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尚書,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羨之曰:「若得行吏部 之職則拜,不然則否。」羨之答云:「黃散以下皆委。」廓猶 以為失職,遂不拜。蓋古之吏部,雖黃門散騎,皆由吏 部之較選。是當時之為吏部者,豈亦止取若今所謂 應格者而為黃、散哉?抑將止取今所謂銓曹者而為 黃、散邪?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使之得以察百 官之能否而與奪之。如丞、簿以下,官小而任輕者,固 未能人人而察之也。至於縣宰之寄以百里之民者, 守貳之寄以一郡之民者,豈不重哉!且天下幾州,一 州幾縣,一歲之中,居者、待者之外,到部而注擬縣宰 者幾人,守貳又幾人,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以一歲 三數百之守、貳、縣宰,而散之於三百六旬之日月,則 一日之注擬者,絕多補寡亦無幾耳。一歲之間而不 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則其為《尚書》者,亦偶人而已 矣。月計之「而不粗,歲計之而不精,則其州縣之得人, 豈不十而五六哉?雖不五六,豈不十而三四哉?以此 較彼,不猶愈乎!」或曰:「尚書之權重,則將得以行其私, 奈何?」是不然,昔陸贄請令臺省長官各舉其屬,而德 宗疑諸司所舉皆有情故,或受賂者,贄諫之曰:「陛下 擇相,亦不出臺省長官之中,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 一二屬吏,居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僚,其要在於精擇 長吏。」《贄》之說盡矣。今朝廷百官,孰非宰相進擬者而 不疑也?至於吏部長貳之注擬,而獨疑其私乎?精擇 尚書而假之以與奪之權,使得精擇守貳縣宰,而無 專拘之以文法,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而天下 之治猶可以復起也歟!
《銓選資格策》陳亮
「有察舉而後有銓選,有銓選而後有資格,天下之變 日趨於下,天下之法日趨於詳也。」方漢魏之察舉也, 豈以銓選為可行哉?察舉之不免於私,則亦嚴其課 試之法而已矣。課試之有法,而其變未已,由是而加 詳焉,則銓選之歸於吏部,固其勢之所必至也。及隋 唐之銓選也,豈以資格為可用哉?銓選之不免於弊, 則亦謹其注授之時而已矣。注授之有時,而其變未 已,由是而加詳焉,則銓曹之有資格,亦其勢之所必 至也。然銓選既行,而人往往以察舉為無用之虛名。 今人寖不如古,故銓選猶不堪其弊,而欲慕無用之 虛名,以求合於古,而冀得人之盛,是導之使為私耳。 「向也為漢、魏之良法,而今為虛名。銓」選有定制,則其 說豈易入乎?然魏元同、沈既濟之徒,思救銓選之弊, 則惓惓於郡縣之察舉,奏疏論之,以幸一旦之可復。 天下方病銓選之不定,而將趨於資格,亦何有於察 舉哉?論雖不行,而識者高之,蓋天下之變,可回而不 可徇也。及資格既用,而人往往以銓選為難守之弊 法。今人寖不如古,故「資格不能以盡防,而欲舉難守 之弊法,以漸復前代,而謂古道之有望,是開之使無 法耳。向也為隋、唐之盛典,而今為弊法,資格有定守, 則其說豈易入乎?」然慶曆間,范、富諸公,思救磨勘、薦 舉之弊,欲去舊例,以不次用人,而案百吏之惰。天下 方病資格之未詳,而將趨於成例,亦何有於銓選哉? 事雖隨廢,而論者惜之,亦以天下之變,可回而不可 徇也。然則銓曹資格之弊,自慶曆以來固已患之矣。 其後熙寧間,神宗皇帝思立法度以新天下,按唐《六 典》而大正天下之官,其循名責實,固已光乎祖宗,而 元祐諸臣所以不敢輕動也。然而資格尚仍祖宗之 舊而加詳焉。及夫循名責實之意既衰,而「資格之弊 如故。凡其大臣之所講畫,議臣之所論奏,往往因弊 變法,而未必盡究其立法之初意,法愈詳而弊愈極, 積而至於今日,而銓曹資格之法,其弊不可勝言矣。」 此所以上勤天子宵旰之慮,而執事亦將進諸生而 教之也。夫人情不易盡而法之不足恃也久矣。然上 下之間每以法為恃者,樂其有準繩也。以名譽取人, 人或以虛誕應之,而薦舉直以文移為據耳。天下寧 困於薦舉,而終以為名譽之風不可長者,所恃在法 也。以績效取人,人或以浮偽應之,而年勞直以日月 為功耳。天下寧困於年勞,而終以為績效之實不可 信者,所恃在法也。天下方以法為恃,而欲委法以任 人,此雖堯「舜不能一日而移天下之心也。」將一意而 求之於法,則今日之法亦詳矣。聖上循名責實,常以 清光照臨群下,留意民事,尤以郡縣為重,而其弊猶 若此,則人情果不易盡,而法果不足恃矣。方慶曆、嘉 祐世之名士,常患法之不變也,及熙寧、元豐之際,則 又以變法為患。雖如兩蘇兄弟,習於論事,亦不過勇 果於嘉祐之制策,而持重於熙寧之奏議,轉手之間 而兩論立焉,雖自以為善事兩朝,將使其君何所執 以為據依哉?獨張安道始終以藝祖舊事為言,不以 兩朝而易其心,使人主能講求乎立法之初意,則必 因時而知所處矣。藝祖承五代藩鎮之禍,能使之拱 手以趨約束,故列郡以京官權知,三年一易,財歸於 漕司,兵各歸於郡,而士自一命以上,雖郡縣管庫之 微職,必命於朝廷,而天下之勢始一矣。此其圖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