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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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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疏,不及者一疏,不稱職者一疏,亦彙齊具題,下部院衙門覆考 。又議准內外官未經考滿陞轉者,於新任內考滿 。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滿。康熙三年議准尚書、左都御史轉大學士,及各部院尚書、左都御史互相轉補,各部院侍郎互相轉補,并通政使、大理寺卿、宗人府府丞轉副都御史,俱通算前俸。若學士、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宗人府府丞陞侍郎,俱不算前俸。學士、副都御史等官陞巡撫,巡撫陞總督,亦不算前俸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滿》,康熙三年議准,「僉都御史令其自行陳奏,中書科、中書舍人專管。」

誥敕、聽內院考核。 又議准、各官已經陞轉、俱不算

《前俸考滿 》,凡各部院衙門筆帖式,康熙三年議准:考註一等,稱職二等勤職者,照例開列實跡,保舉賢能註冊 。又議准:筆帖式考滿賞賚,與有職掌官員同 題准外官考滿,分別地方開註。若地方荒殘者,必詳開舊有荒地逃亡若干,三年內墾地增丁若干,以增墾多者為一等,少者為二等,仍舊者為平常,復荒復逃「者居下。其衝疲地方,必詳開三年內支應幾次兵馬差使不致擾民,解過幾次餉銀不致有誤,並拿獲逃人若干,酌量分為等第。其充實簡易地方,則以操守廉靜為上,詳開三年內錢糧有無加耗,行戶有無虧損,刑名有無苛罰,除弊政幾事,緝盜案幾件,揭送衙蠹幾人,修治水利幾處,斟酌多寡,以定等第。以上四項地方,若各有優等,則荒殘而兼衝疲者先陞,荒殘者次之,衝疲者又次之,充實與簡易者居後 。」 又題准:州縣各官并府首領雜職考滿,令知府會同推官註考,并送該管道官考核,布按二司轉詳督撫知府考滿,令該管道官布按二司會同考核,轉詳督府同知通判推官考滿,令知「府考核申詳該管道官,布、按二司覆核,轉詳督、撫。各道並布、按、都、運四司首領官考滿,令布政使、按察使考核,註送督、撫。布政使、按察使考滿,專責督、撫填註考語。其各官考滿冊內,必將本官申文及各上官註考日期,或有駁查事件,明白開註 。」 又題准:考滿各官,以本官申文日為始,扣至督、撫咨送日期,定限三箇月咨冊內,將本官申詳月日並駁查寬限緣由,詳明載入。如「司道各衙門遲延,聽督撫指參。督撫遲延,聽部院指參 。」 又題准:州同州判以下各官,考滿查核明白,註冊不具題。

武職考滿:康熙三年題准大小武職各官考

「滿一二等者,遵例保奏。鑾儀衛犧牲所門千總,俱責成各該衙門保奏。都司守備千總等官,責成督撫保奏 。」 又題准:「考滿一二等者遵例保奏。在內巡捕營官,責成督捕衙門保奏。在外副參遊都守等官,責成提督保奏。」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

《國初典制》,「內外官三年考滿,視其稱職與否而黜。」

陟,從之,即古三載考績遺意。康熙四年,停止考滿,專事京察。大計 凡外官朝覲,康熙四年,題准停止考滿,復行大計 。內外官員考滿之外,復有考察。外官考察,詳見《朝覲》。其京官考察,以六年為期,俱於二月內舉行。康熙四年停止考滿,專事京察 。武職考滿,康熙四年,題准停止考滿,復行軍政。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朝覲。康熙六年議准每省布、按各

「一員,每府佐貳各一員,齎冊入覲。其貴州、東川府土人,不通文教,應免來朝 。」 又題准,「上司將不應朝覲官誤行差遣者,罰俸六箇月 。」 《凡外官填註考語》,康熙六年題准,「直省督撫應將所屬官員事跡過犯,逐員指實開註,如賢否倒置,令部院、科道指參 。」 《凡京府各官考語》,康熙六年議准,奉天府府丞并京縣典史等官,「雖在京考察,仍應照例入《大計》冊內。其奉錦二府所屬各官,責令府尹註考 題准。解任官除督撫糾參貪劣者不註考外,其餘或一事論劾、或彼此告訐者,亦宜詳註考語,不得因一時緣事,遂略平日政績 。」 又題准:「老病休致終養等官不必註考。丁憂裁缺降調未經補授者仍於原任註考 。」 又議准:「《朝覲文冊,俱限十月二十日以內齎到 。凡八法處分,康熙六年題准:官員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 。凡卓異官員,康熙六年題准:司道以下、推官以上必註明不科派節禮,不索取小費,不借端勒詐屬官,不生事煩擾百姓。知府以下、知縣以上必註明不科派雜差,不索取火耗,不虧刻行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