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8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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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損或益,其數有多有寡。益而多則登之,損而寡則下之。辨其年齒之壯老,著其歷任之久近。大夫以上所謂貴也,士以下所謂賤也,咸於是乎辨焉。與夫天下之邦國都家縣邑,設官之數幾何,內外之卿大夫士庶子,其任用之數幾何,皆司士之所掌,以告於王而治之者也。今制則屬之吏部,《文選》所掌者,即其事焉。古今之制不同,而其事則一也。

漢制,「郡縣守相之高第者,然後為二千石,二千石之 有治行者,然後為九卿,九卿之稱職者然後為御史 大夫。然張釋之十年不得調,揚雄三世不徙官」,蓋未 有資格之拘也。至成帝建始四年,始置常侍曹尚書 一人主公,卿二千石曹尚書一人掌郡國,而選曹之 制遂始於此。

東漢之制,選舉於郡國屬功曹,於公府屬東西曹,於 天臺屬吏曹尚書,亦曰「選部。」

臣按:兩漢銓選之法大要如此,是時猶未有資格也。

北朝魏崔亮為吏部侍郎,乃奏為格制,不問賢愚,專 以停解日月為斷。薛淑上言:「黎元之命,繫於長吏,若 取年勞不簡,賢否義均,行鴈次若貫魚,執簿呼名,一 吏足矣,何謂銓衡?」書奏不報。魏之失人自亮始。

胡寅曰:「聖帝明王代天理物,莫急於求賢才而任使之。今夫抱關者啟閉必以時,擊柝者晨夕必有節,為委吏而會計不當則蓄積缺矣,為乘田而牛羊不息則芻牧缺矣,是皆小役細務,猶不可任非其才。若夫環百里而為縣縣有令,環數百里而為州州有守,所統凡幾民,所治凡幾事,乃不選擇勝其任者𢌿之而付諸《年格》。」 夫天下之善人少,不善人多,才者無幾,不才者皆是也。不問其才,專以停解日月為斷,是賢能、庸繆、姦凶之人相為升降以率會之,賢能不能什一其九,皆民之蠹也。自崔亮制《年格》後,世襲以為常,更,明君碩輔亦眾矣,而終莫之改,何也?其意以謂任人則易以私,任法則易以公,人不常得,不若一付之法,猶為善也。審如是而善,則吏部一司,不必置尚書、小宰及諸郎吏,第如薛琡之言,委之胥吏,按籍呼名,魚貫而進,何不可之有?故善為天下者,建官惟賢,位事惟能,而從以信賞必罰,則太平可坐而致也。

臣按:資格之說始於崔亮,史謂魏之失才自亮始。嗚呼,亮為此格豈但魏之失人哉,自有此格以來世世用之,使其君子不幸而不得以展其有用之才,其小人不幸而不得以蒙夫至治之澤,是皆亮作俑之尤也。胡寅之言明白詳盡,有志於求才致治者尚鑒茲哉!

「唐《文選》則吏部主之,武選則兵部主之,皆為三銓之 法。在尚書則典其一,為尚書銓;在侍郎則分其二,為 中銓、東銓。其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取其體貌豐偉; 二曰言,取其言辭辯正;三曰書,取其楷法遒美;四曰 判,取其文理優長。四者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 才均以勞。五品以上不試,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 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

臣按:唐銓選以身、言、書、判擇人,四者之中惟判為切,蓋非通曉事情、諳練法律、明辨是非、發摘隱伏不能為也,但其用駢儷語為拘耳,若其於身必取其豐偉,於言必取其辯正,則晏嬰之貌不揚、裴度之形短小、周昌之期期、鄧艾之口吃皆在所棄矣。雖以孔子之聖,猶謂以言取人失之宰予,以貌取人失之子羽,況「掌銓衡者,皆中人之才哉。」

唐制,「庶官五品以上,制敕命之;六品以下,則並旨授。」

臣按:《制敕》所命者,蓋宰相商議奏可而除拜之也;旨授者,蓋吏部銓材授職然後上言,詔旨但畫聞以從之而不可否者也。今制,四品以上及在京堂上五品官、在外方面官皆具職名,取自上裁,五品以下及在外四品非方面者則先定其職任然後奏聞,亦唐制也。

張九齡言於元宗曰:「古者刺史入為三公,郎官出宰 百里,今朝廷士入而不出,其於私計甚自得也。臣愚 謂欲治之本,莫若重守令,宜逐科定其資。凡不歷都 督、刺史,不得任侍郎、列卿;不歷縣令,雖有善政,不得 任臺郎、給舍、都督、守令雖遠者,使無十年任外。」

臣按:天下之勢有內外,要必上之人均其內外之勢而中持衡焉,使不至於偏重,外有治效擢之內職,內有實績擢之外任,如是,則內外均矣。

元宗疑吏部銓試不公,御史中丞宇文融密請分吏 部為十銓,以禮部尚書崔頲等十人掌之。試判將畢, 召入禁中決定,吏部尚書、侍郎皆不得預。吳兢表以 為「陛下曲受讒言,不信有司,非居上臨人,推誠感物 之道。昔陳平、丙吉,漢之宰相,尚不對錢穀之數,不問 鬥死之人,況大唐萬乘之君,豈得下行銓選之事乎?」

臣按:「君有君之職,臣有臣之職,君之職在乎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