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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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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政考核,屆期閱冊,各官寓所各貼「迴避」 字樣,嚴加關防。郎中、員外郎、主事俱宿衙門。閱冊完,會同兵科河南道參訂賢否,以定去留。一、各直省副、參、遊、都、守等官,功罪重在封疆。如地方有無失事,盜賊有無緝獲,曾否擾害地方,縱兵虐民等情,該督撫據實開報清冊,無得徇庇遺漏。

一、在外營千總、把總、百總以及外委武弁,不係部推者,不與軍政,仍令該督撫嚴加考覈。如有指稱委署剝軍害民者,聽督撫究處。仍將考覈過姓名、事實,另造清冊,報部備考。

一、軍政考選,關係地方休戚、軍民利害。該督撫如有因循舊習,賢否混淆,致使奸慝漏網者,許科道指名糾參。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題准各官三年考滿,如有過」

期不給由者、聽部院糾參 議准。考滿稱職者、給與

誥敕。 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十二年議准、道員賢

「否,布、按不許徇情,以陞任去任者塞責。倘開報不公,督撫按糾劾。如有容隱,科道指參,學道必公明服眾,方列上等。有司優劣,責督撫虛公察核。果有實心為民,治行卓異者,即當獎薦,以勵官方。佐貳官如才守平常,年力衰老者,題請罷職,雜流斥逐 。」 又議准:撫按造送計冊,果另有灼見,許特疏直奏,庶免扶同 。凡外官朝覲,順治十二年題准,「各省令、布、按各一員,府、佐各一員來朝 。」 凡朝覲《大計文冊》,順治十二年議准各督、撫造冊三本:一投吏部,一投都察院,一投吏科,毋得參差 。凡在京所丞,大使、副使、司獄、雜職考滿,舊例具題,順治十二年題准照例查核註冊。不具題 《考察通例》,順治十二年題准,科道糾拾非奇貪異酷,必巨惡神奸,非布按兩司,必道府方面;不得苛求細節,概及有司 。凡軍政卓異,順治十二年議准:兵部會同都察院、兵科、河南道,於各督撫疏揭文冊內,閱其事實功績,量拔數人,先與紀錄,酌量優陞,仍移咨禮部具題。

賜袍服以示旌勸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四品以下京官,順治十三年,題准四品。

京堂,亦令自陳,下部議去留。五品以下,不論堂屬,俱聽部院會同該衙門考察 。凡八法處分,順治十三年題准,兩經大計處分,才力不及官員,照罷軟例革職 。凡京官考察,順治十三年議准,在京各衙門屬官,不論現任、陞遷、公差、丁憂、告病、養親、給假、降調及行查未結者,俱聽本衙門堂官考核,照外官考察格式,填「註考語,事蹟,或賢或否,應去應留,造冊密送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以憑會考。如將應考官員遺漏,不應考官員造入冊內者,聽部院糾參 。」 又議准:六年陞調不一,若會同參註,及開推諉遺漏之端,應專責見任考察 。又題准: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封門閱冊,公同磨對,過堂考察畢,各衙門掌印官俱赴吏部衙門面議後、即行具題。

又議准、「遇京察時。大小各官俱暫停陞轉。」 候

事畢出榜後照常舉行 。又議准、吏部封門後科抄中有應處分各官、亦俟京察事畢查議。凡京堂官自陳、順治十三年題准、三品以上京官、及在外督撫具疏詳開履歷、及有無過犯、據實自行陳奏、取自

上裁其「出征奉差丁憂告病養親給假者、俟回任之」

「日行查,未結者俟事結之日,俱令自陳 。」凡覺羅官員,順治十三年題准,部院會同宗人府考察 。凡內閣、翰林院、詹事府各官,「順治十三年議准,少詹、讀、講學士,左、右庶子俱令自陳,其餘各官,令部院會同大學士、學士、詹事府堂官一體考察 。」凡六科給事中,順治十三年題准,吏科都給事中將六科各官行過事蹟開「列冊內,不註考語,彙送部院 。凡國子監官,順治十三年題准,由禮部會同祭酒、司業註考,開送部院考察 。凡順天府縣各官,順治十三年題准,治中、通判等官,聽府尹註考,開送部院 。」凡各部院衙門筆帖式,「順治十三年題准,照有職掌官員例,一體考察 。」凡京察處分,順治十三年題准,年老有疾者致仕。貪酷者革職。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給頂帶閒住。滿官「罷軟不謹者,革退衙門。」 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 《考察通例》順治十三年題准京察官員,亦聽科道糾拾。 又題准科道官內有應降黜而考察遺漏者,仍令科道互相糾舉。 又題准科道糾拾,令公疏指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