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6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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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類寫手本,赴吏科給憑。已作缺未除官者,立案 給憑,就連送付缺科銷缺。《司勳續黃》:如作缺已除官 者,見送官員若照欽定事例戴罪還職者,立案給憑 赴任,仍將新官類奏取回,或就彼調用。若不係戴罪 還職,先已除官代替者,不必發回,就令備供腳色過 名,查考類選別用。但有過名紀錄的決并戴罪者,俱 付考功紀錄司勳附黃還役吏送付《司封》,轉發還役 人才生員人等,咨發原衙門收管辦事。

成祖永樂四年二月命軍官犯罪戍邊立功者悉復之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代宗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有才學可用者薦舉聽用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而才學可 用者,並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撫按方面,并府州縣 正官薦舉聽用。」

武宗正德六年令起復官准理前後歷俸日

按《明會典》:凡在京致仕閒住為民起用復任官,舊例 以後任歷俸日為始,另歷三年給由。正德六年,令前 後歷俸,俱准通理。

正德年,定「辨復官員赴任」之制。

按《明會典》:「正德間題准辨復官員,遇有除去新官,不 分年月久近,俱將舊官抄招起送。新官到任。」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官員有降級、有革黜、有解任質審者。」或事

件完結,或三年無過,或辨明屈抑,俱准復職。凡降調各官,《順治初》,官員降級後經辨明屈抑者,雖已歷數任,亦准復職。京官革職降調、復還原級、原職者,雖經提問,亦算前俸 。凡護衛起用,順治初,定護衛有因王等薨故,王等緣事解任者,如曾遇

恩詔、得過封典。仍酌量補用。 都司衛所通例。凡開

復、擬陞衛所各官,由戶、工二部題准開復到部者,查對原參分數,將應准註銷各官亦照《截缺例》二十日內到者,本月擬陞,若二十一日後到者,扣於下月擬陞。其原疏內將錢糧已完銷案及未完各官一本彙題到部者,不候題覆,將應准銷案各官亦准推陞。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降調各官,順治九年題准:翰林院降調。」

還級、與革職再起者、俱以現補官品為序。《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降調各官,順治十二年議准:外官糾參

革職遇

恩詔免議、及督撫提問、贓未入己、准還原職者、前俸

并前任所有即陞、加級、薦紀,俱不准帶。若因錢糧未完,因公詿誤者,仍准通理前俸,及前任所有即陞、加級、紀薦,均准帶于新任。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開復。順治十五年議准、考功司依

限呈堂具題

「命下之日、即移付選司註銷。不得遲留。」隔日 又議。

准各官參罰功司移付選司註冊立案開復《時功司移文》內若年月款項與前冊不符即行駁查,不得朦混註銷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開復抵銷。

國家紀功紀過,賞罰維昭。大小官員,因公詿誤,則

降黜奪俸以罪之。其或事前著有勞績、或事後報最、邀

恩者、俱得復。其原官食祿如故焉。凡降級開復舊例

內外官員降級留任三年滿日,如自陳大臣及督、撫令其自行奏請復級。如不係自陳官員,由該堂官詳核移送吏部題請復級。布、按以下官員,由該督撫詳核具題,吏部覆核復級。順治十八年。

諭、「內外各官降級留任者,三年無過,俱准題請復級。」

如三年之內復行降級者,即以後降之日為始。三年之內有過罰俸者,仍照月日扣除。至拖欠錢糧,能速催完解,緝拿盜賊能依限捕獲者,不拘月日,俱即准題《請開復》。

康熙八年

八月十一日

上諭吏部:「前京察處分滿尚書、侍郎等,因無事故,被」

革,俱給還原官,令其候補。今思滿漢諸臣被革相同,朕原無異視,應一體昭恩京察。內有漢尚