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舉改官之額。孝宗時,命內外選在任、閒居待次官, 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二等:一見今可任, 一將來可任,注「籍於三省,以憑除擢。」又令「曾歷軍功 觀察使以上,各舉其人通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 事,可任郡寄;諳曉財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 鄙,詞辨不屈,可備奉使。」凡五等。隆興三年,禮部尚書 趙雄請令侍從、臺諫、兩省於知縣資序以上,歲薦堪 充郡守,通判資序以上,歲薦監司,仍用漢朝雜舉之 制,三省詳加考察。詔如所請。帝曰:「薦舉本欲得人,又 恐干請,反長奔競。」龔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於弊。 今欲精選監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帝曰:「若今雜 舉,則雖眾論僉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博采 遴選之道也。」孝宗以歲舉京官數濫,於是內外薦舉 改官俱減員數,通籍之數省矣。至寧宗時,詔毋得減 年參選,著為令。又令內外薦舉並具實跡以聞,自是 濫舉之弊稍革。理宗紹定元年,臣僚上言:「銓曹之患, 員多闕少,注擬甚難。自乾道、嘉定以來,嘗命選部職 官窠闕,各於元出闕年限之上,與展半年用闕。歷年 寖久,入仕者多,即令吏參注之。籍文臣、武臣不下萬 七千餘員,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闕,宜其膠滯壅積而 不可行。乞命吏部於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從之。總 而論之,宋初官人之法,文臣屬中書,武臣屬樞密。太 宗分中書之權而置審官院,神宗分樞密之權而置 審官西院,遂以文臣之審官為東焉。于後合東、西審 官之權而歸之左右尚書,文臣之差注,吏部若專其 責矣。然監司、郡守及御史省郎以上,皆中書主之;正 將、副將、准備將以上,皆樞密主之,此堂除所以為重 本也。祖宗以來,資格甚嚴,其用某人也,必曰「嘗歷某 資也。」由守而憲,由憲而漕,由漕而三路使,而三司副 使方除待制。自熙寧大臣超用新進,有邑宰資序而 為監司、郡守者,有選人未改官而亦預俊拔者。官制 既行,資序止於吏部,朝廷所除,由於臨時,而資格壞 矣。夫待常才以資,待非常之才以望。如徒以資而已, 則盛德善行、瑰奇俊偉之士,或拘格而遲回。然專捨 資用望,則狂謬之流、矯抗之士,或以虛名進矣。其用 望之弊,當有甚於資也,然資格終不可廢也。昔范文 正公為《百官圖》以進,指,其遷進遲速次序曰:「如此則 為敘遷,如此則為不次。噫必有范公而後可以用資?」 寇忠愍欲擢指揮使,吏以例籍進,公曰:「若用例,一吏 職耳,安用我輩?噫必有寇公而後可以用望?否則資 望俱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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