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太祖實錄》,「洪武十年 十月辛酉,制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祿之數。」是 國初此制未廢,不知何年收職田以歸之上,而但折 俸鈔。〈實錄會典皆不載〉其數復視前代為輕,始無以責吏之 廉矣。
《宣宗實錄》,宣德八年三月庚辰,兼掌行在戶部事、禮 部尚書胡濙奏請,文武官七年分俸鈔,每石減舊數, 折鈔一十五貫,以十分為率,七分折與官絹,每匹准 鈔四百貫,三分折與官綿布,每匹准鈔二百貫。從之。 濙初建議與少師蹇義等謀,義等力言不可,曰:「仁宗 皇帝在春宮久,深知官員折俸之薄,故即位特增數 倍,此仁政也,豈可違之!」濙初欲每石減作十貫,聞義 等言,乃作十五貫。白而行之,而小官不足者多矣。〈已上 實錄文〉
《會典》「官員俸給」條云:「每俸一石,該鈔二十貫。每鈔二 百貫,折布一匹。」後又定:布一匹折銀三錢。是十石之 米,折銀僅三錢也。蓋國初民間所納官糧,皆米麥也, 或折以鈔布。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鈔。其後鈔 不行而代以銀,於是糧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輕者愈 輕。其弊在於以鈔折米,以布折鈔,以銀折布,而世莫 究其源流也。
《北夢瑣言》:「唐相畢諴,家本寒微,其舅為太湖縣伍伯。」 〈伍伯即今號雜職行杖者〉相國恥之,俾罷此役,為除一官。累遣致 意,竟不承命,特除選人。楊載宰此邑,參辭日,與私第 延坐,與語期為落籍,津送入京。楊令到任,具達台旨。 伍伯曰:「某下賤,豈有外甥為宰相邪?」楊令堅勉之,乃 曰:「某每歲公稅享六十緡事例錢。」〈蓋如今之工食〉「苟無敗闕, 終身優渥,不審相公欲為致何官職?」楊令具以聞,相 國歎賞,亦然其說,竟不奪其志也。夫以伍伯之役而 歲六十緡,宜乎臺皁之微,皆知自重。乃信《漢書》有趙 廣漢奏令長安游徼獄吏秩百石。其後百石吏皆差 自重,不敢枉法妄繫留人,誠清吏之本務。謂貪澆之 積習不可反而廉靜者,真不知治體之言矣。
祿制部外編
《輟耕錄》:元統間,杭州鹽倉宋監納者,嘗客大都,求功 名不遂,甚至窮窘。然頗慎行止,不敢非為。遂出齊化 門求一死所,望見水潭,將欲投入,虛空中有鬼作人 聲云:「宋某陽壽未終,不可死也。」四顧一無所有,於是 默默而回,中途拾得一紙帖云:「宋某可於吏部某令 史下某典吏處,習學書寫。」翼日物色之,果得其人,遂 獲進步。再得一帖云:「汝可求託某人,謀請俸祿。」因依 所言,一舉而成。凡歷俸數十月,至於受敕命,獲財寶, 取妻買妾,生子育女,為富家翁,一皆陰冥所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