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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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二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二

  唐一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五則 元宗開元十五則 天寶七則 代

  宗寶應二則 永泰一則 大曆二則 德宗建中二則 貞元八則

銓衡典第八十二卷

考課部彙考二

唐一

唐制,「百官以四考定其階敘。以吏部考功郎掌功過 善惡之考法。」

按《唐書選舉志》:「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 階敘。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 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別敘。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 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勞歲一敘,給記階牒,考多者準 考累加。」按《百官志》:「吏部考功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若死而傳 於史官,諡於太常,則以其行狀質其當不。其欲銘于 碑者,則會百官議其宜,述者以聞,報其家。」其《考法》:凡 百司之長,歲較其屬功過,差以九等,大合眾而讀之。 流內之官,敘以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 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善狀》之外,有二十七 最:一曰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二曰銓衡 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三曰揚清激濁,褒貶必 當,為考校之最;四曰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 最;五曰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六曰決斷 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七曰部統有方,警守無 失,為宿衛之最;八曰兵士調習,戎裝克備,為督領之 最;九曰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十曰讎校 精審,明於刊定,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納 明敏,為宣納之最;十二曰訓導有方,生徒克業,為學 官之最;十三曰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軍將之最;十 四曰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十五曰詳錄 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十六曰訪察精審,彈舉 必當,為糾正之最;十七曰明於勘覈,稽失無隱,為勾 檢之最;十八曰職事修理,供承彊濟,為監掌之最;十 九曰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 以時,收穫成課,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謹於蓋藏,明 于出納,為倉庫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虛,究理精密, 為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醫卜,效驗多著,為方術 之最;二十四曰檢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二 十五曰市廛弗擾,姦濫不行,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 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邊境清 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一最四善為上上一最,三 善為上中一最二善為上下。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 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 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 下中;居官飾詐,貪濁有狀,為下下。」凡定考,皆集於尚 書省唱第,然後奏親王及中書門下。京官三品以上, 都督、刺史、都護、節度、觀察使,則奏功過狀,以覈考行 之上下。每歲,尚書省諸司,具州牧、刺史縣令殊功異 行、災蝗祥瑞,戶口、賦役增減,盜賊多少,皆上於考司。 監領之官以能撫養役使者為功,有耗亡者以十分 為率,一分為一殿。博士、助教計講授多少為差。親、勳 翊衛以行能功過為三等,親、勳翊衛、備身東宮親勳 翊衛、備身王府執仗親事、執乘親事及親、勳翊衛主 帥校尉、直長、品子、雜任飛騎,皆上、中下。考有二。上第 者加階番,考別為簿,以侍郎顓掌之。流外官以行能 功過為四等:「清謹勤公為上,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 職為下;貪濁有狀為下下。」凡考中上以上,每進一等, 加祿一季;中中守本祿;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奪祿一 季。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進一階一中上考,復進 一階;一上下考,進二階。計當進而參有下考者,以一 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雖有 下考,從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執奏 者,進其考。

高祖武德二年親閱群臣考績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武德二年二 月,帝親閱群臣考績,以李綱、孫伏伽為上。帝初受禪, 以舞人安叱奴為散騎侍郎,綱上疏論諫,伏伽亦諫 賞獻琵琶弓箭者,及請擇正人為太子、諸王師友,皆 言詞激切,故皆陟其考第,以旌賞之。」

太宗貞觀元年詔定刺史縣令以下等官考課法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貞觀元年二 月詔:「刺史、縣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時鰥寡數 少,量准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如其勸導乖方,失於配 耦,准戶口減少以附殿失。」

貞觀 年。定以京官望高者。分校內外官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