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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5 (1700-1725).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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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李東陽

  得應職方書以詩答之     沈鍊

  送李推官謫湖南       章敞

  投劾南歸抵家作      王世貞

  送張虞部左遷常州別駕    前人

  答李西涯          莊昶

  辭朝            鄒智

  送皇甫別駕往開州     李攀龍

  奉餞季方先生        馬軾

  長沙道中         林大輅

  立秋日蘆溝送新鄭少師相公  前人

  送張虞部謫常州別駕還婺覲省

               汪道昆

  岱宗諫議謫鎮遠      廖希顏

  送李約齋戴前峰二諫議謫象郡 前人

銓衡典第一百一卷

降黜部彙考

後漢

順帝永和 年詔守令以下政有乖枉者黜免之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李固傳》,永和中,固為 荊州刺史,遷大司農。與光祿勳劉宣上言曰:「頃選舉 牧守,多非其人,至行無道,侵害百姓。」帝納其言。於是 下詔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無惠者,免 所居官。其姦穢重罪,收付詔獄。

北魏

宣武帝延昌元年詔守宰為御史所彈者代之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延昌元年:「十有二月己巳,詔守 宰為御史所彈遇赦免者,及考在中第,皆代之。」

前廢帝普泰元年簡試通直散騎常侍等官非才者他轉之

按《魏書前廢帝本紀》:普泰元年:「夏四月己未,帝於顯 陽殿簡試通直散騎常侍、散騎侍郎。通直郎剩員非 才他轉之。」

文帝開皇十五年制九品已上去職者聽執笏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五年秋七月辛巳,制:「九品 已上官以理去職者,聽並執笏。」

武宗會昌六年宣宗即位令觀察使刺史逃亡戶口至七百三年不得任使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宣宗本紀》,會昌 六年三月即位,五月詔觀察使、刺史交代時冊書,所 交戶口如逃亡至七百戶,罷後三年內不得任使。

僖宗乾符三年敕罷觀察使及刺史不任職者

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僖宗本紀》,乾符 三年六月,敕「福建觀察使李播、荊州刺史楊權古、蔚 州刺史王龜範、璧州刺史張贄、濮州刺史韋浦、施州 刺史婁傅會、邢州刺史王回、撫州刺史崔理、黃州刺 史計信。卿等刺史親人之官,苟不諳詳,豈宜除授。此 為朕養百姓,非獨榮爾一身。每念疲羸,實所傷歎。」李 播等九人,授官之時,眾詞不可。王回等三人,到郡無 政,惟務貪求,實污方州,並宜停任。

仁宗皇祐元年六月戊子詔轉運使提點刑獄所部官吏受贓失覺察者降黜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二年秋七月乙巳詔責降人子弟毋得任在京及府界差遣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五年十二月己巳,詔:「監司按事,有懷姦挾情不 盡實者,流竄不敘。」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詔稽考庶官不當用者悉奪爵賞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夏四月「癸丑,詔令吏部 稽考庶官,凡由楊戩、李彥之公田,王黼、朱勔之應奉, 童貫西北之師,孟昌齡河防之役,夔、蜀、湖南之開疆, 關陝、河東之改幣,及近習所引,獻頌可采,特赴殿試 之流,所得爵賞悉奪之。」

高宗紹興六年十二月戊午詔凡因民事被罪者不許親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詔「州縣官嘗被科率害 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親民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淳熙十二年六月丁丑詔浙東帥臣監司不以時上諸州臧否奪一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慶三年八月癸亥詔凡試邑兩經罷黜更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