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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2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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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臣議,則曰「下御史。」如制書班下諸王國,則御史 請於丞相,同書而行。此之謂「御史下相國」,相國下諸 侯王也。或班下諸郡,則御史與中丞同書,而不經丞 相,此之謂「御史中執法下郡守」是也。以御史乃丞相 之副,而中丞又「御史大夫之副。諸侯王尊於郡守,故 丞相主行其尊,而御史主行其卑耳。」及御史大夫抗 丞相之權,對立而為兩府郡國事不上丞相而上御 史,御史得以意平決之。而武帝又急於功利,乃專任 御史大夫,事多自行。是故張湯為御史大夫,數行丞 相事,造白金皮幣,而李、蔡、嚴、翟不與議;倪寬為御史 大夫,與上議封禪事,及徙流民四十萬於邊,而石慶 不與議。夫大臣既不與大事,則賤臣得以輕柄臣,而 大臣無權,小臣益橫。至於其權既分列四出,而貪權 者欲起而收之,雖簿書期會之瑣屑,不惜以身冒為, 於是上多事而下多欺矣。至中丞,則在殿中蘭臺受 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初時 尚書諸吏等職未設,所謂親近天子而疏決內外,以 助人主聽斷者,惟此一人而已。武帝以中丞之官不 甚周密,於是始置中書,居中受事;又置諸吏,居中舉 不法。又每詔下,自兩府下九卿,自九卿下郡國,而不 由中丞。於是中丞之官,不得居中制事,不過為掌治 刑獄等官而已。中丞之權既分,則內而侍御史,外而 部刺史,其職皆弛而不振。是以武帝末年,公卿守令 多為奸猾,不能制,於是內置司直、司隸,外置繡衣直 指使,持節擊斷於中都郡縣之間,猶不能勝。蓋不知 中丞之職廢,而刺史奏尚書,事多擁蔽,故侍御史、部 刺史皆不得舉其職故也。宣帝懲之,復初制,令丞相 遣掾史按事郡國,每事奏上,丞相一一為披陳之,是 以政修事舉,內外稱職,然猶未知復中丞之權。故元 帝時,石顯用事,奪丞相之權,而刺史奏事京師,復為 石顯等擁蔽。及陳威為中丞,欲申行總領部,刺史奏 事之職,卒為石顯所排。以此見中丞職久曠而奪於 中書,一旦欲舉之難矣。至成帝罷中書之「職,而薛宣 為中丞,所舉奏遂白黑分明」,則中丞居職,其效如此, 初制蓋可忽哉!至其九卿,初以京輔豪右,非一縣可 令,故屬之太常九卿之長,而列侯屬之主爵,尚書主 章奏屬之少府,皆有本末次第。及武帝分更,始改為 三輔,而太常之權稍微,主爵之職遂廢。用宦寺為中 書,謁者不屬少府,而章奏始不由於廟堂,以至建水 衡之官,而侵大農之職,置中都三十六獄而紊廷尉 之權,而桑弘羊等致利,王溫舒之屬峻法,倪寬等推 文學,九卿更迭用事,而大臣之權盡去矣。不思今之 九卿,固他日宰相也,豈為宰相不可盡信,而為九卿 固可信耶?且朝廷重宰相,所以自重。若使九卿各行 其志,以與宰相爭權,則朝政紛紛,何時定乎?將軍之 官,自周末有之,以將兵得名,而國權重在兵。呂后時, 以呂祿為上將軍,示握兵尊重,專制朝權。文帝以外 藩入踐,即日拜宋昌為衛將軍,薄昭為車騎將軍,入 宿衛,收兵柄,蓋安危係之矣。至武帝,外事四裔,建置 頻仍,後尊寵大將軍青、薄將軍為秦官,而倣《周官》司 馬置大司馬冠大將軍之號,又設驃騎、車騎左右將 軍副之,而大將軍特重。霍光受遺詔輔昭帝,每大議, 冠百僚,具奏上而事取決於光,因用廢立,天下莫能 難。其子山顯卒以專橫賈禍,宣帝誅滅之,而詔大司 馬不得冠將軍,權稍絀焉,然名號未除。至成帝,尊用 舅氏平陽侯鳳,遂以大司馬、大將軍領尚書事,任政, 而兄弟繼起在位,威勢出呂、霍之上,天下寒心。哀帝 即位,罷王氏列侯,俾就國,當矣。而寵幸人董賢至以 大司馬復印綬官屬,位司徒上,事益悖驁。無何帝崩, 而王莽遂以椒親起大司馬,入柄國,又置三公官,而 莽以太傅充三公,尋以安漢公備四輔。已,復以宰衡 位王公上,而內移漢祚。原其所以,蓋外戚握兵專政 之日久,雖哀帝奪之不以道,趨成厥勢,而實自武帝 寵霍光始也。可勝悼哉!光武中興,務從節約,并省官 職,固所以懲孝武奢廣之弊。既省三公之屬,而九卿 之屬則又省;既省朝廷之官,而郡國之官則又省,惟 司隸校尉獨無所省,尚書之員反增其二,帝意固可 想見矣。抑不思漢初之制,宰輔重於朝,九卿率其屬, 名城封於宗室,都尉播於郡國,其綱維固善,詎可以 冗官視之?蓋武帝之制可變,而高帝之舊未可輕易 也。帝徒憤數世之失柄為相,權過重,於是罷丞相、太 尉官不置。踵西漢末,設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為三 公,尋改司馬為太尉,名。三公析一相而三,然獨責之 綜庶務,下親吏事。而故時丞相有長史得以舉劾,有 司直得舉不法,皆罷省,所以奪其權也。又王梁以讖 文用,韓歆以直諫死,司徒鄧禹居外,而尚書伏湛攝 行,所以替其尊也。蓋其視三公也輕,則其用之也易, 去之也不難。在內不過責以吏事,雖在外亦無所不 可。體統不正,事歸臺閣,而三公為虛名矣。至明帝以 東平王蒼為驃騎將軍、錄尚書事,而三公屈居將軍 之下,權益替焉。若乃災異策免,所以責之者益苛,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