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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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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事內官員,如違參治。」

嘉靖四十年,定「兵馬等官舉劾例。」

按《明會典》、「凡巡視五城御史舉劾。嘉靖四十年題准、 將兵馬等官、每歲終會本舉劾。」

嘉靖四十一年令被劾革任致仕等官、撫按官不得 更行舉劾

按《明會典》:「凡撫按舉劾有司。嘉靖四十一年題准:如 有被劾考察、革任、致仕、聽勘、聽調等項,撫按官不許 更行舉劾。如違參究,仍將奏詞立案。」

嘉靖四十五年議准、撫按官在地方未及半年、丁憂 養病者、俱不許一概舉劾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二年定官員論劾查勘法

按《明會典》,「凡論劾查勘,隆慶二年,令各撫按官都著 嚴察奸貪。訪有實跡者,不論官職崇卑,遵依律例追 贓治罪。虧枉者,亦許從實辨雪。但有容奸撓法,著科 道官指實參劾。」

隆慶五年,定「王府官《參劾例》。」

按《明會典》:「凡王府官,隆慶五年題准:長史有貪肆者, 不必候六年考察,許不時參劾,以憑懲治。」

隆慶六年,令撫按糾劾庶官,必從其實。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題准:今後各撫按衙門糾劾庶 官,擬為民者,必述其貪酷之實;擬閒住者,必述其不 謹罷軟之實;擬致仕者,必述其老疾之實;擬降調改 教者,必述其行止未虧,不宜繁劇之實。應提問者,不 得止論罷官;已經降調者,不得再論不及。如有仍前 議擬失當者,聽本部參究。」

神宗萬曆四年令撫按官論劾查勘務必從公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令各撫按官或以風聞論劾,奉 旨查勘,務要虛心,從公問擬,不許偏執成說,及以出 身資格任意低昂,致枉公論。」

萬曆六年定「五城兵馬司,許巡視五城御史,不時參 劾。」

按:《明會典》:「凡巡視五城御史舉劾。萬曆六年題准:五 城兵馬,于歲終舉劾之外,如有貪酷顯著,壞法殃民 者,仍不時參劾。」

萬曆十年,更定「撫按官舉劾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撫按官被論,不拘罷、降、勘 調、聽用及丁憂,雖係半年之上,不許舉劾。若遇考察 年近,撫按止有一員見在,而見在復有丁憂被論者, 不在此例。又議准:撫按官舉劾,應會同者,照例會同。 如果獨見甚真,即從直具奏,不必以異同為嫌。 萬曆十一年,令撫按官論劾到部,即與題覆。」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令撫按官復命論劾到部,不 分考察年分,郎與題覆。若考察將近,不必又行,不時 論劾。」

萬曆十三年,更定「撫按參奏屬官」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撫按參奏所屬官員,法 當提問者,先擬革職,俟得旨後擬議奏聞,不得先擬 為民而後行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