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具結,自行奏請吏部詳加覈實,委無托故,始行覆准。如出結代奏不實者,與本官分別議罪。至在籍限期將滿,復請病假者,府縣官驗看真確,取具印結,撫按核明,方准題請。如托病遷延,後經指參者,出結各官照例議罪。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請假違限。康熙五年題准、八旗官員、有
以「遷葬修墳,或扶柩弔問等事,請假者,酌定限期,給與路引。違限者,酌量議處。」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給假。康熙九年議准、告假官員在
籍、生事營私者,照《告病官》例議處。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官員告假,現任官員有祖父母、父母、及
「親兄弟在外省駐防病故者,其子孫兄弟欲往迎喪,取該都統印結咨部,准其給假。」 六品以上具題,七品以下註冊定限,康熙十年題准,在京官員祖父母、父母在駐防地方患病,欲往迎歸省覲者,亦照例給假。凡各官給假,康熙十年題准,各官給假,取本衙門堂官或同官、或同鄉官印結具呈,吏部代題,准給執照回籍。在家許住四個月,往返路程:直隸四個月,山東、河南、山西六個月,陝西、浙江、江南、湖廣、江西八個月,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十個月,雲南一年。違限者議罪。若俸深遇應陞之月告假者不准。又題准:官員具呈吏部給假、有已經奉
旨、而本衙門題留者、仍准留任。又題准、告假在籍
官員限期已滿,該撫復請展期者,不准行。凡候補內外各官,因選期尚遠,願告假者,准其回籍;俟到京銷假之日,仍照原序補授。康熙十年題准:大選截取官員,亦准給假;選授之時,仍照原序。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請假違限。康熙十二年題准、請假官員
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一月者,罰俸一個月。二月者,罰俸兩個月;三月者,罰俸三個月;四五月以上,罰俸六個月;六七月以上,罰俸九個月;八九月以上,罰俸一年。一年以上,降一級;一年六個月以上,降二級。二年以上,革職。如果有病阻滯情由,取具將軍、城守尉及府州縣印結,免議。
吏部則例。吏部覆准:臺臣許條奏。嗣後內外官員凡為人後者,遇本生父母亡故及原繼母亡故,有情願治喪者,皆照親母治喪之例,給假一年治喪。康熙十二年九月內奉:
旨:「依議。」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給假。康熙十四年題准、大學士尚
「書左都御史、侍郎、學士、副都御史等告假自行具奏。其餘官員、吏部代題。」 《假滿之日、違限一年以上者、罰俸一年。二年以上者休致》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候補內外各官。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候
補科道給假者。其遠近程限、及違限處分、俱與現任給假例同
康熙四十一年
四月二十三日
上諭、「大學士王熙卿耆年舊德、歷官最久。自去歲告」
病在家,朕無日不注念老臣也。近日九卿皆求扁額字對,想卿身雖在告,心未嘗一時不在朝中,故特書扁,一面對,一聯臨米芾書一幅賜卿。卿其勉強餐食,輔以醫藥,慰朕不忘舊臣之至意。
康熙四十四年
《吏部則例》。康熙四十四年六月直撫李題。該臣看得河間府知府白為璣因繼母金氏病故,丁憂離任,嗣奉
上諭:「據河間府士民保留丁憂知府白為璣事,出真」
「誠,白為璣著在任守制。欽此。」 隨即轉行欽遵在案。今據《白為璣呈》,稱:為璣年甫十歲,嫡母田氏、生母侯氏相繼告殞。璣之婚娶教育,悉惟繼母是賴。雖迎養任所,承歡多缺。今春奉辦差務及查賑平糶,奔走驅馳,刻無寧晷。璣於三月初九日旋署,而母即於十一日身故,疾病未能奉侍,湯藥弗獲親嘗。今營葬大事,若不請假躬親料理。寸心實難自安。況為璣之嫡母生母並諸兄之喪。俱久厝未葬。弟姪貧幼不能料理。援照雲南鹽驛道李苾回籍治喪河南府知府趙于京回籍營葬之例呈請給假一月。就近至京安葬等因。奉。
旨:「白為璣著給假兩個月。該部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