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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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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五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五

  金總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十則 章宗明昌三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三則 宣宗貞祐三則 興定一則 哀宗正大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一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四則

銓衡典第八十五卷

考課部彙考五

金立考課法,設銓頭行止簿,以書百官資考功過。 按《續文獻通考》:「金考課法,凡內外官之政績,所歷之 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滿皆備陳於解由,吏部 據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於銓擬時讀之,謂之銓 頭。」又會歷任銓頭而書於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為 類,而書各人平生所歷之資考功過者也。又為簿列 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小黃綾書更代之期,及其 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之要領焉。凡縣令則省 除,部除者皆通書而各疏之。

海陵天德三年詔朝官稱疾不治事者覈其實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閏四月「戊戌,詔朝官稱 疾不治事者,尚書省令監察御史與太醫同診視,無 實者坐之。」

正隆二年令廉能官復與差除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廉察之制始見 於海陵時。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復與差除之 令。」

世宗大定二年令職官定為三等黜陟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年十一月「丁酉,第職官廉 能、污濫、不職各為三等而黜陟之。」 按《選舉志》:「大定 二年,命察到廉能官,第一等進官一階,陞一等,其次 約量注授污濫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 次一年,皆降一等。詔廉問猛安謀克,廉能者,第一等 遷兩官,其次遷一官;污濫者,第一等決杖百罷去,擇 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復 職。」《蒲輦》「決則罷去,永不補差。」

大定四年,定「提點院務官功酬虧永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功酬虧永之制, 凡諸提點院務官,三十月遷一官,周歲為滿,止取無 虧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 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 羨則依此陞遷,其陞降不盡之數,於後任充折。」 大定七年,詔察縣令善惡。

按《金史世宗本紀》:「七年十一月乙丑朔,上謂宰臣曰, 聞縣令多非其人,其令吏部察其善惡,明加黜陟。 大定八年,令進士歷五任呈省,省祗候郎君驗才理, 考其所察廉能官,候秩滿陞除。」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八年進士 格歷五任,令即呈省。省祗候郎君先役六十月。以試 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才幹者再理六十月。 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用識女直字者。 又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職官多 貪污以致罪廢。其餘亦有因循以苟歲月者。今所察 能實可甄獎,若即與升除,恐無以慰民愛留之意。且 可遷加,候秩滿日升除。」

大定十年,諭宰臣廉察百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年正月上謂 宰臣曰:「今天下州縣之職多闕員。朕欲不限資歷。用 人何以遍知其能。擬欲遣使廉問。又慮擾民而未得 其真。若令行辟舉之法。復恐久則生弊。不若選人暗 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後陞黜之。何如。」宰臣曰:「當如聖 訓。」 上又曰:「舉人之法若定。三品官當舉幾人。是使 小官皆諂媚於上也。惟任滿詢察前政,則得人矣。」 又謂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為隨朝職任,便不能離 常調。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滯。如驗入仕名項,或 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稱職,即與外除。」 又謂宰臣 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聞百姓或請留 者,類皆不聽。凡小官得民悅,上官多惡之,能承事上 官者,必不得民悅。自今民願留者,許直赴部告呈省, 遣使覆實,其績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縣令之類, 以示激勸。」

大定十一年,令考察內外百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一年八月乙巳。上謂宰臣曰:「隨 朝之官。自謂歷一考則當得某職。兩考則當得某職。 第務因循碌碌而已。自今以外路官與內除者。察其 公勤則升用之。但苟簡於事。不須任滿便以本品出 之。賞罰不明。豈能勸勉。」 按《選舉志》。「十一年上謂宰 臣曰。隨朝官多自計所歷。一考謂當得某職。兩考又 當」得某職,故但務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違。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