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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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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奏准考試考滿教官,初場考《四書》、本經義各一篇, 二場論策各一道。教授、學正、教諭俱本部定中否,訓 導送翰林院定中否。考不通經,係舉人出身者,教授 改吏目,學正等官改典史、監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 稅課司大使、學正等官降河泊所官。衛學并選貢衙 門,學正考不通經,亦同前例。冒報舉人者送問。無府 州縣委官保結者《行查》。雲南各處教官,從選貢衙門 例,亦不論舉人。

正統十年、「令邊海管糧官九年通考赴部。」又命「來朝 官各察所屬治行以聞。」

按《明會典》:「正統十年奏准沿海收糧官,三年六年考 滿,俱留辦事,候九年通考赴部。」

按名山藏《典謨記》:「正統十年正月,命吏部都察院會 同禮部察來朝司府官,令各察所屬治行,舉最以聞。 既,浙江都轉運鹽使司運使丁鎡、鞏昌府知府韓福、 南昌知府胡本惠、寧國知府袁旭、松江知府趙豫、鳳 陽知府楊瓚、海豐知縣王懋、霸州知州張雷、吳縣知 縣葉錫、慶雲縣典史趙亮察最,命人賜金織衣一襲」、 鈔五百貫。宴禮部、吏部,錄姓名、敘擢之。

正統十四年五月,「命大臣考察《中外官吏》。」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代宗景泰元年定南京各衙門官及各處雜職官考滿之制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隸驛遞閘壩司獄 等官,三年六年考滿,南直隸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隸 者赴吏部。凡驛丞九年考滿,牌冊內事蹟不開報 應付過使客,備細花名起數者送問。」凡驛遞等官, 無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凡南京各衙門官員考 滿到部,舊例三年、六年、九年起送赴京,應考覈者,本 部咨南京都察院考過,咨送吏部覆考。景泰元年奏 准,應考覈者從本部覆考,連人咨送吏部。凡南直 隸所屬司獄司、稅課、司局、驛遞、閘壩、河泊等官,三年 六年考滿奏准俱赴本部給由考覈復職,行南京吏 科,填給文憑復任。其牌冊差人類送吏部查考。 景泰三年,命都察院副都御史分行天下,考察官員, 「不實者坐之。」

按《名山藏典謨記》:景泰三年八月,命都察院副都御 史洪英等十七人分行天下考察官員。十月,太僕少 卿黃仕雋言:「臣訪得各處巡撫考察州縣官吏,每憑 里老以為去留。聞里老多因前官縱容往來,囑託公 事,經攬收物,營求催辦,害眾成家,積有年歲。間有端 己臨民,輒貽怨恨,反加誣污,巡撫官輒因黜罷州縣 官員,一聞考察將臨,盛設酒席,邀求泣訴,賄之錢帛, 以此多得保留,否則去之殆盡。用是里老有權,官司 受制無籍,刁民妄行告害,亦繇於此。乞敕該部移文 所在巡撫,分豁詳審。或彼此互詢,或稠獨交察,或獨 步暗行,或遙審面辯。毋徒取迎送隨從,電過風飛,使 貓鼠一家,奸犬同窖。」疏入,命考察不實者坐之。 景泰七年,定府州縣及布按二司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景泰七年,令巡撫巡按會同按察司堂上 官考察府州縣官。其布按二司官聽撫按考察。

英宗天順元年令有司官政績顯著許所屬保留上司覆勘奏聞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奏准:有司官員政績顯著,能得 民心者,考滿去後,許所屬人民赴巡按御史處保留 御史,仍會各該上司覆勘,即與奏聞,以憑旌異陞用。 若有作弊妄保者,罪坐所由。」

天順四年,定「考察降黜等第。」

按《明會典》,「凡考察降黜等第,天順四年,令老疾者致 仕,罷軟者冠帶閒住,有贓者發原籍為民。後分為四 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冠帶閒 住,貪酷并在逃者為民,才力不及者斟酌對品改調。」

又令朝覲官賢能卓異者、賜宴及衣如例。凡管

屯副使僉事考滿奏准將任內該管屯田數目移文 該部查理。如果完結考作稱職。不完考平常

天順八年定、「內外官考察,其有誣枉者,科道官指實 劾奏。」

按《明會典》:「凡京官考察,天順八年奏准,每十年一次 舉行。不拘見任、帶俸、丁憂、公差、養病、省祭等項,俱公 同本衙門堂上官考察。凡考察有誣罔者,令部院 會同內閣考察。在京五品以下文職,并在外布、按二 司官有不公者,許科道官指實劾奏。南京考察不公 者,許南京科道官劾奏。」

憲宗成化二年定軍政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成化二年,令軍 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新襲職 官一體考選。

成化四年,定京官考察例。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令京官五品以下,吏部會同都 察院及各堂上掌印官,公同考察。凡翰林院講讀 以下官,并內閣書辦、四夷館譯字,各帶俸官,令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