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數十之一,騾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及一分者,降一 等,決四十。若駝馬牛羊虧元數一分,馬百死四十,徵 虧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承安二年令監察御史考察猛安謀克更定犯選格官殿年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十一月壬子,諭尚書省, 「猛安謀克既不隸提刑司,宜令監察御史察其臧否。」
按《選舉志》:「求仕官有犯公私罪贓污者,謂之犯選。」
格。舊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復仕 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則殿一年。凡罷職會赦 當敘者,及降殿當除者,皆具罪以聞而後仕之。凡增 課陞至六品者,任回復降。既廉陞而再任覆察不同 者,任回亦降。
承安四年,定「諸局分承應人五考出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諸局分承應人 四考出職,承安四年復為五考。自大定十二年,凡增 考者,惟護衛則否。」
泰和元年定官吏考滿陞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元年定制: 自第一等闕外,第二等闕滿,合注縣令者,升上令;少 一任與中令;少二任與下令;少三任以上者,與錄事、 軍防判,仍減一資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 等任滿,合注縣令者,升中令;少一任與下令;少二任 以上者,與錄事、防判,亦減一資注令;少四任以上者, 並注丞、簿,已入縣令者,秩滿日與上令仍依各等資 考內通減兩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減一資注授。 經保充縣令,明問相同,依資考,不待滿升除。」見隨朝 者,考滿升注。既陞除後,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 泰和四年,詔定縣令考課及監察御史優劣。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四年夏四月丙申,詔定縣令 以下考課法。」 按《選舉志》:「監察御史,泰和四年,制以 給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優劣。」
泰和八年,定「御史失糾察者治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監察御史,八 年定制,事有失糾察者以怠慢治罪。」
宣宗貞祐二年詔監察御史及審錄官考覈諸路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貞祐二年,李英 言:「兵興以來,百務煩冗,政在用人。舊雖有四善、十七 最之法,而拔擢蔑聞,幾為徒設。大定間,以監察御史 及審錄官分詣諸路,考覈以擬,號為得人。可依已試 之效,庶幾使人自勵。」詔從之。 凡監察御史,貞祐二 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為稱職,數不及 且事無切務者為「庸常。」數內有二事不實者為「不稱 職。」
貞祐三年,詔河北州縣官有勞績者升遙領之職,降 罰者本處居住。又敕罷沿河州縣官不稱職者。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壬戌,詔河北州縣 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舉,不聽以他事差占,仍勒終 任,有勞績者但升遙領之職,應降罰者亦止本處居 住。時河北殘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丙 寅,敕沿河州縣官罷軟不勝職任者汰去,令五品以 上官公舉,仍許今季到部人內先擇能者,量緩急易 之。
貞祐四年,命省定「監察御史可否。」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監察御史,貞 祐四年命臺官辟舉,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興定元年定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縣令監察御史任滿復令御史臺察其能否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宗南遷,嘗以 御史巡察。興定元年,以縣官或非材,監察御史一過 不能備知,遂令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仍別選官 巡訪,以行黜陟之政。 凡監察御史任滿,御史臺察 其能否,仍視其所察公事,具書於解由,以送尚書省。 如所察事皆無謬戾,為稱職,則有升擢,庸常者臨期 取旨」,不稱者降除,任未滿者不許改除。 又詔:「自今 吏部每季銓選,差女直、漢人監察各一員監視,又盡 罷前犯罪降除、截罷及承應未滿解去而復為隨處 官司委使者。」又定制,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令隨 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 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歲一人,仍令兼領 樞密院彈壓之職,以鎮軍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陵 辱決罰,到任半年,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又半年 覆察,考滿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備為上等,升職一等。 四事為中等,減二資歷。其次下等,減一資歷。不稱者 截罷。
哀宗正大元年遣官巡察吏治
按《金史哀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哀宗正大元年, 設司農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陞黜之。」
又立法,「命監察御史、司農司官,先訪察隨朝七品。」
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然後移文 使舉所知,仍以六事課殿最,而升黜舉主。故舉主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