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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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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詔諸道舉廉吏,糾污吏。」

寧宗嘉定元年六月丙戌詔侍從兩省臺諫舉沿邊守臣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二年,詔舉監司、郡守。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詔侍從、兩省、臺諫各 舉監司、郡守治行尤異者二三人。五月庚子,詔侍從、 兩省、臺諫各舉監司、郡守有政績才望者二人,以補 郎官之闕。」

嘉定六年,復舉廉吏所知法。詔舉官吏有才績者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六月丁亥,復監司郡守舉廉 吏所知法。八月「己巳,詔諸路監司、帥臣舉所部官吏 之才行卓絕,績用章著者。」

度宗咸淳六年詔舉廉吏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六年三月癸丑,詔曰:「吏以廉 稱,自古有之,今絕不聞,豈不自章顯而壅于上聞歟? 其令侍從卿監、郎官各舉廉吏,將顯擢焉。」

海陵天德三年詔御史舉劾無憚權貴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春正月「甲午,謂御史大 夫趙資福曰:汝等多徇私情,未聞有所彈劾,朕甚不 取。自今百官有不法者,必當舉劾,無憚權貴。」

世宗大定二年詔審察官吏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年八月丁亥,詔御史臺曰: 「卿等所劾,惟諸局行移稽緩及綬于赴局者耳,此細 事也。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惡邪正,當審察之。若止理 細務而略其大者,將治卿等罪矣。」

按:《續文獻通考》:「大定二年,詔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 上官,各舉廉能官一員。」

大定九年,詔「被舉官犯罪,勿坐所舉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上曰: 『朕思得忠廉之士與之共治。故嘗命五品以上各舉 所知。于今數年矣。以天下之大。豈無其人。由在上者 知而不舉也』。」參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當舉官者 每任須舉一人。視其當否以為旌賞。」上曰:「一任舉一 人。則人才或難。恐涉干濫。又少有所犯。則罪舉者。故 人益畏而不敢舉。宋國被舉之官,有犯罪者,所舉官 雖宰執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則被遷賞。且人情始 慕進,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執自掌黜陟 之權,豈可因所舉而置罪耶?」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 「已申前令,命舉之矣。」

大定十九年,制「糾彈官不舉人罪。」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九年三月己卯,制:糾彈之 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人罪一等科之,關親者 許迴避。」

章宗明昌元年詔舉廉能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三月癸酉,詔內外臣五 品以上歲舉賢能官一員,不舉者坐蔽賢罪。九月丙 辰,以廉能進擢北海縣令張翱等十八人官。」

明昌三年,敕「覆察保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明昌三年 十月敕。「應保舉官及應中書制者。委官覆察。言行相 符者。量與陞除。隨朝及六品已上。各隨所長用之。」

承安三年詔舉官勿限資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二月辛巳,諭宰臣曰:「自今內 外官有闕,有才能可任者,雖資未及,亦具以聞。」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丑初令監察御史非特旨不許舉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四年,令「按察司體訪不真者,勿加糾劾。」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八月丁未,以安州軍事判官 劉常言,「諸按察司體訪不實,輒加糾劾者,從故出入 人罪論,仍勒停。若事涉私曲,各從本法。」

泰和五年,諭按察司「以糾察得實者為稱職。」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二月己丑朔,諭按察司:「近制 以鎮靜而知大體為稱職,苛細而闇于大體為不稱。 由是各路按察以因循為事,莫思舉刺。郡縣以貪黷 相尚,莫能畏戢。自今若糾察得實,民無冤滯,能使一 路鎮靜者為稱職。其或煩紊,使民不得伸愬者,是為 曠廢。」

宣宗貞祐三年詔五品以上官舉河北州縣官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壬戌,詔河北州縣 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舉,不聽以它事差占,仍勒終 任。有勞績者但升遙領之職,應降罰者亦止本處居 住。時河北殘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 按《續文獻通考》:貞祐三年三月,詔沿河州縣官罷軟 不勝任者汰去。令五品以上官保舉,仍許今季到部 人「內先擇能者,量緩急用之。」

興定元年詔舉七品以下職事官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興定元年,令隨 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