,或連科皆選,或數科不選,或三科同選。其選取,或內閣自選,或禮部選送,或會吏部同選,或限年歲,或拘地方,或採譽望,或就於廷試卷中查取,或別出題考試,無定例。

永樂 年,定「有功軍職世襲流官」之制。

按《明會典》:「永樂初定,凡奉天征討,守城征哨,拿人有 功,欽陞都督、都指揮者,照洪武舊制與流官。見陞指 揮除已定流世者仍舊,未定者俱與流官。其千百戶、 鎮撫儀衛正副典仗俱與世襲。若係致仕官及因官 下舍人除授并義男女婿等項襲替者,俱與流官。已 行歷功與世襲者,仍前世襲。各衛所官旗軍,有全城」 歸順、江上朝見,并招船、招人、擒首姦惡逃叛等項欽 陞官員,若係洪武年間原授職役今陞千百戶、衛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