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明殿學士。
貼職錢五十貫,米麥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麪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學士
正三品:貼職錢四十貫,米麥各二十石,添支米二石,麪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徽猷、敷文閣直學士,保和殿待制
貼職錢三十貫,米麥各一十七石五斗,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
貼職錢二十貫,米麥各一十二石五斗,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祕閣修撰
以上貼職錢各一十五貫。
直龍圖、天章、寶文閣,直顯謨、徽猷、敷文閣、直祕閣。
以上貼職錢各一十貫
宣和間,罷支貼職錢,仍舊制添支。紹興因之,令諸觀 文殿大學士至保和殿大學士料錢,春冬服隨本官; 資政殿學士至待制料錢隨本官春冬服從一多給。 又諸學士添支錢,曾任執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並 支,其餘在京支外任不支米、麪、茶、炭、奉馬傔人衣糧, 內外任並給酒,添支馬草料,外任勿給外此有依祖 例添支
如六部尚書而下職事官,分等第支廚食錢,自十五貫至九貫凡四等,並依《宣和指揮》。修書官折食錢,「監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討、著作,三十五貫。並依自來體例。」
有特旨添支。 又按《志》,諸路職田租存田亡者,並與 落租額。紹興間,懼其不均,詔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 官多田少,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須管數足。又詔:將空 閒之田為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 始。其有無職田選人并親民小使民,每員月支茶湯 錢一十貫文,內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 足,「所以厚其養廉之利。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覈 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凡職租 不許輒令保正催納,或抑令抑納見錢,或無田平白 監租,或以虛數勒民代納,或額外過數多取,皆申嚴 禁止之令,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 罷廢未幾而復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糴本,轉收 馬料,旋復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勵清操也。若其頃畝 多寡,具有成式:知藩府二十頃,發運轉運使、副總管、 副總管、知節鎮一十五頃,知餘州及廣濟、淮揚、無為、 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 軍并路分鈐轄一十頃,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兩 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知 餘軍及監并通判,節鎮州鈐轄,安撫副使,都監,路分 都監、將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通判餘州及軍滿 萬戶縣令六頃,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都監, 發運、轉運司主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將官,節鎮 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轉運司主管帳司,不滿五 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餘州都監,走馬承受公事,主 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節度 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砦都 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餘州判官, 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軍監都監,三頃五十畝。 軍監判官,餘州推官,餘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 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 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滿五千戶縣丞,萬戶縣簿 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三頃;餘州及軍 監曹官,州學教授,不滿五千戶縣丞,滿五千戶縣簿 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五十畝;不 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 俱二頃。
孝宗乾道六年閏四月癸巳增環衛官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定七年頒定祿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嘉定七年 五月壬辰。命有司考賦祿之制。類成書。以為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