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部。 又奏准三年六年考滿不依期限到任者,照 朝覲例過限一年之上,問罪申報。二月之「上,送部別 用;三月之上,罷職不敘;監司容隱不舉,同罪。」
嘉靖二十二年,定「太醫院、欽天監等官考滿陞降例。」 又令:百官朝覲考察撫按官,不得任情淆亂。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太醫院屬官,三六九 年考滿,先送禮部,填注考語,轉咨吏部,違越者禮部 參究。欽天監鴻臚寺通事官,俱照此行。後又題准,吏 目九年考滿,應陞御醫者,行禮部查回應否陞補,方 與題請。其原係署職者,九年考滿,止題實授。 定朝 覲官告乞齎繳考滿文冊者,查其考滿月日,如在七 月以內方准。其月日尚遠及九年考滿者,俱不准 題准朝覲考察。預行各該撫按官,「將三年內所屬大 小官員,不分陞調、考滿、丁憂、起送、緣事在逃等項,凡 係廉勤公謹及貪酷罷軟不謹,老疾才力不及者,各 手注考語,密封送部,以憑考察。務要賢否明白,去留 可據。如毀譽任情,是非淆亂,及枝詞蔓語」自相矛盾 者、聽本部都察院、指實參奏
嘉靖二十四年、令在京除欽天監官外、一概考選軍 政。擢廉能者管屯
按《明會典》,凡京官考察,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門 所屬官員,六年之內未經考察者,不拘陞遷、見任,行 各堂上官開注事蹟揭帖,親攜赴部,以憑參酌去留。 如有隱漏,聽科道連名糾劾。 凡欽天監文華、武英 二殿各辦事中書等官,御用監等監各項匠作官,舊 例俱先期乞恩免考,奏准,欽天監官免考。 又奏准, 太醫院官照例考察。 又按《會典》,凡管屯官,嘉靖二 十四年題准,遇考選軍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 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 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 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 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 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 者,查出各問以「沈匿枉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 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許屯田御史參劾。
嘉靖二十五年、令司府方面給由官員、許撫按奏留 復職。其朝覲官升調、及逃回者、查勘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今後在外司府方面 以上給由官員,除邊方軍馬重大,災傷緊急者,許撫 按合詞奏留,就彼復職。其餘專職常員,地方細故,不 許一概任情輕瀆。即有事出一時委難離任者,止令 暫留管事,事寧之日,仍要給由赴部。 凡朝覲考察, 令部院嚴加查訪。如有貪酷實跡者,不拘曾經撫按 旌」舉,俱要開奏罷黜。 凡應朝大小官員陞調外任, 奏准,不問已未領憑,俱要到部聽候考察,事畢,改給 憑限赴任。違者,參奏罷職。 凡應朝不到官員,係堪 存留人數患病者,查實准令復任。丁憂者,查明准令 守制。其不係患病丁憂者,以逃論。嘉靖二十五年題 准:方面等官應朝逃回者,行各撫按備查因何事故, 如有贓私實跡,嚴行本處官司提問追贓,照依律例 從重問擬。
嘉靖二十七年,令在京給由官員堂上官考覈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在京各衙門給由官 員堂上官,務要嚴加考覈,從公填注賢否的實考語, 封送本部,以憑覆考。案候考察年分,查照黜陟,毋得 市恩避怨,含糊浮泛,以致是非顛倒,人心不服。仍行 南京吏部,轉行各衙門,一體遵行。」
嘉靖二十九年,定五府及錦衣衛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五府大臣并管理府軍前衛侯、伯,與錦 衣衛堂上掌印僉書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每遇考 選軍政之年,俱聽自陳去留,取自上裁。其有不協公 論者,許言官糾拾。」 凡兩京、五府所屬并上直衛所 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悉從巡視京營科道及兵部 驗軍委」官、一體採訪、填註考語、送部考選。 凡錦衣 衛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錦衣衛除皇親帶俸原不 管事達官營操、不係管理軍政等官難以考選外。其 餘若指揮在所管事、并千戶以下等官,不拘見任閒 住。俱聽本衛堂上掌印正官、從公開註賢否履歷、先 期送部。臨期會同議擬。與騰驤四衛一併嚴加考選, 果有廉能可用,仍舊管事。如行止不堪,一體帶俸革 任。又題准:南北鎮撫司與象房管事指揮,兵部臨期 會同錦衣衛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選,論奏去留,取 自上裁。
嘉靖三十年令京官考察,以二月舉行應天府及上 元、江寧二縣,南京部院考察,句容等縣,赴京考察。 按明《會典》,「凡京官考察,嘉靖三十年題准,例該考察 年,著以二月內舉行。將堂上五品及所屬五品以下, 見任住俸公差、丁憂養病、侍親、給假及行查未報并 六年內陞任未經考察等項官員,備開腳色,務在三 月」以內,先送本部查收,約會考察。 題准:南京吏部、 都察院,遇京官六年考察之期,將應天府并上元、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