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9 (1700-1725).djvu/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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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客曹郎主治羌裔,事劇,遷二千石或刺史。其公遷為縣令,秩滿自占縣去。詔書賜錢三萬,與三臺祖餞,餘官則否。治嚴一月,準謁公卿陵廟,乃發。御史中丞遇尚書丞、郎,避車執板住揖丞、郎坐車,舉手禮之,車過遠乃去。《尚書》言「左右丞敢告知,如詔書律令。」 郎見左、右丞,對揖無敬,稱曰「左右君丞郎。」 見尚書,執板對揖,稱曰「明時。」 見令僕射,執板拜。朝賀,對揖。

令史十八人,二百石。本注曰:「曹有三主書。」後增劇曹 三人,合二十一人。

《古今注》曰:永元三年七月,增尚書令史員,功滿未嘗犯禁者,以補小縣墨綬。蔡質曰:「皆選蘭臺符節上,稱簡精練有吏能,為之。」 《決錄注》曰: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缺補之,世祖始改用孝廉為郎,以孝廉丁邯補焉,邯稱疾不就。詔問:「實病羞為郎乎?」 對曰:「臣實不病,恥以孝廉為令史職耳。」 世祖怒曰:「虎賁滅頭。」 杖之數十。詔問欲為郎不,邯曰:「能殺臣者陛下,不能為郎者臣」 中。詔遣出,竟不為郎。邯字叔春,京兆陽陵人也。有高節,正直不撓。後拜汾陰令,治有名跡。遷漢中太守。妻弟為公孫述將,收妻送南鄭獄,免冠跣足自陳。詔曰:「漢中太守妻乃繫南鄭獄,誰當搔其背垢者?懸牛頭,賣馬脯,盜跖行,孔子語,以邯服罪。且」 邯一妻,冠履勿謝。治有異,卒於官。

符節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為符節臺率,主符節事。」 凡遣使,掌授節尚符璽。郎中四人。本注曰:「舊二人在 中,主璽及虎符、竹符之半者。」

《漢官》曰:「當得明法律郎。」 《周禮》掌節,有虎節、龍節,皆金也。干寶注曰:「漢之銅虎符,則其制也。」 《周禮》又曰:「以英蕩輔之。」 干寶曰:「英,刻書也。蕩,竹箭也。刻而書其所使之事,以助三節之信。」 則漢之竹使符者,亦取則於故事也。

符節令史,二百石。本注曰:「掌書。」

《魏氏春秋》曰:「中平六年,始復節,上赤葆。」

御史中丞一人,千石。本注曰:「御史大夫之丞也。」舊別 監御史,在殿中密舉非法。

《周禮》:「掌建邦之宮刑,以主治王宮之政令。」 干寶注曰:「若御史中丞。」

及《御史大夫轉為司空。因別留中》為御史臺率。

《風俗通》曰:尚書御史臺,皆以官倉頭為吏,主賦舍,凡守其門戶。蔡質《漢儀》曰:「丞,故二千石為之,或遷侍御史,高第執憲中司,朝會獨坐,內掌蘭臺,督諸州刺史,糾察百僚,出為二千石。」 《魏志》曰:「建安置御史大夫,不領中丞,置長史一人。」

後又屬少府。治書侍御史二人,六百石。《本注》曰:「掌選 明法律者為之。凡天下諸讞疑事,掌以法律當其是 非。」

蔡質《漢儀》曰:「選御史高第補之。」 胡廣曰:「孝宣感路溫舒言,秋季後請讞。時帝幸宣室,齋居而決事,令侍御史二人治書。御史起此,後因別置冠法。冠秩百石,有印綬,與符節郎共,平廷尉奏事,罪當輕重。」 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惠帝以後,無所平治,備位而已。」

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察舉非法,受公卿 郡吏奏事,有違失舉劾之。」凡郊廟之祠及大朝會、大 封拜,則二人監威儀,有違失則劾奏。

蔡質《漢儀》曰:「其二人者,更直執法,省中者皆糾察百官,督州郡公法,府掾屬高第補之,初稱守,滿歲拜真,出治劇為刺史,二千石平,遷補令,見中丞,執板揖。」

蘭臺令史,六百石。本注曰:「掌奏及印工文書。」

右屬少府。本注曰:「職屬少府者,自太醫、上林凡四官。自侍中至御史,皆以文屬焉。承秦,凡山澤陂池之稅,名曰禁錢,屬少府。世祖改屬司農,考工轉屬太僕,都水屬郡國。孝武帝初,置水衡都尉,秩比二千石,別主上林苑,有離宮燕休之處。世祖省之,并其職於少府。每立秋貙劉之日,輒暫置水衡都尉,事訖乃罷之。少」府本六丞,省五,又省湯官、織室令,置丞;又省上林十池監、胞人長丞、「宦者昆臺。」《昆臺》本名《甘泉居室》,武帝改。《佽飛》。佽飛本名左弋武帝改三令二十一丞,又省水衡屬官令、長、丞、尉二十餘人。章和以下,中官稍廣,加「嘗藥太官、御者、鉤盾、尚方、考工、別作監,皆六百石,宦者為之,轉為兼副,或省,故錄本官。」蔡質漢儀曰少府符著出見都官從事持板都官從事入少府見符著持板漢官目錄曰古三卿司空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