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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2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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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語,唐以前常言耳。自為官稱,人不復云。

《燕翼貽謀錄》大夫之稱亞于卿,而郎官上應列宿,文 臣以為階官,宜也。況其來自古,初非創意立名,故神 宗正官名,遠考古制,以大夫、郎易職事,舊稱為寄祿 官。若武臣橫行、正副使之稱,與承制、崇班、供奉、侍禁、 奉職、借職、「差使、借差」,非名之不正也。政和乃悉易以 大夫、郎之稱,此豈被堅執銳、馳驅弓馬者之所宜稱 「乎?橫行以十二階易十二階,猶之可也,正、副使各十 九階,並以八階易之,無乃輕褻名器之甚乎?昔之超 轉,猶作九資」,則是副使四十五年可轉不過四資,是 減四十五年為十年矣。祖宗多為武臣等級責其邊 功,非有奇功殊勳,無因超越,故文臣正郎、員外各止 于三轉,而武臣正使、副使必各九轉。聖君宏模,一旦 壞于建議之臣,使良法美意,掃地無遺,最甚者稱謂 不顧義理所在。若文武官名一依元豐之制,則人無 得而議矣。

通判舉人改官與太守同,自提舉常平使者列於監 司,諸路頓增員數。熙寧元年十二月,始詔通判不得 舉人改京官。元豐初,詔改官人五日引一甲、一甲三 人,歲以百四十人為額。至元祐元年四月,罷諸路提 舉常平,再命通判,歲終舉改官一人或縣令一人,間 舉十二月。以改官員多,吏部侍郎孫覺請歲以百人 為額。從之。紹聖三年,吏部乞以每甲五人引見,不拘 數,則是歲有三百餘員也。中興以來,改官人數絕少, 歲不過數十人,雖令選人舉官,逐員放散,數亦不增。 至紹熙初,號為「頓增」,一僅三十餘員。慶元以後,歲有 溢額。蓋孤寒路絕,得舉官五員俱足,而不得者多不 破白,勢使然也。

《揮麈後錄》:舊制,京官造朝,不許步行。每自外任代還, 朝參日,步軍司即差兵士三人,馬一匹隨從,得差遣。 朝辭畢,所屬徑關排岸司應副,回綱船,乘座以歸。如 在蘇、杭間居止,即差浙西綱船。選人改官授告有日, 閤門關步軍司差人馬,如五人改官,即五騎、十五人 伺候內前,授告了,各乘馬。以故一時戲語云:「宜徐行, 照管踏了選人。」

愧郯錄。今世中臺給黃牒之制,前必曰「尚書省牒某 官」,而右語則曰:「差充某職,替其官成資闕。」珂嘗得皇 祐五年十二月《敕牒》一,其詞曰:「中書門下牒光祿寺 丞錢中立,牒奉敕宜差知虔州贛縣事替阮士龍,過 滿闕候交割縣務諸般公事,一一點檢,依例施行。牒 至,准敕,故牒。」珂謹按祖宗朝造命之地,本曰中書門 下,制敕院在焉。自元豐分三省,中書取旨,門下省審, 尚書奉行,而其職始分。故熙寧以前,士大夫所被受 堂帖,多是中書省劄子,而官制後始歸之尚書,非沿 襲之誤也。如「候到交割點檢」數語,祖宗之重,民事謹, 職守不厭於詳,且複蓋於此有稽焉。

「本朝雜壓之制,雜流伎等官皆入品,而寺監之吏,凡 未出官而先給告者,亦通謂之入品,但以所居官為 品之高下,不復有分別。」珂按《高峻小史劉昶傳》:「元魏 高祖臨光極堂大選,高宗曰:『當今之世,仰祖質朴,清 濁同流,混齊一等,君子小人,名品無別,此殊為不可。 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品,九品之外,小人之』」 官復有七等。若有人可起家,三公恐賢才難得,不可 止為一人,渾我典制。昶對曰:「陛下刊正《九流》,為不朽 之法,豈惟髣髴唐、虞,固已有光二代。此雖為門地而 言,然九品之官,不混他品,亦一時之制,與今士夫、皂 隸、閹豎、伎術,混為一區,為不同也。」

《文獻通考》:元豐未改官制之前,大率以職為階官。以 宰執言之,如「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職尚書 禮部侍郎參知政事」之類是也。然所謂吏部尚書、禮 部侍郎未嘗專有所係屬,治其事則以為職,不治其 事則為階官,猶云可也。猶選人七階,則皆以幕職、令 錄之屬為階官,而幕職令錄則各有所係屬之監司 「州縣,遂至有以京西路某縣令為階官,而為河北路 轉運司勾當公事者;有以陝西路某軍節度判官為 階官,而為河東路某州州學教授者;有以無為軍判 官為階官,而試祕書省校書郎者」,其叢雜可笑尤甚。 元豐時,未暇革正,至崇寧二年,刑部尚書鄧洵武極 言其事,遂以承直郎以十七階換之。

《玉堂漫筆》:「漢制,以本官任他職者曰兼,常惠以右將 軍兼典屬國是也。以高官攝卑職者曰領,劉向以光 祿大夫領校書是也。唐制有曰『攝』」者,如侍中之攝吏 部是也。又有行、守、試之別,職事高者為守,職事卑者 為行,未正名命者為試。宋制則高一品為行,下一品 為守,下二等為試。元祐以後又置權官,如以侍郎權 尚書之類。漢制,趙充國為假司馬,則又有假職矣。 《癸辛雜識》:廣西諸洞產生金,洞丁皆能淘取,其碎粒 如蚯蚓泥,大者如甜瓜子,故世名「瓜子金。其碎者如 麥片,則名麩皮金。」金色深紫,比尋常金色復加二等, 此金之絕品也。銀之品有紋如羅甲者,有松紋者,有 中窪而郭高者,皆為精銀。其絕品則色青,故官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