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左右廳治事;應天少尹一員,及三京司錄通管府 事。南渡初,其東京、北京並置留守,以開封、大名知府 兼,又以掌兵官為副留守。其後,河南復,南京、西京置 留守。紹興四年,帝將親征,以參知政事孟庾為行宮 留守,奏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官一員,幹辦官二員, 準備差遣差使各三員,使臣五十員,又置留司臺官 一員。五年,罷局。其後秦檜為行宮留守,援例置官 經略安撫司,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祕閣以上充。掌 一路兵民之事,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 其賞罰,稽其錢穀、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若事 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即干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 者,聽以便宜裁斷。帥臣任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 御戎裔,則為經略、安撫使兼都總管,以統制軍旅。有 屬官典領要密文書,奏達機事。河北及近地,則使事 止於安撫而已。其屬有幹當公事、主管機宜文字、準 備將領、準備差使。元祐元年,詔陝西河東經略安撫、 都總管司,自元豐四年後,應緣軍興添置官屬並罷。 又詔罷經略安撫司幹當官。二年,詔沿邊臣僚奏請 事,並先赴經略司詳度以聞。元符元年,詔經略司遇 軍興,差發軍馬,具數關報走馬承受。崇寧二年,熙河 蘭會經略王厚奏:「溪哥城乃古積石軍,今當為州。乞 以李忠為守,置河南安撫司。」從之。四年,置河東、陝西 諸路招納司,並隸經略司。五年,詔河東同管幹沿邊 安撫司公事,許歲赴闕奏事一次。政和四年,詔移京 西路安撫於河南府,京東路安撫於應天府。宣和二 年,詔瀘州守臣帶潼川府、夔州路兵為都鈐轄、瀘南 沿邊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安撫使。又詔罷置輔 郡,內潁昌府帶京西路安撫使。三年,詔杭、越州、江寧 府、洪州守臣並帶安撫使。六年,詔瀘州止帶主管瀘 南沿邊安撫司公事,仍差守臣。七年,詔河陽、開德守 臣並帶管內安撫使。舊制,安撫總一路兵政,以知州 兼充,大中大夫以上或曾歷侍從乃得之,品卑者止 稱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中興以後,職名稍高者出 守,皆可兼使,如係二品以上,即稱安撫大使。廣東西、 荊南、襄陽仍舊制,加「經略」二字。凡帥府皆帶馬步軍 都總管。建炎初,李綱請於沿河、沿淮、沿江置帥府,以 文臣為安撫「使,帶馬步軍都總管,武臣一員為之副, 許便宜行事,辟置僚屬將佐,措置調發,惟轉輸屬之 漕使。」其後,沿江三大使司辟置過多,邊報稍寧,詔加 裁定。參謀、參議官、主管機宜文字、主管書寫機宜文 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文臣準備差遣、武臣準備 差使、準備將領各以五員為額。其餘諸路,或隨地「輕 重而損益焉,餘從省罷。」後以諸路申請,或置或省不 一。淳熙二年,詔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興州 分為七路,每路委文臣一員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 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 臣依舊帶行,候正官到日交割。慶元二年,詔利州西 路安撫司於興州置司,命都統制兼。五年,臣僚言:「遴 選帥才,除嘗任執政外,兩制從官必曾經作郡,庶官 必曾任憲漕,實有治績者。」從之。惟廣南東、西兩路則 帶經略、安撫使。紹興五年,令襄陽守臣、湖北師司各 帶經略、安撫使,後罷,惟二廣如故。
走馬承受,諸路各一員,隸經略、安撫總管司,無事歲 一入奏,有邊警則不時馳驛上聞。然居是職者惡有 所隸,乃潛去「總管司」字,冀以擅權。熙寧五年,帝命正 其名,鑄銅記給之,仍收還所用奉使印。崇寧中,始詔 不隸帥司而輒預邊事,則論以違制。大觀中,詔許風 聞言事。政和五年,詔:「諸路走馬承受,體均使華,邇來 皆貪賄賂,類不舉職,是豈設官之意?其各自勵,以稱 任使。或蹈前失,罰不汝赦。」明年七月,改為廉訪使者。 宣和五年詔:「近者諸路廉訪官,循習違越,附下罔上, 凡邊機皆先申後奏,且侵監司,凌州縣,而預軍旅、刑 獄之事,復彊買民物,不償其直,招權怙勢,至與監司 表裏為惡。自今猶爾,必加貶竄。」靖康初罷之。依祖宗 舊制。復為走馬承受。
發運使副判官掌經度山澤財貨之源,漕淮、浙、江、湖 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制茶、鹽、泉寶之政,及專舉 刺官吏之事。熙寧初,輔臣陳升之、王安石領《制置三 司條例》,建言:「發運使實總六路之出入,宜假以錢貨, 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之有無而移用之。凡上 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在京倉庫 之數,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 斂散之權,歸於公上,則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從之。 既又詔六路轉運使弗協力者宜改擇,且許發運使 薛向自辟其屬。又令舉真、楚、泗守臣及兼提舉九路 坑冶、市舶之事。元祐中,詔發運使兼制置茶事。至崇 寧三年,始別差官提舉茶鹽。政和二年,罷轉般倉,六 路上供米徑從本路直達中都,以發運司所拘綱船, 均給六路。宣和初,詔發運司視六路豐歉,和糴上供, 乃祖宗舊制。曩緣姦吏侵用糴本,遂壞良法。自今每 歲加糴一百萬石,同年額輸京。三年方臘初平,江、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