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明會典》:「凡五府帶俸都督僉事俸糧,嘉靖三十六 年題准,除原係軍功陞授及皇親特陞實授者,俱照 舊關支」外。其餘推陞署職,止照原職。指揮等官於原 衛所關支。其柴薪銀兩於本府關支。又題准京營各 帶府銜署職、俸糧只照原職於本府關支。其各處總 兵官俱照前例、於原衛關支
嘉靖三十九年定、各直省官支給扣除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令各直省查照設官員數 品級額該俸糧馬夫銀若干,除見任支給外,其餘陞 遷、給由、事故等項,離任者即與扣除貯庫,每季終類 解本省府各項銀兩,類總解部。
嘉靖四十二年准在京官俸,俱於祿米倉關支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將在京府部等衙門 原額俸糧六萬餘石、各衙門自收者,改於祿米倉收 納。各衙門按月造冊關支
嘉靖四十四年定宗親支給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宗室若既請繼封爵, 原給祿米,不當復支。如有請封而仍前冒支者,查參 降革。庶人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支。庶女 任令擇配,不得復給米布婚葬之資。 又題准:儀賓 守制,照文官丁憂例截日住支。服闋之日,查無違礙, 方許申請開俸。若妻亡之日即住支,不許虛冒。 又 定: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其歲給口糧,照歷年 原議減庶人三分之一,給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 支。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例支給。花生子女,不拘已 未請封,盡行革去爵祿。 又題准:鎮國將軍以下,及 主君儀賓,例有冠服房屋墳價,俱令停給,以備補祿 糧不足之數。 又奏定: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請 封,且給祿米三分之一。習學五年,親王方與奏請出 學,支本等全祿。 又題准,凡遇放支祿糧,不許宗室 擅自擾亂衙門,陵虐官司,違者,聽委官就將應得祿 糧扣除入官,一面啟王參奏處治。
穆宗隆慶元年令南京文武官俸糧折銀三年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南京大小文武衙門,自隆 慶元年起至隆慶三年止,每年九月,官員俸糧折鹽, 俱以四六兼支,照依時估扣放。以後年分,照舊二八 兼支。并鹽斤續收數多,臨期再行議處。」
隆慶四年、准閱視閒住指揮等官、給俸有差
按《明會典》:「凡閒住指揮、千戶等官,隆慶四年題准:京 衛報五府兵部,外衛報守巡兵道。」三年閱視一次。弓 馬習熟,謀勇兼資,素行無議,列為上等,准食全俸錄 用。次則騎射多中而無大過,亦准支俸。其有下等,庸 惰自廢,而騎射無能者,與支半俸。若三年不與閱試, 而衛所通同冒支俸銀者,一體坐贓治罪。
隆慶五年准錦衣衛烏龍潭等倉官攢照例折銀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議准南京戶部查將錦衣衛烏 龍潭等倉官攢,照四門倉、三馬房草場官攢事例,應 支俸糧,每米一石折銀七錢
隆慶六年,定《京官折俸分數》及《武舉支米例》。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議准: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折 俸,七分支銀,三分支錢。今自本年春季起,以十分為 率,九分支銀,一分支錢。金背錢六釐,每八文折銀一 分,火漆錢二釐,嘉靖鏇邊錢二釐,俱每十文折銀一 分。 題准:武舉中式千百戶指揮等官,於祖職俸糧 外,加武舉米三石。如有革任閒住等項,原加米三石, 截日住支。敢有隱情冒支者,并掌印官各照侵欺事 例問罪。
神宗萬曆元年定武舉支米例
按《明會典》,「凡武舉中式,應加米數,月支三石。」萬曆元 年題准:「武舉官生,若委用之後,已經革任,後復推用, 雖在年限之內,不得復支武舉米石。告養病者,病痊 之後,如係支過五年之外,才力雖堪,但許聽候推用, 所加米石,難復開支。其餘未經推委,或回部聽候別 用者,與無薦舉同,俱扣至十年而止。」
萬曆三年,定「降俸、罰俸」例。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議准:今後凡遇題准降俸罰俸 官員,自司道以至府州縣等官,俱以文到日為始,各 該撫按查降罰年月、級數,紀錄在簿,待滿日申呈之 時,計數催解布政司及各府收貯,另立項款,造入年 終報部冊內。戶部先立簿籍,案候稽考。如有凶荒賑 濟,先期咨呈本部知會,以憑題請動支。
萬曆七年,定宗親罪廢及有事故者給口糧例。 按《明會典》:「萬曆七年議准,罪宗庶人見在食糧七十 二石者,照擅婚例,減為五十石。原係生三子以上減 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兼支。以後子孫請名 之後,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給口糧。不論人數多寡,俱 歲止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下者,仍隨父母養贍。 其高牆閒宅正犯已故,所遺家屬,釋放回府,原已賜 名者,歲給本色米十二石;無名者,許其照例請名之 後,亦給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後子孫名糧如之。如止 遺母、妻無可倚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